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涉及的法律(國際貿易法規有哪些)

时间:2024-04-29 14:34:01 编辑: 来源:

>此外,價格條件作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對于確定雙方法律責任如貨物毀損、滅失等風險、所有權歸屬等法律責任有重要影響。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CIF、FOB、CFR等貿易術語的涵義、風險劃分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在國際貿易糾紛案件中被普遍適用,填補了CISG公約以及我國《民法典》合同編在該領域的空白。

二、民法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解除權是怎樣的

(一)如果決定予以考慮的話,這部分預期利潤該如何計算,方法也有不同。第一種方法是以差價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以上案例中采用的就是這種方法。該方法既可以適用于賣方違約情況,也可以適用于買方違約的情況。前者是買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個合理時間內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個合理時間內以合理方式將貨物轉賣。同樣,“差價”也就包括了買方購買替代物或者賣方轉賣貨物的交易價格與原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第二種方法是以時價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所謂時價是指在一定地點一定時間的某種貨物的市場價格。這里的時間標準有兩個,即在接受貨物之前解除合同,則適用解除時的時價;在接受貨物之后解除合同,則適用接受貨物時的時價。這里的地點標準是依據原應交貨的地點。如果該地點沒有時價,則指另一合理替代地點的價格,但需要適當考慮貨物運費的差額。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這種方法需要大量的調查工作,故較少被采納。我個人認為這種方法是有其合理性的。

(二)買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另行購買替代物的條件購買替代物是賣方不交貨時,買方所特有的補救措施。這一權利已受到各國法律及國際公約的肯定。但在實際案例中,怎樣行使這項權利才是符合公約精神的,一般有以下兩個標準。一是在時間上,買方必須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行使,二是在方式上,買方購買替代物的價格、地點、渠道等都是適當的,如價格需與原貨物相當,渠道正規,否則,就不是購買替代物,成為購買新貨物了。但在按以上兩個標準裁決時,也碰到問題。如買方在賣方無力履約,時間緊急時為了按照《公約》第75條之規定減少損失已經購買了替代物,之后才宣告解除合同,而賣方認為買方應當先要有一個宣告解除合同的過程才有權購買替代物。對于賣方的抗辯,仲裁庭或法官也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買方是否已舉出足夠證據證明自己購買替代物的合理性與緊迫性,實踐中,在這一點的判斷上也很為棘手。

三、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

(一)公約的內容

公約的內容主要是確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的規則以及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和貨物所有權移轉的問題,因為在這些問題上,各國法律存在著重大的分歧,不易實現統一。所以,除公約另有規定外,這些問題仍須按有關國家的國內法處理。

(二)公約的適用范圍

適用于營業地處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在確定公約的適用時,僅以當事人的營業地為標準,對當事人的國籍不予考慮。公約規定 ,除上述要求外,還必須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一,才適用該公約:

1、當事人營業地所在的國家是該公約的締約國。

2、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按照后一種規定,公約也可能適用于營業地處于非締約國的當事人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公約對貨物一詞沒有下定義,但公約第2條和第3條把某些交易排除在公約適用范圍之外,其中包括:

1、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買賣。

2、拍賣。

3、根據法律執行令狀強制出售的財產。

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交易。

5、船舶和飛機的買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國際貿易適用的法律

法律主觀:

1、 合同當事人 具有行為能力 2、當事人之間必須達成協議,這種協議按照自愿和真實的原則通過發盤與接受而達成。 3、合同必須有對價和合法的約因。 4、合同的標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5、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必須真實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對外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三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

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國際相關法律和國際慣例主要有哪些?

1)國際貿易慣例在合同的制定過程中不具有約束性。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適用完全以雙方當事人的自主意愿為基礎,對雙方不具有強制性。買賣雙方可以決定采用或不采用某種術語,或有權在合同中作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做任意修改。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會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2)國際貿易慣例對于所適用的合同具有強制約束力。如果貿易雙方都同意采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時,那么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對合同產生了強制性。如果貿易雙方在合同中對所采用慣例的術語內容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那么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案的司法和仲裁機構往往會應用該慣例進行判決或裁決.

