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在國際貿易中當采用信用證為支付方式時(什么情況下買方愿用信用證而不愿用d/a作為支付方式?)

时间:2024-05-04 07:08:07 编辑: 来源:

用對對方較為有利、對自己風險較大的支付方式,這取決于雙方在貿易中地位與雙方的信用程度,信用證支付方式是雙方矛盾最小的一種方式,因為有銀行出面來緩和了雙方的矛盾,但信用證方式的費用較高,關鍵是要找到一家愿意提供信用的銀行,手續相對復雜,在一些小額交易中,應考慮用托收或匯付方式。

此外,在選擇支付方式時,還應考慮貿易取采用的貿易術語。不同的術語所規定的交貨方式和運輸方式是不同的。而不同的交貨方式和運輸方式能適應的貨款收付方式也應有所不同的。在使用FOB、CIF、CFR、FCA、CIP、CPT等屬于象征性交貨貨術語的情況下,賣方交單收款 、買方憑單付款,控制單據就意味著控制貨物,這類交易既可使用信用證方式 ,也可通過跟單托收方式收取貨款。但在使用EXW、DAF、DES、DDU、DDP等屬于實際交貨方式的術語的交易中,由于賣方是向買方直接交貨,因此,除非經約定由進口地銀行收貨,一般不能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在采用象征性交貨術語的情況下,也要考慮運輸方式不同來確定支付方式。如果貨物通過海洋運輸時,賣方發貨后所取得的是不記名提單,加上貨物在途時間較長,因此采用結算程序較復雜、收匯時間較長的信用證支付與托收方式收款都是可以的。此時如果是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銀行承擔了買方拒付的風險;而在托收方式中,賣方可以在買方付款前通過控制提單控制貨物的處置權。但如貨物通過航空、鐵路運輸或用郵包寄送,賣方得到的運輸單據是航空運輸單、鐵路運輸單或郵包收據,在貨物運抵目的地后,由運輸機構直接通知收貨人取貨,只要收貨人沒有拒收貨物,貨物不管是否已經付款,都由收貨人買方控制,賣方將失去貨物的控制。因此采用這些方式運輸貨物的交易,都不適宜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最好采用信用證或匯付方式,如果是采用信用證方式,通常也應把這些運輸單據的收貨人填寫為開證行。

2.合理利用不同的支付方式進行融資

不管采用何種支付方式,合同一旦確定,就必須履行,對于出口商而言,在支付方式確定后,也可以在確定的支付方式下充分利用金融市場進行合理的融資,以提高資金的流動性。如在采用托收方式的情況下,可以利用國際保付代理業務來獲得資金的融通,由保理公司收取一定的保付代理費用,墊付貨款,并代為追償貨款,也可以利用銀行進行托收方式下的出口押匯融資等;如采用的是信用證方式,出口人可以利用信用證進行出口打包貸款,解決生產或采購出口貨物的資金困難,也可以在原信用證為擔保的基礎上向銀行申請開出以其上游企業為受益人的橋式信用證,獲得出口貨物的資金融通;特別要提到的是,如果是銀行遠期承兌匯票付款方式,企業可以利用貼現市場將匯票進行貼現。再用貼現來的資金向銀行申請更大金額的銀行承兌匯票,因為目前銀行開具承兌匯票一般只需要50%的保證金,而且手續簡單,限制少,貼現利率遠遠低于貸款利率,企業甚至可以再將這種匯票拿到票據市場貼現,這樣反復,資金融通規模和速度要遠遠大于貸款,融資成本也遠遠低于貸款,是一種很好的資金融通方式,當然,銀行開具承兌匯票也不是沒有任何其它條件,可任由企業無限制擴大融資規模,這只是相對而言的。

