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地理環境與國際貿易的相關分析(求關于"地理環境因素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的資料)

时间:2024-05-29 12:00:13 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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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國土的70 是山地和丘陵地帶,東北部的地形最為陡峭崎嶇,西南部是一望無際的平原也是韓半島的谷倉

半島東部的海岸線較平直且水深,西部海岸線較曲折而水淺,南部海岸曲折多灣,分布著3400個大小島嶼 韓國的河川寬廣,流速緩慢,呈現大陸性的特征 重要的河流有漢江 514公里 ,錦江 401公里 ,洛東江 525公里 等

地理位置--韓國位于亞洲大陸東北部,北緯33 43度,東經124-132度之間/最高的山峰--濟州的漢拿山,

海拔1950米 智異山,海拔1915米 雪岳山,海拔1708米/ 最長的河流--漢江,782公里

洛東江,522公里 錦江,396公里.

韓 國 貿易政策

一、外貿基本情況

韓國實行政府主導的外向型經濟發展戰略,以“貿易立國”,利用國際市場的有利條件,克服國內資源貧乏、市場狹小的不利因素,實現了經濟騰飛,躋身新興工業國行列。

據韓國貿易協會統計,2005年1-11月,韓國外貿進出口總額4958.21億美元,同比增長12.2% ;其中出口2589億美元,同比增長16.4% ;進口2369.21億美元 ,同比增長16.4% 。2004年,韓國貿易規模居世界第十二位,出口和進口分別居第十二位和第十三位

近年韓國主要出口商品為電氣電子產品(半導體、家用電子產品、電腦及周邊設備、手機 )、汽車、船舶、 石化產品、 一般機械、 鋼材、紡織品等;主要進口商品為半導體等電子零部件、原油、農林水產品、電氣電子產品、機器設備、鋼鐵、石化產品等。韓國的存儲半導體芯片(DRAM)、超薄膜液晶顯示器(TFT-LCD)、平板玻璃、微波爐、CDMA移動電話機、光盤驅動器、電腦顯示器、電子血壓計等在世界市場所占份額排名前列。韓國的主要貿易伙伴是美國、日本、歐盟、中國、東南亞、臺灣等。

韓國的工業品平均進口關稅為8%。

二、外貿管理體制

《對外貿易法》是韓國政府管理和振興對外貿易的基本法,與《外匯交易法》、 《關稅法》、《有關提高出口產品質量的法》和為保護、扶植特定貿易的各項“振興法”、與貿易有關的個別行政法規等構成了韓國對外貿易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

根據韓國《政府組織法》,產業資源部負責總的貿易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外交通商部的通商交涉本部負責對外通商交涉;農林部、海洋水產部、文化觀光部、建設交通部、情報通信部等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涉及其主管領域的具體商品的貿易政策;產業資源部下屬貿易委員會負責對因外國商品進口所造成損害產業的救濟。韓國除根據烏拉圭回合協議對部分農產品(60余種)進口實行數量限制外,一般商品均可自由進出口。韓國政府承諾逐漸解除對商品進口的限制,至2004年解除對最后一項商品--大米的進口限制后,實行完全貿易自由化。

韓國外貿行業1986年起先后實行過許可制、登記制、申報制。 據韓國《對外貿易法》,2000年1月1日起,外貿行業完全自由化,任何個人和企業均可自由從事對外貿易活動。 只是為了便于通關和海關統計,鼓勵性實施“貿易業固有編號制度”, 即鼓勵從事外貿的企業到韓國貿易協會申領一個與企業對應的固定編號,在通關時填寫。

但藥品、農藥、有害化學物質、石油、香煙、人參、指定農水產品和外國期刊電影等特殊商品進出口的經營需依照相關法律獲得許可后方能進行。

三、進出口商品管理

韓國原則上商品可自由進口,但為了履行有關國際規定,需要對進出口商品進行限制時,即在最小的程度內進行限制。產業資源部通過發布“進出口公告”、“綜合公告”、“戰略物資進出口公告”等形式,確定限制進出口商品的種類、數量、金額或交易地區,以及許可的申請程序等。 這類公告在產業資源部的網頁上均可查詢。

