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的風險與防范措施論文(國際貿易企業如何規避匯率風險?(畢業論文))

时间:2024-05-19 03:36:50 编辑: 来源:

單。在法律上和結算上,與海運提單(船東提單MASTER B/L)沒有區別。HOUSE提單的出現,一方面順應了航運業發展的現狀;但另一方面,卻在某種程度上麻痹了出口商。在以FOB價格條款成交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常常出現進口商與契約承運人(一般情況下,簽發自己提單的貨運代理人,通常稱為“契約承運人”,或稱“無船承運人”)使用契約承運人自己簽發的HOUSE提單聯合詐騙。這類案件的共同點是:外國進口商通過在貿易合同中簽訂FOB價格條款,掌握租船、訂艙權,然后指定境外貨代(契約承運人)安排運輸,再由境外貨代委托一家國內貨代具體向實際承運人訂艙、出運貨物,并由境外貨代作為契約承運人簽發House提單給托運人即國內出口商作為提取貨款的憑證,而國內貨代實際托運所得海運提單(船東提單)交給境外貨代。外國進口商通過境外貨代憑實際承運人的海運提單(船東提單)在國外提貨,而不對出口商進行付款贖單,進口商持有HOUSE提單卻收不到貨款。案發后,國內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契約承運人或該契約承運人根本不來國內應訴。而實際承運人由于已經收回了自己的海運提單,法院不會判其承擔責任。 (五)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

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是一種在大副已將貨物的外表狀況批注于收貨單上的情況下,托運人為了不影響向銀行結匯貨款,而向承運人提交一份以承擔因簽發清潔提單而發生的一切責任為內容的保函,要求承運人在簽發提單時,不將收貨單上的大副批注內容轉移到提單上,而由承運人簽發不帶有任何批注的提單,使托運人能以清潔提單向銀行順利結匯的變通做法。

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是商業習慣允許的變通做法。商業習慣允許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的原因,不僅在于使托運人能以清潔提單順利地結匯,而且也是為了使貨運程序能順利進行。

但是,根據保函簽發提單,畢竟違反單證的表示不得虛假的原則。承托人根據保函簽發清潔提單,難免不被認為是與托運人共謀的欺詐行為。而且在許多國家,根據法律都有使保函無效的危險。所以,接受保函簽發清潔提單,對承運人是有一定風險的。因此,承運人對托運人提出的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的要求須特別審慎。

(六)無提單放貨

無提單放貨,又叫無正本提單放貨,是指國際貿易中貨物運輸承擔者把其承運的貨物交給未持有正本提單的收貨人。承運人將貨物交給無正本 提單的收貨人,將損害賣方或銀行對于貨物享有的合法權利,不但違反運輸合同中應有的交貨義務,同時也構成侵權,屬于違法行為。其責任承擔的總原則是:承運人對無提單放貨承擔全部責任,只要沒有免責事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論主觀上有無過錯。然而,在實踐操作過程中,仍不斷出現利用無提單放貨進行欺詐的行為。

1,進口商與船公司(承運人)聯合欺詐,無提單放貨

在以FOB價格條款成交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通常都是由買方來指定船公司(承運人),并指示賣方將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交付給該指定承運人在國內的代理,在航運實踐中這種業務被稱為“指定貨”。這種做法源于買賣雙方的約定,本來無可厚非,但近期卻頻頻發生國外不法買方利用指定船公司(承運人)的機會實施欺詐,造成我國出口商蒙受重大損失的案件。這種海運欺詐的基本模式為:國外買方在貿易合同中利用FOB術語與其指定的船公司(承運人)串通,通過無提單放貨的形式騙取國內賣方貨物。通常導致的結果是:國內賣方貨、款兩空,國外買方和船公司(承運人)事發后“銷聲匿跡”或根本沒有賠償能力。進一步講,即使其有賠償能力,國內賣方到遙遠的國外花費數目不菲的訴訟費和律師費去打一場跨國訴訟也不是一件輕松的事情。

