02 國家海外利益安全知識第三章(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具體有哪些措施)

时间:2024-06-01 13:11:37 编辑: 来源:

面開展對國家安全形勢的分析研判,推進國家安全的科學決策。

第二節 情報信息

第五十一條 國家健全統一歸口、反應靈敏、準確高效、運轉順暢的情報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報信息工作協調機制,實現情報信息的及時收集、準確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于獲取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上報。

第五十三條 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對情報信息的鑒別、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條 情報信息的報送應當及時、準確、客觀,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

第三節 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

第五十五條 國家制定完善應對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預案。

第五十六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開展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調查評估。

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提交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五十七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根據國家安全風險程度,及時發布相應風險預警。

第五十八條 對可能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四節 審查監管

第五十九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第六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依法作出國家安全審查決定或者提出安全審查意見并監督執行。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

第五節 危機管控

第六十二條 國家建立統一領導、協同聯動、有序高效的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條 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根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統一部署,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管控處置措施。

第六十四條 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特別重大事件,需要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進行全國總動員、局部動員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第六十五條 國家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實施國防動員后,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有權采取限制公民和組織權利、增加公民和組織義務的特別措施。

第六十六條 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法采取處置國家安全危機的管控措施,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危機的信息報告和發布機制。

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后,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準確、及時報告,并依法將有關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發展、管控處置及善后情況統一向社會發布。

第六十八條 國家安全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應當及時解除管控處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

國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保障體系,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七十一條 國家加大對國家安全各項建設的投入,保障國家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和裝備。

第七十二條 承擔國家安全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國家安全物資進行收儲、保管和維護,定期調整更換,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七十三條 鼓勵國家安全領域科技創新,發揮科技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條 國家采取必要措施,招錄、培養和管理國家安全工作專門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國家依法保護有關機關專門從事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合法權益,加大人身保護和安置保障力度。

第七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條 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第六章

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七十七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第七十八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第八十條 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八十一條 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八十二條 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第八十三條 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并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具體有哪些措施

一、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具體有哪些措施?

國家發改委發布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辦法作為境外投資管理的基礎性制度,在“放管服”三個方面統籌推出了八項改革舉措,旨在加強境外投資宏觀指導,優化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完善境外投資全程監管,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在便利企業境外投資方面,辦法推出了取消項目信息報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審、轉報環節;放寬投資主體履行核準、備案手續的最晚時間要求等三項改革。

在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方面,辦法提出將境內企業和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納入管理框架;針對境外投資監管薄弱環節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完善懲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三項改革。

二、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境外投資宏觀指導,優化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完善境外投資全程監管,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前款所稱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二)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三)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四)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五)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六)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七)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八)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本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第三條投資主體依法享有境外投資自,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第四條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應當履行境外投資項目(以下稱“項目”)核準、備案等手續,報告有關信息,配合監督檢查。第五條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不得威脅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第六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境外投資主管部門職責,根據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需要,對境外投資進行宏觀指導、綜合服務和全程監管。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絡系統(以下稱“網絡系統”)。投資主體可以通過網絡系統履行核準和備案手續、報告有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或不適宜使用網絡系統的事項,投資主體可以另行使用紙質材料提交。網絡系統操作指南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第二章境外投資指導和服務第八條投資主體可以就境外投資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買粉絲政策和信息、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完善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及產業政策,為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提供宏觀指導。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國際投資形勢分析,發布境外投資有關數據、情況等信息,為投資主體提供信息服務。第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會同有關部門參與國際投資規則制定,建立健全投資合作機制,加強政策交流和協調,推動有關國家和地區為我國企業開展投資提供公平環境。第十二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推動海外利益安全保護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投資主體防范和應對重大風險,維護我國企業合法權益。第三章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第一節核準、備案的范圍第十三條實行核準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核準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

本辦法所稱敏感類項目包括:

(一)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

(二)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

(一)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

(二)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

(三)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

(四)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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