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銀行保函的風險(國際貿易實踐中運用保函欺詐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4-05-18 03:18:40 编辑: 来源:

期;四是實行總授信額度下的分向授信額度的管理;五是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跟蹤基本客戶的進出口授信額度,加強部門內部的協調和配合。風險特性

! Y9 a) ^, y# C 1、業務特點和風險特性 6 U5 O+ p( C+ Z9 o% A

由于絕大多數產品在充當支付手段的同時具有授信或融資職能,兼具中間業務和資產業務特點。與銀團貸款、項目融資等貸款業務相比,在產品特點、風險特性和風險識別標準等方面存在差異,對授信風險的控制不僅需要審查客戶的資信,在實務中更強調對第一還款來源(產品的自償性決定)的風險控制,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把握具體貿易背景、控制操作性風險來實現,同時面臨操作和授信雙重風險。! t \# G! Y ?% U8 c

另一方面,國際上有一系列規則與慣例,為銀行國際結算及貿易融資業務提供了廣為接受且相對獨立的準則,操作風險相對較低且可控性強。結算授信和貿易融資雖然涉及客戶信用風險,但其專項用于特定的貿易活動,期限短,而且通常有應收賬款或貨權做為還款來源或保障,從整體上看屬于“自償性”強的低風險業務。. r- t1 x- F9 ?+ ?

% r" S" _/ k3 M/ F6 A. n0 i: _3 H 2、Basel銀行監管委員會對表外業務的風險度(風險的相對程度)的劃分; ?* ^# P# G4 h- |$ d! ^( ?* Y

全險:指該工具是一種信貸的直接替代品,其信用風險與同一交易對手的表內風險相同。

" Q5 Y8 ^( F- r9 N7 h 中險:指信用風險較高,但其他條件較佳,因而尚未達到全險。跟單信用證:期限短、抵押品能夠提供部分保障、相對優良的清償狀況,在操作時可以將它歸入中險類。保函、賠償和履約保函原則上與擔保基本相似,其信用風險完全在于第三者(銀行客戶)的履約能力。但它們通常并非信貸的直接替代品,它們支持的并不是現存的金融債務,而是客戶履行其正常商業義務的能力,而且它們有時是與特定合同相掛鉤的。這種業務總的說來并不會給銀行帶來重大的損失,因而可以被歸入中險類。. `% x3 W# Z; q: j7 b3 `2 A5 E

然而,一些保函和賠償具有擔保的特性,因而應被視為信貸替代品(全險)。

- ~9 H+ a' { 7 C* L6 ^% y* _8 n低險:信用風險較小,但不可忽視。

( ^1 w6 t+ a9 a# H8 k9 @' q0 J3 Q6 d# G0 |# |% ^8 S

3、Basel協議中對上述業務的風險分類、權重計算標準0 r0 B3 D' y$ u' w4 c+ B! R: M4 B

& u$ j! w" R& N1 L1 Z+ { 項 目 信用轉換系數7 D4 @9 ~) A3 `# V' G2 A

等同于貸款的授信業務 100%9 a3 u p5 j! b7 [, ^9 N- D+ T" x

與某些交易相關的或有負債 50%' J x% c9 t& E

與貿易相關的短期或有負債 20%

6 u2 E/ I3 G1 L3 P/ `承諾

8 d1 _5 c# M1 d 原始期限不足1年的承諾0%+ ~0 g4 g0 z* i/ l* d

原始期限超過1年但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承諾0%

' g" e# J+ `$ W! c( @1 ^3 V0 C& { 其他承諾 50%

B. \- t! K4 P z( Y A. h. a信用風險仍在銀行的資產銷售與購買協議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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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表外項目中:9 X6 ^" G5 g, D+ ]

等同于貸款的授信業務,包括一般負債擔保、遠期票據承兌和具有承兌性質的背書。

( ?1 g, x; E! C! f8 `* O% \與某些交易相關的或有負債,包括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保函、預留金保函等。

# H5 E. W4 o$ J- U% l與貿易相關的短期或有負債,主要指有優先索償權的裝運貨物作抵押的跟單信用證。4 t- i8 E: R% ]! W

承諾中原始期限不足1年或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承諾,包括商業銀行的授信意向。/ E6 Y s9 A, M" B

信用風險仍在銀行的資產銷售與購買協議,包括資產回購協議和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

N+ f Z* I: h4 e" K: ^$ E6 g1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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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業銀行融資業務現狀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融資業務操作管理較粗放,還沒有完全建立各種融資業務的嚴格標準和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開展的國際貿易融資業務以減免保證金開證、出口打包放款、進出口押匯等基本形式為主,而像國際保理等較復雜的業務所占比重較少,國際貿易融資業務量與市場提供的空間相比很不協調。因此我們必須借鑒國際貿易融資的經驗教訓,結合我國實際,分析融資風險的成因。

1.1 對貿易融資業務的重要性和風險認識不夠

首先,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缺乏了解,也無經驗,對國際

銀行保函與國際保理業務的區別和聯系是什么?