2,憑擔保無單放貨

在實際業務中,特別是近洋運輸中,如與日本、韓國、香港及東南亞等近洋地區的貿易中,常常會發生貨物先于運輸單據到達的情況。由于收貨人手頭沒有正本提單,無法及時提貨轉賣或銷售,會產生貨物壓倉滯港費用、品質變化、市場價格波動等一系列問題。碰到這種情況,習慣上都是通過擔保提貨的方式予以解決的。即由收貨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經銀行會簽的書面保函,要求在沒有物權憑證的情況下先提貨,日后補交提單。但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非正本提單持有人,其一有可能造成錯誤交貨構成對提單持有人的侵權,在無提單放貨過程中,提取貨物的不一定是買賣合同的買方,有可能被冒領,提貨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貨的可能。其二,可能會發生由于進口商資信不佳,騙取銀行信任提取貨物后攜款私逃。

二、海運提單風險的相應防范措施

(一)謹慎選擇交易對象,深入進行資信調查

國際上從事貿易的公司數不勝數,但是有許多公司的財務和商譽狀況并不良好,由于各國的公司法不盡相同,在許多國家,注冊一家公司,不需要通過比較嚴格的審批程序并且繳納一定數額的注冊資本。為了預防騙子公司,要謹慎選擇交易對象,深入進行資信調查。所謂資信情況好,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資產情況好,有相當可觀的資產,且經營狀況好,有履約能力;二是能在誠實信譽的原則上履約,不會隨意撕毀契約。

資信調查是決定能否與暫定交易對象進行現實交易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國際商會在其第515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操作指南》中指出,“了解對方”可能比“知道怎樣做”更為重要。目前,中國公司往往在選擇交易對象時進入誤區,即選擇發展中國家的公司相對謹慎,而在與發達地區,如美國等地的公司打交道時卻顯得過分放心。此外,中方在與一些老客戶交易時也常會掉以輕心,然而有時陷阱往往就在其中。

國內有條件的大公司可以通過駐當地的代表處進行資信調查,如果在當地沒有這種機構,則可以委托專業的買粉絲調查機構,仔細審查客戶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盈虧情況、業務范圍、公司設備、開戶銀行所在地址、經營作風及其過去的歷史。這種專業買粉絲調查機構提供的調查報告在客觀性、全面性上要比其他渠道高很多,中方可以根據調查報告的結果,采取相應的付款方式和措施,將風險降到最低。現在國內的許多企業常常在資信調查方面力度不夠,總是考慮委托費用會使利潤減少,但卻往往因小失大。 此外,關注國際和國內的業內動態也十分重要,如國際商會每年都要向各成員國公布一些欺詐案例。例如:1996年,法國某公司詐騙遼寧某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多萬美元,后發現這家法國公司早在兩年前就被湖南某公司告到了中國貿促會并且敗訴。

(二)從嚴掌握倒簽提單、預借提單、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

在國際貿易買賣合同中,交貨日期屬于合同的要件,而裝船日期是一個直接關系到交貨日期的因素,如果賣方沒按規定時間交貨,違背合同裝運期要件條款,買方有權提出索賠或拒絕收貨。另外,買方應當提交包裝良好的清潔貨物,否則買方有權提出索賠或拒絕收貨。倒簽提單、預借提單掩蓋實際裝船日期晚于合同和信用證要求的日期這一事實,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掩蓋了貨物表面狀況不良的事實,均屬于欺詐行為,為法律所不容許。此外,倒簽提單、預借提單、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均是托運人與承運人在合謀之下進行的,因此這三種虛假行為的后果,雙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相關當事人應從嚴掌握,積極預防。

對于買方,應充分預見貨物裝船的時間,在信用證中規定的貨物最后裝船時間應寬裕,以保證貨物在規定的時間內裝船。目前我國港口擁擠,船期不準是客觀情況,出口公司在簽約、訂艙、交貨時需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一旦發現貨物延期裝船不可避免,寧愿與買方協商修改信用證條款以修改最遲裝船日期(有些案件中不厭其煩地多次修改信用證,就是為了單證相符);或者改變付款方式,如將信用證付款改為銀行托收付款。假如協商不成,賣方最好選擇放棄,即解除外貿合同。若因此涉訴,買方追究賣方的責任,法院亦會考慮買方不同意修改信用證或改變付款方式以減少損失的因素,即雙方均有過錯,由雙方承擔責任。如果賣方不愿意放棄,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仍然裝船交貨,則因單證不符,銀行拒絕結匯,賣方將收不到貨款。對于貨物表面狀況不良,最合適的方法是及時調換貨物,如時間不夠,可以與收貨人協商延展裝運期。

