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的案例分析報告(國際貿易專業案例分析題)

时间:2024-05-17 06:39:49 编辑: 来源:

,采用海運方式。后客戶來傳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總數量的1/4)打火機,并要求改用空運方式提前裝運,并提出這部分貨款采用電匯方式(T/T)在發貨前匯至我方。遇到此類問題該怎么辦?

案例分析:

收到 T/T后立即空運10000只打火機,然后,在裝運有效期前海運剩余30000只打火機,隨后遞交全套單據向銀行議付,單據上的數量與金額分別為30000只與3萬美圓。因該證規定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認為貨物已被分批裝運,只要單據與信用證完全相符,根據《UCP500》第十條d款規定,開證行憑單證相符履行付款責任。假如該客戶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機,出口商也可采取類似的方法進行處理。如果該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沒有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為解決上述問題,我方只得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從而給進出口雙方帶來不必要的銀行費用和麻煩。

3.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國外來證,貨物為 1X20 集裝箱各式運動鞋和塑料底布面庫存拖鞋,價值分別45154美元和2846美元,允許分批裝運,單據要求規定我方必須提供由中國商品檢驗局簽發的品質檢驗證書(簡稱質檢證)。貨物備妥發運前,我方商檢局認為該批拖鞋品質未達到國家標準不能為其簽發質檢證。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即刪除庫存拖鞋的質檢證條款),客戶以改證費用太高且可能影響交貨期為由拒絕改證,但表示只要貨物和封樣一致,他仍會接受貨物。

案例分析:

此時,我方采取如下操作:根據信用證要求如期裝運貨物,并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運提單,分別代表運動鞋和庫存拖鞋,然后將其會同各自出口單據,先后(日期差距應稍大,但都應在規定的交單期內)分套向銀行議付。因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視每套單據為每批貨物單據。經先后分套審核單據,議付行認為運動鞋項下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而庫存拖鞋項下的單據缺少質檢證。議付行先后向國外寄單,根據《UCP500》第十條d款和第十四條b款規定,運動鞋的貨款安全收回,而庫存拖鞋的貨款可能會因單證不符遭到開證行拒付,事實上,該客戶還是接受了上述不符點而履行付款。如果該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處理從而達到安全收匯的目的。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對解決上述實際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不僅可以為進出口雙方省卻修改信用證等諸多麻煩及銀行費用(有時進口商會借機要求改變付款方式,如采用裝船后T/T或D/P等),而且可以為出口商分散收匯風險。因此,我方在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時應盡量爭取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這將有利于我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4.2001年3月,國內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鑒定一設備引進合同。根據恒通,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開立以乙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

信用證中要求乙方在交單時,提供全套已裝船清潔提單。

2001年6月12日,甲方受到開證銀行進口信用證付款通知書。甲方業務人員審核議付單據后發現乙方提交的提單存在以下疑點:

1.提單簽署日期早于裝船日期。

2.提單中沒有已裝船字樣。

根據以上疑點,甲方斷定該提單為備運提單,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開證行提出單據不符點,并拒付貨款。

2.項有關司法機關提出詐騙立案請求。

3.查詢有關船運信息,確定貨物是否已裝船發運。

4.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提出甲方疑義并要求對方做出書面解釋。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開證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嚴重性并向甲方做出書面解釋并片面強調船務公司方面的責任。在此情況下,甲方公司再次發函表明立場,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設備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到港并安裝調試已嚴重違反合同并給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要求乙方及時派人來協商解決問題,否則,甲方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決雙方的糾紛。乙方遂于 2001年7月派人來中國。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證據后,乙方承認該批貨物由于種種原因并為按合同規定時間裝運,同時承認了其所提交的提單為備運提單。最終,經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總貨款12.5萬美元的基礎上降價4萬美元并提供三年免費維修服務作為賠償并同意取消信用證,付款方式改為貨到目的港后以電匯方式支付。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焦點在于乙方提交銀行的議付單據中提單不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已裝船清潔提單的要求。由于乙方在實際業務操作已經不可能在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向信用證議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便心存僥幸以備運提單作為正式已裝船清潔提單作為議付單據。豈不知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了合同的有關要求而且已經構成了詐騙,其行為人不僅負民事方面的責任還要負刑事責任。作為信用證受益人要從中總結以下經驗:

1.在合同和信用證中詳細清楚地規定議付單據中的提單必須是全套清潔的已裝船提單。

2.受到議付單據后,仔細認真地審核相關單證,確認所有單據符合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要求。

3.仔細審核提單中的每一個細節,確保所收到的提單是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

忠告:

對于備運提單必須特別注意提單中是否有“已裝船”字樣, 而預借提單因其一般注有“已裝船”字樣,很難鑒別其真偽,只有通過對照受益人向議付行交單的日期是否早于提單簽署日期、裝運時間是否晚于提單簽署日期、或通過船務公告中的航班時間表來判定,這兩種提單也只能通過上述辦法從中找出單據的不符點進而拒付,然后通過協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倒簽提單是“已裝船”提單,其與預借提單的根本區別在于其簽署行為實施的時間是在貨物裝船以后,而預借提單實在貨物實際裝船以前。由于倒簽提單實際上是“已裝船”提單,承運人只是把貨物的裝船日期及提單的簽署日期提前,再審單過程中很難發現;即使通過船務公告或實際裝運船只的航海日志確認該提單屬倒簽提單,但由于 UCP500條款中已明確,銀行不負責鑒定單據的真偽,開證申請人也就無法因此拒付貨款。在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請出具止付令,實施財產保全。只有這樣,開證行才有權做出拒付。