一、銀行保函業務:是指銀行應客戶的申請,而開立的有擔保性質的書面承諾文件,一旦申請人未按其與受益人簽訂的合同的約定償還債務或履行約定義務時,由銀行履行擔保責任。

業務種類:

1.投標保函;2.履約保函;3.預付款退款保函;4.借款保函;5.租賃保函;6.付款保函;7.來料加工保函;8.質量/維修保函;9.海事保函;10.補償貿易保函;11.延期付款保函;12.海關保函/免稅/關稅保付保函;13. 代理行轉開保函。

二、國際保理業務:( 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稱國際 保付代理,承購出口應收賬款業務等,它是商業銀行或附屬機構通過收購消費品出口債券而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項綜合性金融業務,其核心內容是以收購出口債券的方式向出口商提供出口融資和風險擔保,其特色在于,將一攬子服務綜合起來由一個窗口提供,并可根據客戶需求提供靈活的服務項目組合。

業務功能:

1、 信用風險保障。如果企業選擇了保理服務中的風險保障選項,買家的 信用風險將會由銀行來承擔。在核準的 信用額度內,保理可以為企業提供最高達100%的買家 信用風險擔保,幫助企業拓展國際、 國內貿易業務。

2、 應收賬款融資。針對被保理的應收賬款,可以按預先約定的比率(通常為發票金額的80%,也可以是100%)為企業提供即時的 貿易融資。

3、應收賬款管理。幫助企業進行專業的銷售賬戶管理和應收賬款催收,為企業即時提供經營管理所需的有關應收賬款信息并對買方付款情況進行分析。

信用證買賣雙方風險及防范

考試發特別推薦:信用證買賣雙方風險及防范

從目前存在的三種支付方式來看,由于信用證承擔的是銀行的信用,無論是匯付還是跟單托收,相比而言,信用證的風險最小,而且信用證的種類比較多,能夠根據買賣雙方不同的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選擇適用不同的信用證,不僅能保障安全的收匯,而且還能給買賣雙方帶來融通資金的便利。因此信用證被稱為國際貨物買賣的“生命血液”。但是由于信用證是一項獨立的文件,一經開立,它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以外的契約。信用證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責任完全以信用證中所列條款為依據,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所以有關銀行只審查單據表面內容是否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不考慮單據所涉及的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和履約情況,甚至對有關單據本身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也不負責,這樣就給不法之徒利用信用證進行欺詐提供了可乘之機,在信用證的條款和單據上制造陷阱,給對方造成極大的損失。

一、來自賣方的風險

對于賣方來說,它的主要義務是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提單,所以來自賣方的風險就會體現在提單上。主要有兩種情形:

1、賣方偽造或變造虛假單據騙取貨款支付。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四條,“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只要賣方提供表面記載與信用證要求相符的單據,即可獲得支付。因而在國際貿易中,賣方常偽造或變造虛假單據,使其表面上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但實際上不能代表真實貨物,在獲得銀行支付之后則消失的無影無蹤,而買方得不到貨物或得不到符合買賣合同約定的貨物。

2、賣方委托船運公司倒簽提單。信用證一般規定賣方提交清潔提單和“已裝船”提單或者提單上有已裝船批注并加列裝運日期,而這個日期必須是信用證允許的最遲裝運日期那天或以前。賣方為了取得與信用證要求完全相符的提單,以便結匯,往往會出具保函來換取船東簽發的內容不準確的提單協助他欺騙買方,即清潔提單或倒簽提單。例如在倒簽提單情況下,在貨物到達目的港但錯過了出售的時機,價格有較大下跌時,將會給買方造成重大損失。

二、來自買方的風險

對于買方來說,信用證的開立,是依據買方的申請開立的,所以買方為了能夠騙取賣方貨物而不付款;騙取賣方預付的保證金,使自己在貨物價格大跌時,處于有利地位,可以討價還價、拒收貨物,為了達到以上的目的,買方完全可以在信用證上制造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買方不依合同開證。信用證其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于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因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做出許多限制性的規定等。

2、買方偽造、變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3、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所謂"偽造信用證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后,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誤了裝船期。為了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聯系查詢,先后得到答復:"從沒聽說過開證行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證。"至此,可以確定,該證為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之騙取我方出口貨物。

4、信用證規定的要求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不一或有關部門規章不一。實踐中,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面規定有利于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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