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其他地方就業、學習、生活后回本市;
8、屬失蹤或死亡重新出現要求恢復戶口。
【法律依據】:《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材料后,對申辦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持證人員補齊相關材料。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持證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