5.我國某出口公司先后與倫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簽訂兩個出售農產品合同,共計3500長噸,價值8.275萬英鎊。裝運期為當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裝貨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裝另一艘外輪,至使貨物到2月11日才裝船完畢。在我公司的請求下,外輪代理公司將提單的日期改為1月31日,貸物到達鹿特丹后,買方對裝貨日期提出異議,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裝船證明。我公司堅持提單是正常的,無需提供證明。結果買方聘請律師上貨船查閱船長的船行日志,證明提單日期是偽造的,立即憑律師拍攝的證據,向當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發出通知扣留該船,經過4個月的協商,最后,我方賠款2.09萬英鎊;買方方肯撤回上訴而結案。

案例分析:

倒簽提單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被識破,產生的后果是嚴重的。但是在國際貿易中,倒倒簽提單的情況還是相當普遍。尤其是當延期時間不多的情況下,還是有許多出口商會鋌而走險。當倒簽的日子較長的情況出現,就容易引起買方懷疑,最終可以通過查閱船長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輪時刻表等途徑加以識破。

國際商法案例分析報告_國際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廈門大學嘉庚學院國際商務專業《國際商法》課程作業

《海上貨物運輸法案》

案例分析報告

案例分析小組編號:第6小組

案例分析小組成員:

INB13032 胡蕾

INB13034 趙蓮潔

INB13015 楊姬蓉

IBT12064 張雨晴

作業完成班級:國際商務13級(1)班

作業完成時間:2015年11月15日

背景和案情

原告Z.K.航海公司,是一家在美國銷售游艇的進口商。1987年,五艘游艇由Archigetis從臺灣裝運至美國。每艘游艇都開立出一份可轉讓的清潔提單,五份提單每張的正面都注明只有一單位貨物裝運,游艇裝載于甲板上,托運人承擔一切風險,貨物價值可預先聲明。在提單的反面有條文規定,貨物損失賠償的責任限于每一包裝或每一習慣貨運單位500美元。每艘游艇都有支船架的保護,放置在甲板上。在運輸途中,一艘游艇滅失,其他四艘都不同程度受到損毀。原告在運輸途中對貨運提單付款。被告辯稱其賠償責任只限于一艘游艇500美元。

一、 當事人(Parties)

原告:Z.K.航海公司-----收貨人(提單購買者)

被告:Archigetis--------承運人

二、 法院(Court)

佛羅里達南部管區聯邦地區法院

三、 時間(Date)

案件發生時間:1987年

案件受理時間: 1991年

四、 事實(Fact)

五艘游艇由Archigetis從臺灣裝運至美國。每艘游艇都開立出一份可轉讓的清潔提單,五份提單每張的正面都注明只有一單位貨物裝運,游艇裝載于甲板上,托運人承擔一切風險,貨物價值可預先聲明。在提單的反面有條文規定,貨物損失賠償的責任限于每一包裝或每一習慣貨運單位500美元。每艘游艇都有支船架的保護,放置在甲板上。在運輸途中,一艘游艇滅失,其他四艘都不同程度受到損毀。Z.K.航海公司在運輸途中對貨運提單付款。

五、 爭議焦點(Issue)

1. 每艘游艇是否構成一個包裝單位;

2. 承運人賠償責任是否只限于一艘游艇500美元。

六、 裁決結果(Disposition)

1. 法院認為每艘游艇構成一個包裝單位;

2. 托運人有充足的機會聲明貨物的價值;

3. 承運人有理由將其賠償責任限定在每包裝單位500美元內。 提單的購買者應當受到提單條款的制約,包括有關賠償限額的條款。

七、 推理過程(Reasoning)

首先,

每艘游艇都開立出一份可轉讓的清潔提單,五份提單每張的正面都注明只有一單位貨物裝運,游艇裝載于甲板上,托運人承擔一切風險,貨物價值

可預先聲明。在提單的反面有條文規定,貨物損失賠償的責任限于每一包裝或每一習慣貨運單位500美元。每艘游艇都有支船架的保護,放置在甲板上。

其次,

(一)原告聲稱提單中沒有留有足夠地方來聲明貨物的價值,但粗略查看過提單后,證明原告所述并非事實。提單的正面,用大寫字母注明:如果當事人愿意付出更高的運費,可事先聲明貨物價值,并根據提單背面的第18條按貨物價值計算運費。第18條規定,除非事先聲明貨物價值并支付相應運費,否則貨物損失賠償以每單位500美元為限。盡管提單上沒有特定的空格留給托運人填寫貨物價值,但只要托運人愿意,提單上有足夠的空白位置可用來注明。

(二)原告辯稱盡管托運人有充足的機會聲明貨物的價值,但對于可轉讓提單的購買者則根本沒有如此機會。但可轉讓提單的購買者只能享有托運人享有的權利,在貨物裝載上船后即為無效。為此,如果托運人沒有事先聲明貨物更高的價值,那么提單購買者現在就不能訴訟。

(三)原告聲稱游艇支架只是便于游艇的裝載、運輸,不能視其為包裝,因為支架并沒有完全包圍游艇。原告這一觀點是錯誤的。包裝,不管其尺寸及重量,是用以方便貨物運輸、搬運的,并不要求包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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