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預付條款有哪些(那些貿易術語中,哪些是到付?哪些是預付呢?)

时间:2024-05-20 07:17:06 编辑: 来源:

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商‌為防止商品價格受匯率波動的影響‌,‌在合同中還可以增訂黃金或外匯保值條款‌,‌明確規定在計價貨幣幣值發生變動時‌,‌價格應作相應調整‌法。商‌

5、貨物的裝運條款

裝運條款的主要內容是:裝運時間、運輸方式、裝運地與目的地、裝運方式以裝運通知‌法。商‌根據不同的貿易術語‌,‌裝運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應該依照貿易術語來確定裝運條款‌法。商‌如果合同中定有選擇港‌,‌則應定明增加的運費、附加費用應由誰承擔‌法。商‌

6、貨物的保險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保險是指進出口商按照一定險別向保險公司投保并交納保險費‌,‌以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失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上的補償‌法。商‌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險費‌,‌投保險別和保險條款‌法。商‌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保險責任與費用的分擔由當事人選擇的貿易術語決定‌,‌因此投保何種險別以及雙方對于保險有何特殊要求都應在合同中定明‌法。商‌此外‌,‌雙方應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險條款名稱‌,‌如是采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保險條款‌,‌還是倫敦保險業協會的協會貨物險條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險別、保險費率等‌法。商‌

7、貨物的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地點‌法。商‌支付手段有貨幣和匯票‌,‌主要是匯票‌法。商‌付款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不由銀行提供信用‌,‌但通過銀行代為辦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種是由銀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證‌法。商‌支付時間通常按交貨與付款先后‌,‌可分為預付款、即期付款與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點即為付款人或其指定銀行所在地‌法。商‌

8、貨物的檢驗條款

商品檢驗指由商品檢驗機關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量、重量、包裝、標記、產地、殘損等進行查驗分析與公證鑒定‌,‌并出具檢驗證明‌法。商‌檢驗條例主要內容包括:檢驗機構、檢驗權與復驗權、檢驗與復驗的時間與地點、檢驗標準與方法以及檢驗證書‌法。商‌在國際貿易中‌,‌檢驗機構主要有官方檢驗機構、產品的生產或使用部門設立的檢驗機構、由私人或同業協會開設的公證、鑒定行‌法。商‌檢驗權與復驗權的歸屬‌,‌以及檢驗與復驗的時間、地點‌,‌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通常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商‌檢驗的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按買賣雙方商定的標準方法、按生產國的標準和方法、按進口國的標準和方法、按國際標準或國際習慣的方法‌法。商‌檢驗證書是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數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書面文件‌,‌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議付貨款并據以進行索賠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應按照合同的具體約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國家特殊法律規定的檢驗證書‌法。商‌

9、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合同訂立以后發生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責任‌,‌而對方無權要求賠償‌法。商‌一般來說‌,‌不可抗力來自兩個方面;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法。商‌前者如水災、旱災、地震、海嘯、泥石流等‌,‌后者如戰爭、暴動、 *** 、 *** 禁令等‌法。商‌不可抗力是一個有確切涵義的法律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構成不可抗力‌法。商‌有時當事人在合同中改變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義‌,‌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雙方公認的不可抗力事故‌法。商‌

10、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第三者進行裁決的意思表示‌法。商‌仲裁條款的主要內容有:仲裁機構、適用的仲裁程序規則、仲裁地點及裁決效力‌法。商‌在國際貿易實踐中‌,‌仲裁機構、仲裁地點都由雙方約定產生‌,‌仲裁程序規則一般由選擇的仲裁機構決定‌,‌仲裁裁決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凡訂有仲裁協議的雙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商‌

11、法律適用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在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由于各國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不同‌,‌就產生了法律沖突和法律適用問題‌法。商‌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宣布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法。商‌

仲裁條款應包括哪些內容

您好,根據仲裁需要,仲裁條款一般應包括一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仲裁地點

仲裁地點的選擇非常重要,選擇在本地仲裁,在適用法律與慣例、與仲裁庭溝通和費用等方面,可謂占盡天時、地利、人和的優勢。但關鍵是仲裁地點必須被爭議雙方都能接受。

2、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有常設機構和臨時機構兩種,我國的常設仲裁機構是CCPIT下設的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地點在北京,上海和深圳設有分會。我國外貿業務中常用的外國仲裁機構有:英國倫敦仲裁院、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蘇黎世商會仲裁院等。選擇臨時仲裁機構時,仲裁條款還應約定仲裁員的組成、指定辦法和是否需要首席仲裁員。

