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比較常見的,醉駕、打架)
(3)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的公安部門都要出具相關無處罰、無犯罪的記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