對于承運人,即使在賣方出具保函的情況下要求開立清潔提單或倒簽提單、預借提單,也應當毫不猶豫地拒絕。因為倒簽提單、預借提單或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屬于欺詐行為,擔保人為欺詐出具的擔保將被視為無效,法院往往以無效保函而駁回承運人的訴訟請求,承運人的利益難以保障。

(三)分情況謹慎使用記名提單

隨著記名提單詐騙案的增多,記名提單在國內外做法不一致已經為大家所知,因此不必完全禁止使用記名提單,而是在對美國、多米尼加共和國等國家進行進出口貿易時,分情況謹慎使用。

1,放單前電匯(前T/T)

本來作為一種先付款、后交貨的方式,前T/T對于出口商的收款是完全沒有風險的,不論采取記名提單的方式甚至電放貨物都是可以的。但實際操作中有些出口商會應進口商的要求采取先發運貨物并將提單副本傳真給對方,在收到T/T付款后再將正本提單寄出的做法。這種情況下如果采用記名提單,仍可能出現出口方不付款而憑提單副本提走貨物的情況。所以,在未確定對方已付款 前,仍應避免簽發記名提單。如進口方要求,可以采取的變通辦法是先以非記名提單的方式排載,在收到付款后,再要求承運人簽發為記名提單。否則,也有可能出現前TIT名存實亡、喪失收款保障的情況。

2,通過D/P收匯時,對方要求以記名提單進行托收

這種情況應堅決拒絕。因為首先通過D/P方式收款銀行只是代為托收并代為保管提單,并不承擔付款責任。既然雙方選擇通過D/P方式,以非記名提單進行托收應是必然的選擇。作D/P時主動權在出口方,應堅持只以憑指示提單(空白提單因是對任何提單持有人放貨,對于進出口雙方安全性都較差所以目前已少用)托收。否則,將可能喪失控制物權的機會。

3,信用證(L/C)要求用記名提單交單

由于信用證付款方式的特點是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并以“單單相符、單證相符”作為付款的絕對條件,因此許多出口商往往對于信用證項下記名提單的風險防范不夠。實踐中,經常有出口商因為單據有不符點被拒付,銀行退單后卻發現貨物已被領走。為了防范這種情況,最好的選擇當然是盡可能避免接受要求記名提單的信用證,要求開證人將記名提單改為憑指示的提單。因為后者既可以確保出口商和銀行通過提單控制物權,而對于進口商提貨又是沒有影響的。進口商如果堅持要記名提單,其動機反而是值得懷疑的。如出口商為了拓展業務的需要不得不接受以記名提單交單,應首先通過有關渠道(如國內銀行及國內外的業務關系)對開證行的資信情況進行查證,因為通過提單來控制物權對開證行是同樣重要的。資信良好的開證行在接受要求記名提單的開證條件時,也必然要對開證申請人即進口商作較為審慎的核查,而且也不會動輒無理拒付。其次,出口商應十分仔細地做好單據,盡可能地避免因“不符點”而被拒付的可能性。最后還要對對方所在國的法律作一定的了解,如美國法律規定記名提單的承運人可以無單放貨是以“發貨人未有相反要求”為前提,托運人在托運過程中應通過書面方式強調承運人要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并留下證據,一旦無單放貨時可以追究承運人的責任,當然這是不得已而為之的選擇。四)仔細訂立信用證條款。避免空頭提單

空頭提單詐騙案的受騙對象大都是些第三世界的發展中國家,原因是:(1)它們買貨一味追求最低價,往往忽略了對于賣方的認識,亂簽買賣合約,忽視對賣方的信用調查,就貿然開出信用證給沒有“信用”的人。這樣就很容易被騙子所利用,騙子當然可以輕易地出低價吸引它們,因為這幾乎不用成本。(2)第三世界國家大都對國際貿易不太熟悉,往住只以國際商會規定的三種基本單證(即賣方發票Shippers Invoice、裝船提單Shipped Bills 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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