進出口公告,為不定期發布,在未發布新的公告前,舊的公告始終有效。公告主要規定限制進口的商品種類和數量,公告中未列入限制類名單的商品原則上均可自由進出口。

綜合公告是指產業資源部對在《對外貿易法》規定之外、韓國有關部門制定的53個特別法中有關進出口貿易的限制措施進行綜合后發布的公告。綜合公告主要依據關貿總協定(GATT)的有關規定限制進出口商品的進口條件(標準、規格等)和程序,其限制對象主要是危害人類生命及健康安全、污染環境或有違國際公約的商品。

據韓國對外貿易法實行令,目前實施出口審批管理的商品有以下幾類:紡織品協定有關的商品;自律限制商品;政府間協定規定的商品;資源保護類商品。目前沒有實施進口審批管理的商品。進出口公告在列明需要“承認”(類似于“申領制”,即企業據以往的實績和需要,到有關主管部門去申請)的進出口商品的同時,也列名主管部門(主要由相關行政部門或相關行業團體負責人負責),從事外貿者可按規定的程序申請。

此外,鑒于農水產品的特殊性,韓國對進口農產品、出口農產品、進口后加工 的農產品實行特別的檢驗制度,對部份水產品要求在指定機構接受檢驗。農林部根 據《進出口農產品檢驗特別法》,委托農業協同組合中央會和農水產品流通公社對農產品實行檢驗。水產品的檢驗由國立水產品檢驗所統一進行。

四、對特定貿易方式的管理

韓國實行貿易自由化,但產業資源部對下列貿易方式進行特別管理:

(1) 可能逃避進出口限制或妨礙實行產業保護政策的交易

(2) 物品的移動全部在海外發生,而結算在國內進行但有可能發生資金回收困難的交易

(3) 不發生資金結算只有物品移動的交易

根據以上規定,寄售貿易、租賃貿易、轉口貿易、委托加工貿易、記帳貿易(包括易貨貿易和補償貿易)、中介貿易和無單據出口(no draft export)等都需獲得產業資源部的批準才能進行。

五、對戰略物資進出口的特別管理

韓國政府對一些關系國際和平和國家安全的商品(簡稱“戰略物資)實行出口審批制、進口許可制等特別的管理辦法。產業資源部就戰略物資的商品名稱、規格、出口限制地區、獲得出口審批或進口許可的程序等作出規定并予以公告。產業資源部下屬戰略物資進出口統制委員會負責對各項限制措施的審議。

六、正常進出口貿易秩序的維持

根據GATT和WTO有關協定,以及韓國內有關法律的規定,當外國商品正常或非正常大量進口導致國內相關產業受損時,韓國政府可通過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或實行保障措施等手段對相關產業進行救濟;或國內產業要求,通過在正常關稅的基礎上加征極高調節關稅限制部分商品進口,以保護國內產業利益;或在正常關稅基礎上實行彈性下調關稅,以鼓勵國內緊缺的原材料性商品進口,減少企業生產成本,提高競爭力,平抑物價。

《對外貿易法》對國內貿易業者從事侵犯商標權、知識產權、侵害他人利益、違反原產地規則等不公平貿易行為規定了限制和懲罰措施。

當貿易伙伴國發生戰爭、災難或對韓國采取歧視,違反國際公約關于維護世界和平、保護動植物生態環境等規定的行為時,韓國政府可對與該國的進出口貿易采取特別限制措施。

韓國政府通過各進出口組合對貿易業者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管理,以維持正常的貿易秩序。

此外,韓國政府依據WTO“紡織及服裝協定”(MAF),對紡織品貿易進行管理。

綠色貿易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有哪些?

