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外地在上海交社保有什么好處(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可以享受上海待遇嗎)

时间:2024-06-02 17:44:10 编辑: 来源:

還算是實際有用的,但事實上,你這個期間生病的概率應該較小。而在你退休后待到體弱多病時,你唯一的選擇是,你的醫保也只能轉回原籍,同樣,你也只能轉出你自已交納的2%,單位為你交納的12%,也就只能為上海作貢獻啦,同樣,你又要給自已的家鄉增加一份負擔。

第三項,失業保險單位交納2%,個人承擔1%,按上海目前的居住證制度,你基本是不能享受的,交了也白交(因為如果你失業,你就不可能持有居住證,而在上海的人才類居住證中70%以上都是一年期的),而沒有居住證,你就不可能享有失業待遇。

第四項,公積金,單位與個人各交7%,且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只要你想在上海買房就可以100%的享受,這一項是唯一對外地人有實際意義的待遇。不過本項不是強制性的,因為現在的法律沒有強制單位一定要為你交公積金,單位有權選擇是否給你交,這項待遇得看你的就業運氣了。

尾語:現在的上海本地人和外地人的就業比例都快近3:2,每5個就業者就有兩個外地人,那么外地人還有一項為上海所作的最大一個貢獻,就是稅收,也就在上海每年的稅收中有近40%是外地人所創造,也使得上海越來越繁華。

看完這些,你應該不難想像出上海市府的良苦有心了吧,一句話“你的付出上海是需要的,你的負擔還是推回你老家去”這就是居住證比戶口的好處,這也是上海市府熱推居住證的原因,并且推廣范圍已經加大至民工,因為民工相對于人才,是一個更大的群體,更有利可圖,這也是為什么市府規定民工要辦居住證,前題必須是你已經交納過綜合保險的原因。(本來居住證只是一個居住證明,根本就沒有必要與交保險掛勾的)。

無語,原來我們又被騙了?如果連政府都做著不厚道的事,我們又怎能抱怨這社會的騙子太多?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可以享受上海待遇嗎

當然是可以的,只要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在上海,在上海辦理退休,其養老金待遇和上海人就是一樣的。上海社保主要包括三種人群:本市戶籍、外地城鎮戶籍、外地非城鎮戶籍。本市戶籍和外地城鎮戶籍繳納五險,外地非城鎮戶籍只有三險(缺少失業和生育保險)。這三類人員在社保系統中分別歸屬不同的子系統。非上海戶籍居民,在上海可以通過繳納社保享受到一定的上海戶籍居民福利,比如買房、買車。先用一句話總結:可以用來在上海買房、買車的社保,不一定能用來落戶;能落戶的上海社保,一定可以用來買車、買房。

法律依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并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向參保人員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并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條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并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一條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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