3、仲裁規則

仲裁規則是指仲裁程序和仲裁依據的規定。仲裁程序中仲裁員的指定直接關系當事人的利益,仲裁依據確定了仲裁審理適用的實體法,因而決定著仲裁結果的性質,所以仲裁規則對雙方當事人非常重要。無論在什么地點仲裁、由哪個仲裁機構仲裁,只要選定了仲裁規則,仲裁結果就基本確定了。

4、仲裁裁決的效力

1)法律約束效力:仲裁裁決對當事人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約束力的產生源于仲裁協議。仲裁機構在接受仲裁時,仲裁協議上都必須有仲裁是終局性的類似條款,否則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2)訴訟例外:由于仲裁的法律效力是以當事雙方的約定為基礎的,法院一般不受理仲裁敗訴方對仲裁結果不服而提起的上訴。而只是審查仲裁程序,而不審查仲裁結果。

5、仲裁費用負擔

通常規定由敗訴方承擔,也有的規定為由仲裁庭確定。即使不規定費用負擔條款,仲裁庭也會對此做出裁決。

合同條款包括哪些內容

八大條款: 當事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一般而言前3個條款是必備的,其他條款如果缺少的話法律明確規定了補正的辦法。

溢短裝條款

一般都是這樣的,除非合同約定不用支付。

隨喜樓上,信用證交易,在執行L/C中,沒有他拒絕的資格,你是在和銀行做生意

要符合L/C條款,這里要看,L/C中(別管合同)是否有:要求分批裝運數量的限制,比如每批要**噸\件等,若有,你沒有照辦,這將算個不符點,買方可以憑此不接受你的單據,達到拒絕收貨的目的.

有點印象是:L/C中,分批裝運,若賣方有任何一批貨物不符要求,買方可以拒絕接受該批貨物后所有的貨物.

什么叫溢短裝條款,主要內容是什么

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礦砂、化肥、糧食、食糖等大宗散裝貨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貨源變化、船艙容量、裝載技術和包裝等因素的影響,要求準確地按約定數量交貨,有時存在一定困難,為了避免因實際交貨不足或超過合同規定而引起的法律責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對于一些數量難以嚴格限定的商品,通常是在合同中規定交貨數量允許有一定范圍的機動幅度,這種條款一般稱為溢短裝條款。它一般包括機動幅度的選擇權以及計價方法。

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常見的表示貨物數量機動幅度的方法。為了使交貨數量具有一定范圍的靈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買賣雙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只要賣方交貨數量在約定的增減幅度范圍內,就算按合同規定數量交貨,買方就不得以交貨數量不符為由而拒收貨物或提出索賠。

①溢短裝百分比

數量機動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適,應該視商品特性、行業或貿易習慣與運輸方式等因素而定。

②溢短裝部分的選擇權

在合同規定有機動幅度的條件下,由誰行使這種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呢?一般來說,是履行交貨的一方,也就是賣方選擇。但是如果是涉及海洋運輸,交貨量的多少與承載貨物的船只的艙容關系非常密切,在租用船只時,就得跟船方商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交貨機動幅度一般是由負責安排船只的一方選擇,或是干脆由船長根據艙容和裝載情況作出選擇。總之,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由買方行使,也可由賣方或船方行使。

③溢短裝部分的作價辦法

對機動幅度范圍超出或低于合同數量的多裝或少裝部分,一般是按合同價格結算,這是比較常見的做法。但是,數量上的溢短裝在一定條件下關系到買賣雙方的利益。

貿易術語都有哪些?是什么意思?

首先,貿易術語分為四組,<E,F,C,D>,詳情見下

規定結構:1990年,為了便于理解,將所有的術語分為4個基本不同的類型。

第一組為“E”組,指賣方僅在自己的地點為買方備妥貨物(發貨)。

EXW(EX works):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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