1、綠色貿易壁壘的概念

在當今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越來越明顯的大背景下,國際貿易作為國際經濟一體化主要推動力之一,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各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愈加頻繁、關系愈加密切。同時,各國間的貿易競爭也達到了白熱化的程度。一些國家為了達到保護本國產業與市場的目的,采取了一系列貿易限制措施,其中綠色貿易壁壘是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使用最頻繁的一種,也是當今國際貿易領域主要的貿易壁壘之一。

隨著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不斷發展,綠色壁壘(Green Barriers , GBs)已經成為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重要組成部分。實際上,在國際文獻中并沒有“綠色壁壘”一詞,綠色壁壘也稱為環境壁壘。“綠色壁壘”可以說是我國自己創造的一個新詞。在國際上并沒有權威的定義。我國有些學者提出的綠色壁壘概念,大多是從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利益立場提出的,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我認為,綠色壁壘是指那些為了保護生態環境而直接或間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貿易的措施。通常,綠色壁壘應由進出口國為保護本國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而設置的各種環境保護措施、法規標準等,是對進出口貿易產生影響的一種技術性貿易壁壘。①

2、綠色貿易壁壘的產生背景

綠色壁壘的產生是環境保護的國際需求以及國際貿易發展的必然產物。從國際背景來看,下列因素促進了綠色壁壘的產生和發展。

(1)全球環境問題使環境保護成為全球共同的呼聲。世界二次大戰后,各國經濟在高速增長的同時,全球環境問題也日益加重。在生態環境的承受力達到極限時,開始對人類進行可怕的報復。全世界每分鐘有28人死于環境污染,每年有1500萬人因此而喪命;有8億人因飲用污染水而患病,每天有2.5萬人因此而死亡。②面對自然環境日益嚴厲的報復,國際社會掀起了強勁的環保浪潮。人們也逐漸認識到,保護環境是人類共同的責任,必須采取共同的行動。

(2)貿易與環境問題的產生使綠色壁壘的實施找到了合理借口。減少污染,節約能源,合理利用資源已成為新的國際焦點。人們普遍認為,經濟增長的代價之一即是環境惡化,特別是自由貿易,則被看作是加速環境惡化的因素。各國因此而制定了一些相應的環境法規和貿易政策,希望通過政府對貿易進行一定的干預,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事實上環境保護與貿易自由化二者之間本不存在不可調和的分歧甚至沖突,而是可以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合理的貿易自由化不僅不會對環境造成破壞,相反在環保方面,國際商品和服務貿易的進一步自由化可以發揮關鍵的作用。同時,一個健康安全的環境可以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不斷擴大的貿易市場提供必需的生態環境資源。

(3)GATT和WTO中的有關規定為綠色壁壘的實施提供了合法性。在關貿總協定成立之初,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問題尚未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隨著工業經濟的飛速發展,環境污染的日益嚴懲人們的環保意識才逐漸提高。1972年11月,在GATT中設立了一個“環境措施與國際貿易工作組”。進入1990年代后,隨著自由貿易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的日漸激化。為了爭奪國際市場,保護國內市場,一些國家用國內環境法規或措施作為保護的手段;另一方面,環境污染的加劇,公眾對環境保護的強烈呼吁,國家不得不制定涉及生產、加工、運輸、銷售、包括進出口貿易在內的各個環節的環境標準和措施。1994年4月世界貿易組織決定成立一個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協調貿易措施與環境措施之間的相互關系。

(4)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科技、經濟發展上的差距是綠色壁壘迅速發展的重要因素。由于生產力水平的差異,特別是出于資源保護和經濟利益上的考慮,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環境和貿易問題上存在著許多矛盾,這些矛盾隨著國際經濟形勢的發展和競爭的不斷加劇而日趨尖銳化。發達國家利用這種由于經濟水平差距造成的不同環境標準,一方面,加緊掠奪發展中國家的資源初級產品,同時把污染企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使得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更加惡化;另一方面,又極力將環境問題與貿易條約機制緊密掛鉤,把環境問題作為新的貿易壁壘,從而抵消發展中國家資源與廉價勞動力方面的比較優勢,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以保持其在國際多邊經濟貿易領域的主導地位。這種以“環境保護”名義在國際貿易中引入所謂“環境條款”,借以歧視乃至限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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