三、通過不同結算方式的結合減少矛盾與風險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買賣雙方就支付問題的矛盾始終是存在的,雙方信任問題、資金的周轉問題是最主要的兩個問題。要想順利的促成交易的達成,就必須找到一種雙方都能按受的方式,有時一種方式并不能解決這種矛盾。但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方式將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使之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于妥善處理付匯。常見的不同結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證與匯付結合、信用證與托收結合、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貨物數量有一定機動幅度的某些初級產品的交易可采用信用證與匯付相結合的方式,雙方可約定部分貨款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匯付方式支付。不采用這種方式時,可在信用證中規定,憑裝運單據先付發票金額的一部分,或在貨物發運前預付金額若干成,余額等待貨到達目的地(港)后或經再檢驗后用匯付方式支付。

在以下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中,對于賣方風險最大的方式是哪項?( )D.信用證方式

【答案】:C

【考點】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中的賣方風險

【解析】在國際貿易支付中賣方風險主要在于賣方交付了貨物但得不到貨款。在信用證方式下,因為加入了銀行信用,所以只要賣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證的單據,是可以獲得貨款的,因而風險相對較小,在托收的方式下,即期付款交單的托收方式風險較小,因為賣方交單即獲得付款。而承兌交單比遠期付款交單風險較大,因為承兌交單是在承兌后立即交單,而遠期付款交單是承兌后到期才交單,貨物控制權仍掌握在賣方手中,所以選C。

簡述以FOB貿易術語,即期信用證支付方式成交的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

開立信用證,租船定艙,通知船期和催裝,轉運,辦理保險,審單付款,接貨報關,檢驗,索賠等。

拓展資料

一、進出口合同的履行及具體操作程序一,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通過洽商交易達成協議后,按國際貿易的一般習慣做法,大都需要簽團一定格式的書面合同,以作為約束雙方的法律依據。在交易雙方所訂立的買賣合同中,都規定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由于交易對象、成交條件及所選用的慣例不同,每份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來看,卻是相同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的基本義務是,按合同規定交付貨物,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各項單據燕轉移貨物的所有權;買方的基本義務是,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合同簽訂后,買賣雙方都應受其約束,都要本著“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切實履行2事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如合同一方沒有或沒有完全履行他在合同中所承擔的義務,致使對方的權利受到損害時,受損害的一方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取得補償。這種依法取得補償的方法在法律上稱為救濟方法。

三、為了有利于合同的履行,現將履行進出口合同的基本程序、各環節的基本內容和履行當中的注意事項等,分別介紹和說明如下:第一節出口合同的履行在我國出口貿易中,多數按CIF條件成交,并按信用證支付方式收款,履行這種出口合同,涉及面廣,工作環節多,手續繁雜,且影響履行的因素很多,為了提高履行約率,各外貿公司必須加強同有關部門的協作與配合,力求把各項工作做到粗確細致,盡量避免出現脫節情況,做到環環扣緊,井然有序。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備貨、催證。

為什么說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的支付方式?

一、 信用證 支付方式迅速下降

20世紀60-70年代,全球 進出口 貿易額的85%以上都是采用 信用證 方式來結算的。但進入90年代以后,信用證支付方式的使用率卻迅速下降,而非信用證支付方式,如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以及賒銷(O/A)等以商業信用為付款保證的支付方式卻大行其道,很快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主流支付方式,L/C風光不再。引人關注的是越是經濟不發達或欠發達地區,或是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信用證越普及;相反越是經濟發達國家,信用證使用比例越小。

二、信用證的局限性

1、手續繁雜、耗時冗長。信用證業務以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證 條款 的單據為銀行付款的前提條件。但單據在郵寄過程中有時耗時較長,對短途交易來說平添了許多麻煩。如中國大陸銷售到臺灣省的產品須在香港轉運、轉單,從 天津 新港啟運,貨物經香港轉運至臺灣省約需7天,而單據轉至臺灣省則需10天左右。

