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外地上海戶口配偶落戶(夫妻一方是上海戶口,外地方遷入的條件是什么)

时间:2024-05-14 06:57:00 编辑: 来源:

護人出具監護意見書,并提供監護人的關系憑證(即:法院宣告或監護公證或其他有效監護憑證)。

4、委托他人辦理的,可以律師委托,或公證委托。公證委托的應提供:委托公證書(寫明具體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五、入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不能提供《居民戶口簿》的,還應提供申請人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六、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及《居民戶口簿》

不能提供《居民戶口簿》的,還應提供申請人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六、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及《居民戶口簿》

不能提供《居民戶口簿》的,還應提供申請人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七、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材料”是指:

1、夫妻的《結婚證》;

2、申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

3、離異再婚的還應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喪偶再婚的還應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銷戶口的戶籍證明。

擴展資料:

申請上海市入戶的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證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請人、受理民警雙方在復印件上簽名確認該復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對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由存檔單位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確認;復印件有多頁的,應加蓋騎縫章。

(二)申請過程中如發現申請人的公民身份號碼錯、重號的,待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予以重新編碼后再申報。

(三)申請過程中如發現申請人系重戶口的,待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予以注銷其重戶口后再申請。

(四)被批準戶口遷滬落戶的人員,一律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五)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應真實、有效。一經查實弄虛作假非法報入戶口或與事實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戶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滬審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標限制,故您的申請可能會因指標等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答復您的申請結果,我們會以告知單的形式告知您輪候進滬,敬請諒解。

(七)申請人按服務告知單提供材料,公安機關經審核后,認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確有必要出具其他證明,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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