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部門的組織結構(跨國公司主要有哪些部門)

时间:2024-05-20 05:36:54 编辑: 来源:

以下企業:

(1)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及在各港的下屬公司;

(2)中國船務代理公司及在各港的下屬公司”;

(3)經交通部批準的其他船舶(務)代理公司。

(四)裝卸公司和理貨公司

裝卸、理貨業是一些接受貨主或船舶營運人的委托,在港口為船舶進行貨物的裝卸、清點、交接、檢驗貨損程度和原因并作出公證等項作業的行業。

1.裝卸公司(Stevedore)

裝卸業是辦理將貨物裝船和從船上卸下的行業。經營這種行業的人被稱為裝卸人或裝卸業者。裝卸人對于所在港口經常裝卸的貨物的包裝、性質以及裝卸方法都富有經驗,對各種類型的船舶也都深有了解,能參與制定裝卸計劃,委托人對他們的裝卸技術也有所信任。但是,由于裝卸和積載的質量,對于船舶和貨物的安全有密切的關系,所以,這種作業都是在船方的監督和指揮下進行的。

我國的港口裝卸業目前有以下公司:

(1)各口岸港務局下屬的港務(或裝卸)公司;

(2)各港口的地方裝卸公司;

(3)中國外運集團系統的港務公司;

(4)各貨主碼頭的裝卸公司;

(5)中外合資、合營的港務公司。

2.理貨人(Tally man,Checker)

理貨人是在船舶裝貨或卸貨時,對貨物的件數進行清點,并對貨物的交接作出證明的行業。理貨通常是由船公司或貨主各自委托他們的代理人,即分別由站在船公司立場(Ship side)的理貨人和站在貨主立場(Doctside)的理貨人會同進行的。在代表雙方的理貨人的會同確認下,才能證明貨物交接的正確性。

這種正確交接的證明有較強的公證性,所以理貨人不但要有較全面的知識和熟練的方法,而且必須具有誠實、公正的品質。

我國的理貨人主要是由中國外輪理貨公司及其在各港的分支機構進行,而貨主往往通過委托代理人的駐港人員進行。

世界上從事國際貨物運輸的機構不勝枚舉,他們在工作性質上有區別。但在業務上又有密切的聯系,但主要不外乎上述四種機構。此外,國際貨物運輸與海關、商檢、衛檢、動植檢、港口*(海上安全監督局和港務局)、保險公司、銀行和外匯管理局、包裝、倉儲等機構有著較為密切的聯系,共同組成了國際貨物運輸組織系統。

二、我國國際貨物運輸行政管理機構

(一)國務院下屬的綜合性機構

1.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

是直屬國務院負責協調全國海陸空交通運輸的機構,并與相關聯的貨主、海關、邊防、商檢、衛檢、動植檢等之間進行協調的綜合性機構。

該小組下設口岸辦公室,作為常設辦事機構(簡稱國務院口岸辦),負責協調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并負責制定和平衡全國的年度外貿運輸計劃。在全國各主要口岸,均設有相應的口岸委,行使相應的職能。

2.國務院經貿辦公室

作為一個綜合性的機構,負責對部分大宗貨物運輸工作的平衡和協調工作。

(二)交通運輸部門的管理機構

1.交通部的機構

(1)交通部水運司:主要負責對全國海上運輸、船舶代理、集裝箱運輸和場站等企業的審批;負責有關運輸法規制定;全國各港口運輸計劃的平衡和協調工作;各港口安全監督宏觀管理工作。

(2)各港的港口安全監督局:主要負責各港口船舶的進出港的安全監督、聯檢、船員考核、危險貨物進出口的監督等工作。

(3)各地方交通管理部門:各省、市的交通廳、局,主要負責公路運輸和地方航運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2.鐵道部的機構

(1)運輸局:主要負責全國鐵路的運輸管理和國際貨物聯運工作,如貨運計劃的制定,審批月度要車計劃、裝卸車計劃、客貨運輸和車輛調度等。

(2)貨運局:負責客貨運輸規章,客、貨運價及運價里程表的制定和修改,貨物管理和裝卸作業;貨物安全運送以及貨運事故的處理等。

(3)外事局:主要負責國際鐵路聯運工作,如主管國際鐵路聯運專門會議、國境鐵路會議和運輸工作會議;督促國際聯運規章、雙邊鐵路協定及議定書的執行,處理國境站日常涉外工作等。

(4)鐵道部下屬各路局:負責各路局的運輸計劃和規章的執行,以及對管內下屬分局、車站的正常管理。

3.國家民航總局

對全國各地民航公司和經營民航貨運代理企業經營權的審批,法規的制定以及航空管理工作。

(三)外經貿部門的機構

在外經貿系統,有一個比較龐大的外貿運輸組織機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組成部分:

1.外經貿部外貿貨運協調司

是外經貿系統外貿運輸的歸口和領導部門,負責全國貨運代理企業的審批、管理和發證工作;負責外貿運輸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擬定和參加對外運輸協議的簽訂等。

2.各地方外經貿委的倉儲運輸機構

主要負責本地區外貿運輸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如貨代企業的初審上報和所轄貨代企業的日常管理,編制本地區的外貿運輸計劃上報、下達和組織實施等工作。

3.在香港或國外港口的外貿運輸機構

主要辦理我國進出口貨物的轉運、聯運、船務代理以及其他有關運輸業務。

跨國公司主要有哪些部門?

部門的設置是沒有一個統一摸版的,其劃分很多種,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部門。

一般根據企業戰略目標,設定組織結構,再設置相應設置部門,部門大概有:研發部、人力資源部、市場部、營銷部、財務部、客戶部、公共關系部等。

跨國公司主要是指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壟斷企業,以本國為基地,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在世界各地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從事國際化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壟斷企業。

WTO的組織結構及其功能如何?

