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外地人在上海辦暫住證需要什么條件(外地人在上海工作需要辦理暫住證嗎?怎么辦理呢?)

时间:2024-05-18 08:45:57 编辑: 来源:

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居住證》申領的規定

第十條 (申請的提出)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的國內外人員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并填寫《居住證》申請表。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或者業績證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證明;

(四)本市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

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或者勞動合同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聘用或者勞動合同。

已經在本市創業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投資或者開業的相關證明。

已經入境的境外申領人,還應當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入境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的審核)

市人事局應當自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市人才開發指導目錄和具體評價標準,核定《居住證》的有效期限,并出具《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

年度人才開發指導目錄由市人事局根據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發布。

第十三條 (《居住證》的辦理)

申領人憑《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向公安部門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居住證》的工本費)

《居住證》的工本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第四章 相關管理

第十五條 (境外人員的就業許可)

已加入外國籍或者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的留學人員,持有《居住證》的,可以免辦其他就業許可。

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外國籍人員在國內就業,以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人員在內地就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居住證》相關信息的變更)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因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向市人事局辦理《居住證》相關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換證)

《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申領新的《居住證》的,本人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15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向市人事局和原發證的公安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 (《居住證》的掛失和補辦)

《居住證》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市人事局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第五章 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 (創辦企業)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等方式創辦企業。

第二十條 (科技活動)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參與科技項目招投標,申請科技人才計劃資助或者科技項目資助,申報科技獎勵。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聘用)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經本市有管理權限的部門批準,可以以短期聘用、項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機關聘用,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 (資格評定、考試、登記)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執業(職業)資格登記。

第二十三條 (子女就讀)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其《居住證》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請子女在本市就讀。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階段,由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具備相應接收條件的學校就讀。本款要求的《居住證》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會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規定的境內人員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畢業文憑的,可以參加上海卷統一高考,報考本市部委屬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計劃的市屬高校或者民辦高校。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的子女,在語言文字適應期內,參加本市升學考試的,可以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

第二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或者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其在戶籍所在地建立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不轉移。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持有《居住證》、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

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離開本市時,本市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可以按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在戶籍所在地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將在戶籍所在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轉入本市住房公積金帳戶,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可以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累計計算。離開本市時,可按規定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轉移手續。

第二十七條 (實施專利的獎勵)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專利的,可以申報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

第二十八條 (因私出國)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工作并暫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商務手續。

第二十九條 (外匯兌換)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持稅務憑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外匯管理指定的銀行,將其在本市期間合法的人民幣收入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

第三十條 (居留簽注、簽證)

持有《居住證》的臺灣地區人員,可以申請辦理長期暫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簽注手續。

持有《居住證》的外國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長期居留手續和與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簽證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其他規定)

國家和本市對引進人才的有關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隨同家屬的待遇)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為隨同來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領《居住證》,并享有相應待遇。

第三十三條 (戶籍的取得)

國內外人員以取得本市戶籍方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愿意取得本市戶籍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補充說明3:

國內人才申領《上海市居住證》審核試行辦法

第一條(依據)

根據市政府發布的《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制訂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按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國內人員,試行按要素計分審核。

第三條(用人單位)

本試行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信譽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各類企業、事業、社團、民辦非企業機構,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滬單位。

第四條(評價計分體系)

本試行辦法的評價計分體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兩大部分、共14項要素組成,滿分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專業能力分、導向分三小部分、共10項要素組成,滿分為120分。

附加分由4項要素組成,滿分為30分。

申領《居住證》者的得分,為兩大部分、14項要素得分的累計分值;累計分值如超過120分,計為120分。

第五條(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專業能力分和導向分三小部分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滿分為55分,由年齡、受教育程度、受聘情況、親屬關系、住房情況等5項要素組成。

(一)年齡

年齡項最高分為10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35周歲以下 10分

2、36??50周歲 5分

3、51周歲以上 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項最高分為25分,只計最高學歷(學位);碩士、博士要求同時取得學歷和學位。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博士 25分

2、碩士 23分

3、學士 21分

4、大學本科 20分

5、大專(高職) 10分

6、高中(含職校、技校、中專)及以下 0分

(三)受聘情況

受聘情況項最高分為10分,根據受聘于本市用人單位的情況計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以項目、任務等方式聘用 10分

2、聘用(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 10分

3、聘用(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 5分

4、未受聘 0分

(四)親屬關系

親屬關系項最高分為5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為本市戶籍 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證》

或配偶要素累計分(不含本項分值)達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證》標準分

2、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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