所以,國際貿易慣例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它對國際貿易實踐的指導作用卻是不容忽視的。在我國的對外貿易活動中,適當采用這些慣例,有利于促進外貿業務的開展,同時也說明,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知識,可以幫助我們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即使發生了爭議,引用慣例、爭取有利地位,對于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也是十分重要的。

國際貿易術語的法律規定

對于國際貿易術語的使用,國際上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進行規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稱In買粉絲terms)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以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互不了解對方國家的貿易習慣的情況時常出現。這就會引起誤解、爭議、和訴訟,從而浪費時間和費用。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規則,名為In買粉絲ter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這次則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補充和修訂,以便使這些規則適應當前國際貿易實踐的發展。

需要強調的是,In買粉絲terms涵蓋的范圍只限于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已售貨物(指“有形的”貨物,不包括“無形的”貨物,如電腦軟件)交貨有關的事項。

關于In買粉絲terms,看來有兩個非常普遍的特別誤解。一個是常常認為In買粉絲terms適用于運輸合同而不是銷售合同。第二個是人們有時錯誤地以為它規定了當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銷售合同中的所有責任。

首先,正如ICC一貫強調的那樣,In買粉絲terms只涉及銷售合同中買賣雙方的關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確的方面。

對進口商和出口商來講,考慮那些為完成國際銷售所需要的各種合同之間的實際關系當然是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筆國際貿易不僅需要銷售合同,而且需要運輸合同、保險合同和融資合同,而In買粉絲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項合同,即銷售合同。

雖然如此,當雙方當事人同意使用某一個具體的貿易術語時,將不可避免地對其他合同產生影響。舉例說明,賣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術語時,他就只能以海運方式履行合同,因為在這兩個術語下他必須向買方提供提單或其他海運單據,而如果使用其他運輸方式,這些要求是無法滿足的。而且,跟單信用證要求的單據也必然將取決于準備使用的運輸方式。

其次,In買粉絲terms涉及為當事方設定的若干特定義務,如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或將貨物交運或在目的地交貨的義務,以及當事人雙方之間的風險劃分。

另外,In買粉絲terms涉及貨物進口和出口清關、貨物包裝的義務,買方受領貨物的義務,以及提供證明各項義務得到完整履行的義務。盡管In買粉絲terms對于銷售合同的執行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但銷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許多問題卻并未涉及,如貨物所有權和其他產權的轉移、違約、違約行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況下的免責等。需要強調的是,In買粉絲terms無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銷售合同所需訂入的標準條款或商定條款。

通常,In買粉絲terms不涉及違約的后果或由于各種法律阻礙導致的免責事項,這些問題必須通過銷售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In買粉絲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國境的貨物銷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國際商業術語。然而,有時In買粉絲terms也被用于純粹國內市場的貨物銷售合同中。在此情況下,In買粉絲terms中的A2、B2以及任何與進出口有關的條款當然就變成多余了。 連續修訂In買粉絲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適應當代商業的實踐。1980年修訂本引入了貨交承運人(正在為FCA)術語,其目的是為了適應在海上運輸中經常出現的情況,即交貨點不再是傳統的FOB點(貨物越過船舷),而是在將貨物裝船之前運到陸地上的某一點,在那里將貨物裝入集裝箱,以便經由海運或其他運輸方式(即所謂的聯合或多式運輸)繼續運輸。

在1990年的修訂本中,涉及賣方提供交貨憑證義務的條款在當事方同意使用電子方式通訊時,允許用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替代紙面單據。毫無疑問,為了使In買粉絲terms更利于實務操作,其草擬和表述一直都在改進。 在為期兩年的修訂過程中,ICC盡其最大努力通過ICC各國家委員會吸取了各行業國際貿易從業者的意見和建議,完成了修訂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興的是,在In買粉絲terms的這次修訂期間,ICC從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饋意見超過了以往任何一次。ICC與In買粉絲terms的使用者之間交流的結果產生了In買粉絲terms 2000這個版本,與In買粉絲terms 1990相比看上去變化很小。原因很明顯,即In買粉絲terms當前已得到世界承認,所以ICC決定鞏固In買粉絲terms在世界范圍內得到的承認,并避免為了變化而變化。另一方面,在修訂過程中,ICC盡量保證In買粉絲terms 2000中的語言清楚準確地反映出國際貿易實務。新的版本在下面兩個方面作出了實質性改變:

在FAS和DEQ術語下,辦理清關手續和交納關稅的義務;

在FCA術語下裝貨和卸貨的義務。

無論是實質變化還是形式變化都是在對In買粉絲terms的使用者廣泛調查的基礎上作出的,而且對1990年以來In買粉絲terms專家小組(專門為In買粉絲terms使用者提供額外服務的機構)受到的買粉絲意見給予了充分考慮。 為“E”組,指賣方僅在自己的地點為買方備妥貨物(發貨)。

EXW(EX works):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將貨物從工廠(或倉庫)交付給買方,除非另有規定,賣方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車或船上,也不辦理出口報關手續。買方負擔自賣方工廠交付后至最終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F”組(FCA、FAS和FOB),指賣方需將貨物交至買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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