建國后,尤其是改革開放20多年以來,中國的產業發展實現了由少到多,由弱到較強的轉變,產業結構的變化也基本符合世界產業結構演進的一般規律。在我國產業結構的變化過程中,產業結構政策績效如何,在新的開放經濟條件下產業結構政策作用的空間有多大,其未來走向是什么,都是急待解決的重大理論和實踐課題。本文在對中國過去產業結構政策績效進行實證分析的基礎上,探討了在WTO背景下未來中國產業結構政策的走向。

一、中國產業結構政策績效分析

中國產業結構政策始于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當時中國基本上遵循了蘇聯模式,選擇了重工業優先發展的產業發展戰略。政府利用嚴格的價格管制、強制命令等行政手段優先將稀缺資源配置到重工業部門,使得重工業迅速建立和發展起來。這在當時嚴酷的國際政治經濟背景下是符合歷史和邏輯的必然選擇,也為我國在短期內建立起完備的工業體系奠定了經濟技術基礎。但是,重工業的超前發展也造成了產業結構的嚴重失衡,制約了中國經濟長期增長的速度和質量。

到上個世紀70年代末期,中國進入改革開放時期時,產業結構失衡問題已經十分嚴重。為了矯正畸形的產業結構,協調各產業部分的發展,政府在進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先后出臺了輕紡工業優先發展政策、促進“短線”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發展的政策和限制“長線”的加工工業發展的政策。從這些政策實施的結果看,促進農業和輕紡工業發展的政策效果顯著。到1982年,我國糧食和工業消費品長期供應緊張的狀況已有根本改變;促進“短線”產業和抑制“長線”發展的政策效果就十分有限了。在整個80年代,盡管國家鼓勵向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投資并在資金、物資、能源、交通等方面進行扶植,但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的發展卻始終滯后于國民經濟的發展,其“瓶頸”狀況并沒有得到根本扭轉;相反,國家限制發展的生產能力過剩的加工工業卻不斷以驚人的速度增長

在產業結構失衡狀況有了一定程度的緩解之后,國家在繼續堅持執行“促短限長”的結構調整政策的同時,開始重視產業結構升級問題。在第七個五年計劃中,政府明確提出了“有重點地開發知識密集和技術密集產品,努力開拓新的生產領域,有計劃地促進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及“運用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從“七五”計劃執行的結果看,結構失衡問題依然嚴重,新興產業的建立和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的進展十分緩慢,產業政策目標基本沒有達到,以至于“八五”產業發展規劃與“七五”極為相似。90年代初期,受鄧小平南巡講話的鼓舞,全國掀起了新一輪的投資熱潮,加工工業因其經濟技術特性成為主要的投資領域,規模小、技術含量低的中小加工企業迅速大量涌現,“八五”產業發展規劃不僅沒有得到執行,而且加重了業已存在的產業結構失衡、產業低度化和分散化等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被迫運用行政手段對經濟進行全面調整,以實現國民經濟“軟著陸”。

“九五”期間,我國在成功實現國家經濟“軟著陸”的同時,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突出表現為一般加工工業在制造業中的比重有所下降,而技術相對密集產業的比重有所上升,尤其是技術密集度高和具有高新技術產業特征的醫藥制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電子及通訊設備制造業的比重明顯上升。1999年電子及通訊設備制造業在制造業的比重已高達8%。2000年電子及通訊設備制造業的銷售收入比上年增長了33.7%。在國家積極財政政策的推動下,基礎設施、通訊設施和交通運輸狀況也得到了明顯改善;家用電器已經成長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行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取得的上述進展,主要不是政府產業結構政策推動的結果,而是經濟運行態勢的變化和市場改革取向的深化提高了市場機制的調節功能。一方面,“九五”期間我國經濟的基本態勢由需求不足轉向了需求過剩,商品的普遍過剩迫使企業調整生產結構和進行技術升級。另一方面,經濟體制市場化改革的全面系統推進,增強了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市場機制不僅能夠對產業結構進行增量調節,而且能夠通過破產、兼并、合并等方式進行存量調節,從而能夠實現產業結構的重大調整和較快調整。

盡管“九五”期間過剩經濟的運行態勢為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創造了一個有利的環境,但是,由于受到體制性和政策性因素的約束,三次產業的結構性偏差沒有得到有效調整,第三產業因受到政策性進入的限制發展仍然相對滯后;1994年國家指定的主導產業(機械電子、汽車、化工和建 筑)在“九五”期間雖然得到了巨額財政資金和大量優惠政策的扶持,卻未能成長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也沒有能在國民經濟中起到應有的主導作用,其主要原因也在于政府的過度保護政策(包括關稅、進入限制和高價格)使它們處于壟斷地位,缺乏競爭的壓力和由競爭引起的提高產業集中度的動力。此外,產業發展與科技發展的體制性分離、科技開發與運用的制度性問題,也制約著產業結構的快速升級。

從上述對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產業結構政策績效的實證分析中可以看出,除了在市場機制尚在形成中的改革開放初期,產業結構政策(主要是調整農、輕、重結構的政策)效果比較顯著外,在以后的全部時期里產業結構政策推動結構調整和升級的作用十分有限。產業結構政策推行20多年來,長期困擾我國的三次產業結構失衡問題未能得到根本解決,加強“短線”產業和抑制“長線”的政策目標沒有能實現,政府重點和著力扶持的主導產業仍然沒有擺脫“幼稚”狀態,企業規模小、產業集中度低、技術升級慢等問題依然大量存在。相反,沒有能得到政府的扶持和強力保護、較早和較徹底地擺脫了行政計劃干預、引入市場機制的產業,卻往往能夠快速發展,穩步地提高了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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