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規則是誰制定的(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哪幾種?分別解釋哪些術語?由誰制定的)

时间:2024-05-29 12:03:35 编辑: 来源:

接發:hair extension

發簾:hair weaving/hair weft

發把:hair bulk

頭套:wig

發塊:toupee

工具:hair tools

配件:hair aessories

化工:hair chemical

檔發:grade hair

生發:raw hair

教習頭:practice head/training head

模特頭:mannequine head

眼睫毛:eyelash

胡子:mustache

眉毛:eyebrow

三聯機:three head machine

DDU貿易術語--D組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的地點交付, 而且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不包括關稅、捐稅及進口時應支付的其他官方費用), 另外須承擔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風險。買方須承擔因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結關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 本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哪幾種?分別解釋哪些術語?由誰制定的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3種:(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專門解釋CIF術語;(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它對下列6種貿易術語作了解釋:Ex Point of Origin(產地交貨)、FOB(在運輸工具上交貨)、FAS(在運輸工具旁邊交貨)、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Ex Dock (目的港碼頭交貨);(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13種貿易術語進行解釋,即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

國際貿易法是誰制定的?

國際貿易法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它既包括國內法、也包括國際法、還包含很多軟法性質的規則。每種形式的約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圍有所不同,這制定主體也不同

國際貿易法的淵源為:國際條約。是主要淵源,在締約國之間生效。載有國際貿易法規范的條約有世界性的、區域性的和雙邊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74年《國際銷售貨物時效期限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24年《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1929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等等。這類公約的作用范圍大,是國際貿易法淵源的發展方向。區域性的,如1980年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貨共同條件,其作用范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雙方對外貿易機構交貨共同條件》,調整兩國之間的商品買賣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

指有確定內容,在國際上反復使用的貿易慣例,如對外貿易價格條件,它在當事人引用或認可時生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和國際商會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訂的《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后經1967、1976、1980年三次補充),統一解釋了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在國際上被廣泛采用。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中,如國際商會1958年草擬、1967年公布的《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修訂、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和1930年擬訂、1933年公布,并于1951年修訂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62年修訂、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74年再次修訂),對國際托收及跟單信用證等付款方法中,有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作了確定性的統一規定,在有關的銀行承認后,對當事人各方有約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標準條款

是國際組織、專業公司或公會規定的,供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合同或條款。其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內容一般都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格式合同及標準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及保險中廣泛使用,已成習慣。如中國的各進出口公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分別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單和保險單與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可就其中的規定進行修改或補充,但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變動。雙方當事人簽字后,或一方當事人簽發后,表示雙方已就其中規定達成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依據。這已為國際上所承認,因此格式合同和標準條款構成了國際貿易法中一個具有獨特性的淵源。

最早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產生于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縮寫INCOTERMS)是國際商會為統一各種貿易術語的不同解釋于1936年制定的,隨后,為適應國際貿易實踐發展的需要,國際商會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進行過多次修訂和補充。1999年,國際商會廣泛征求世界各國從事國際貿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關專家的意見,通過調查、研究和討論,對實行60多年的《通則》進行了全面的回顧與總結。為使貿易術語更進一步適應世界上無關稅區的發展、交易中使用電子訊息的增多以及運輸方式的變化,國際商會再次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進行修訂,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通則》(簡稱《INCOTERMS 2000》或《2000年通則》),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不同國家對貿易術語的多種解釋引起的誤解阻礙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基于便利商人們使用,在進行涉

外買賣合同所共同使用的貿易術語的不同國家,有一個準確的貿易術語解釋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有

鑒于此,國際商會于1921年在倫敦舉行的第一次大會時就授權搜集各國所理解的貿易術語的摘要。

準備摘要的工作是在一個叫作貿易術語委員會的主持下進行的,并且得到各國家委員會的積極協

助,同時廣泛征求了出口商、進口商 、代理人、船東、保險公司和銀行等各行各業的意見,以便對主

要的貿易術語作出合理的解釋,使各方能夠共同適用。

摘要的第一版于1923年出版,內容包括問個國家對下列幾種術語的定義:FOB,FAS,FOT或FOR,Free

Delivered,CIF以及C&F。摘要的第二版于1929年出版,內容有了充實,摘錄了35個國家對上述6種術

語的解釋,并予以整理.經過十幾年的磋商和研討,終于在1936年制定了具有歷史性意義的貿易條件

解釋規則。定名為《INCOTERMS 1936》,副標題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至于In買粉絲terms一詞系International Commercial(法語

Commericial一詞等于英語的trade)Terms的縮寫。本規則將貿易術語分為11種,每一術語訂明買賣雙

方應盡的義務,以供商人自由采用。該11種貿易術語如下:

1.Ex Works(ex factory,ex mill,eX plantation,ex warehouse,etc),即工廠交貨

2.FOR(買粉絲 on rail)…(named departure Point)FOT(買粉絲 on truck)…(named departure

Point),即鐵路交貨/火車上交貨

3.Free…(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港口交貨;

4.FAS(買粉絲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邊交貨;

5.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

6.C&F (買粉絲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運費;

7.CIF(買粉絲st,insurance,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8.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運費付至;

9.Free or Free Delivere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10.EX Ship…(named Port),即到貨港船上交貨;

11.Ex Quay…(named Port),即到貨港碼頭交貨。

本規則在1936年1月開會討論時,雖曾遭英國委員的反對(理由為:其中部分解釋與英國習慣不同

),以及意大利委員的聲明保留,但本規則實際上大部分是以英國習慣為依據的,所以在同年6月理事

會會議時以絕大多數通過,并以 In買粉絲terms 1936之名,夜巴黎總部公布。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鑒于國際形勢的變化,有必要對貿易術語重新整理,以及對各貿易術語內

容進行修訂。于是國際商會于1953年5月在奧地利維也納召開會議,審議 In買粉絲terms的修訂案.同年10

月修訂完成,并頒布新修訂的In買粉絲terms,定名In買粉絲terms 1936為基礎整理及歸納的,將很少用的Free

…(name port of shipment)及 Free or Free Delivered…(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兩條

件刪除,并將剩下的9種條件的內容,參照各國委員的意見,加以充實或修訂。此次修訂,是根據以下

3大原則進行的:

1.旨在盡可能清楚而精確地界定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2.為期獲得商業界廣泛采用本規則,以現行國際貿易實務上最普遍的做法為基礎而修訂

3.所規定賣方義務系最低限度的義務,因此,當事人在其個別契約中可以本規則為基礎,增加或變更

有關條件,加重賣方義務,以適宜其個別貿易情況的特別需要。例如,在CIF條件下,賣方所須投保的

海上保險種類為平安險FPA,倘若當事人依其交易貨物性質、航程及其他因素加以考慮,認為應投投保

水漬險WA較妥時,可在其買賣契約中約定賣方應投保水漬險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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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制定的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的慣例指的是什么

國際上最早制定的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是《華沙—牛津規則》(Warsaw --Ox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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