2、費用過高。信用證占用了相當的信用額度,并且費用種類繁雜,所需費用是所有結算方式中的。

3、相當信用證交單時間 規定 得不甚合理。一般說來,如信用證無交單時間的 規定 ,可按最遲裝運日后21天內提交銀行議付有效,但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內。而實際中,信用證有效期常短于規定的裝運日后21天的最遲期限。或者信用證明確規定了在裝運日后15天內交單,但有效期較之提前。這些規定都常會令出口人沒有足夠的時間在出現不符點的情況下及時更改或修改單據。

三、信用證的風險

由于信用證機制本身存在法律漏洞,使得各種糾紛、欺詐時有發生。

1、申請人的風險。信用證雖然可以通過開證額度的使用給予進口商一定時間的融資需要(遠期信用證更能提供這種需求),但它并不能夠保證進口商一定能得到他所需的貨物。因此,信用證條件下,進口商仍將面臨收到與合同不符的貨物的風險。

2、受益人的風險。信用證強調出口商只要能在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向銀行提交與信用證 條款 相符的單據就能得到付款的保障,但這種保障是有限度的。一旦開證行所在國發生政局動蕩或經濟波動,或是進口國因外匯短缺推遲開立信用證,出口商還是要面對貨款無法收回或遲收款的風險。

3、銀行的風險。信用證項下銀行付款以單據為前提。如遇受益人偽造單據,被申請人發現而起訴,開證行可以止付。但若在此之前,指定銀行(付款行/保兌行)在單證相符前提下已實施付款,它將被開證行拒付。因此,指定銀行將蒙受損失。其次,如申請人破產倒閉、無力償付時,開證行就要獨立承擔風險。最后,如申請人與受益人相互勾結,在無貿易背景下偽造 進口合同 騙取銀行開證,受益人再偽造單據騙取銀行承兌或付款,這種情況下將使指定銀行和開證行均承擔較大的風險。

4、保兌信用證。一般來說保兌信用證可以轉移因開證行所在國政局或經濟動蕩帶來的風險。但實際業務中有過信用證項下保兌行就是開證行在國外的分行的情況。在此情形下,一旦開證行無力償付,那么保兌行也無法行使其保證付款的責任。因為開證行的分行作為保兌行并非是第三方保兌,所以保兌行轉移政治或經濟的風險能力就大打折扣了。

四、有效利用信用證的策略

鑒于信用證的種種局限性和風險,在實際操作中出口商應針對性地選擇合適的結算方式。

1、簡化信用證單據條款。開立信用證之前,出口商可與進口商商訂信用證項下需向銀行提交的單據的種類。較安全的做法是盡可能使單據種類越少越好,并且對于單據的描述也盡可能簡單化,以防止不符點的產生。

2、加強成本核算。如果合同成交金額較小,而信用證所需費用又較高時,就需考慮是否還有必要采用信用證進行結算。如系成交金額大的交易,為保障貨款的安全而必須采用信用證結算時,就需選擇收費合理的銀行。出口商可同進口商協商選擇相對收費較低而信譽較好的銀行開證、 通知 、議付或保兌。

3、規定合理的交單時間。通常較好的信用證會出現有效期與規定的交單時間的最遲期限為同一天。但若出現前面所述的不一致時,就需提出修改,以確保有足夠時間制單、備單,并且在有不符點時能在有效期內進行修改或替換。

4、重視客戶信用。初次建立業務關系時,在對對手缺乏足夠了解的情況下,有必要采用信用證,而針對有著多年貿易關系的老客戶,則可考慮采用其它更靈活簡便的支付方式。

5、防范進口國的風險。對出口商而言,如進口國政局動蕩或經濟形勢不穩定時,極有必要選擇保兌行實行保兌。但不可選擇開證行的分行為保兌行,而要選擇那些信譽度高的大銀行為信用證實施保兌。或在不保兌前提下投保出口信用險,以轉移來自國家政局或經濟方面的風險。

6、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對于出口商而言,投保出口信用險是規避信用證下各種可能存在風險的有效方法。出口信用保險是各國政府為了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而制定的一項由國家財政提供保險風險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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