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途徑有(國際商務爭端的解決途徑)

时间:2024-06-13 17:09:47 编辑: 来源:

作用,為外貿企業早預警、早準備,打破技術壁壘限制措施、擴大出口提供便利條件

行業協會的任務之一就是組織企業來應對國外不合理的法規標準即技術性的貿易壁壘或環境貿易壁壘

企業應積極、主動地與行業協會取得聯系,遇到情況向行業協會反映,行業協會有義務幫助企業適應新的壁壘

對合理標準要協助企業去遵守,對不合理的規定要積極通過世貿組織等國際組織來交涉

(2)承擔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通報以及向企業傳遞有關信息,加強駐外使館、駐外經貿機構的相關作用,及時掌握國際標準和行業內先進企業標準的最新動態,并依據國際市場需求發展趨勢及時調整企業的標準,以改變我國在利用信息和化解國際貿易摩擦中的被動地位

(3)充分發揮經貿研究機構的優勢,定期收集、整理、發布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最新動態,研究主要貿易對象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及時采取積極防御措施,適應壁壘,擴大出口

(4)對歐盟標準化委員會CEN認證標志、安全認證標志CE、廠商合格證書IS09000以及IS014000國際環境管理體系認證進行宣傳和推廣,敦促企業珍惜給予的十分有限的寬限期,鼓勵申請相關認證,以取得進入歐盟市場乃至國際市場的護照,推動出口產品的增長

4

盡快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技術法規和標準體系

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建立健全技術法規與標準體系,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加快我國符合世界規范的貿易技術壁壘(TBT)體系的建立,盡快形成我國的技術性保護屏障,使外國為避免報復而盡量減少歧視性的技術規定

同時,促使國內企業加強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認識,改進產品以適應各種先進標準,盡快通過國際標準與質量認證,突破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

5

充分利用世貿組織的規則,積極參與國際公約的談判

要解決摩擦,單靠外交途徑的談判是不夠的,還要靠法律、講道理

需要注重加強國際經貿規則的研究,并敢于和善于運用法律規則,通過雙邊和多邊機制解決貿易摩擦,積極維護國家和企業的權益

政府積極參與國際談判,在貿易壁壘制定的標準和規則方面,中國要有一席之地

世貿組織作為對各成員國之間經濟貿易關系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監督、管理和履行的正式的國際經濟組織,其宗旨是世貿組織成員在處理其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系時,應以持久地開發和合理地利用世界資源、努力保護和維持環境、并通過與各國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需要相符合的方式達到貿易自由化,確保充分就業的目標

世貿組織對世界經濟貿易的影響可概括為:(1)遏制貿易保護主義,促進貿易自由化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世界經濟貿易的增長

(2)促進國際服務貿易和國際投資的加速發展

(3)促進世界經濟和市場的全球化進一步發展

(4)促使全球范圍內的經濟貿易競爭更趨激烈

因此,一要積極運用世貿組織規則,就世貿組織主要成員國對我國出口產品實施的不公正待遇開展有理、有利、有節的斗爭,包括磋商談判和利用爭端解決機制,以爭取我國應有的貿易利益

二是要用足、用盡世貿規則給予發展中國家的差別和特別待遇,打好發展中國家這張牌

三是在參與國際公約的討論、制定和完善時,既要和發達國家增加溝通,又要積極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加強協調合作,在維護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使各種多邊經貿和環境機制能夠反映我國的正當利益和要求

6

加強科學技術的研究,特別是產品技術標準、質量標準的研制工作

我國現在能夠和國際接軌的法規和標準只占43

7%,何況國外的技術法規和標準體系還在不斷地變化

歐盟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主要是針對發展中國家出口商品檔次不高,加工技術標準低,技術附加值低和出口貿易的不規范行為提出的,雖有很多不合理的成分,對我國出口貿易構成損害,但畢竟打著保護環境、資源、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合理旗號

另外,當前的國際規范也都為歐美等發達國家制定和控制

因此,我國務必要采取積極主動的措施,順而治之

(1)要組織專門的人員認真總結國內外企業突破技術性壁壘措施限制的經驗教訓,根據市場和產品的特點來尋求打破國外技術壁壘限制措施的對策

(2)要積極引導、支持科研部門加強技術標準的研制工作,特別是重要技術標準的研究,加大法規標準的制訂力度,將技術規范納入法規

(3)在制定實施對國外相關技術產品有一定針對性、一致性、限制性的有關法律、技術標準和檢驗制度的同時,研究如何將我國已具有相對優勢的項目標準納入到國際標準體系之中,從而將未達到我國技術標準的產品拒之門外,增加我國經貿談判的籌碼

(4)加強檢驗、檢疫工作,為我國出口企業設置一定高度的門檻,從而減少“碰壁”現象

7

強化企業全面質量管理、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實力,打造自己的國際名牌,構筑現代營銷網絡

目前,我國對歐盟出口的產品有很大部分是檔次不高,技術附加值較低的低價產品

有鑒于此,企業要做的工作是:第一,在產品生產方面,在嚴抓產品質量關的同時,加大科技投入和技術引進的力度

通過技術轉移可縮小技術差距,改進產品加工工藝和包裝,強化綠色包裝和清潔生產機制,推出科技含量高、附加價值高的新品種

第二,學習、借鑒國內外知名企業品牌創立的經驗,開發自己的品牌,形成一批在世界上有影響的獨立品牌,特別是在新興產業更應如此

第三,充分利用國際采購網絡及跨國零售企業的批發、零售渠道,營造自己的國際營銷網絡

國際采購網絡是許多歐盟跨國企業進貨的主要渠道之一,與傳統的人員巡回銷售及交易會方式相比,具有供求關系穩定、成交率高、風險小、交易成本低、市場機會大等特點

跨國零售企業是目前世界零售業發展的趨勢,依靠跨國零售企業的采購網絡實現產品的國際銷售,是當今企業把產品打入國際市場最為有效的間接途徑

國內企業應在批發、零售層面上充分利用好這兩種銷售渠道

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的基礎條件

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的基礎條件?

友好協商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是這種辦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分析:走私犯罪活動會干擾正常的國際合法貿易,會引起爭端。解決國際貿易爭端需要遵循國際貿易規則和原則,如非歧視性、透明度等。協商解決是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的首選方式。如果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則可以采取爭端解決機制,如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

法律依據:

1.《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二條,強調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應該采取的貿易政策為非歧視性、透明度和可預見性;

2.《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了解備忘錄》第4.1條,規定爭端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

3.《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了解備忘錄》第5.1條,規定在協商未能解決爭端的情況下,可以向爭端解決機構提出爭端解決請求;

4.《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了解備忘錄》第3條,規定爭端解決機構在處理爭端時應該遵守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在協定中所同意的規則和程序。

wto爭端解決的原則有哪些

您好,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包括七個方面:

第一,多邊原則。世貿組織成員承諾,不針對其認為違反貿易規則的事件采取單邊行動,而訴諸多邊爭端解決制度,并遵守其規則與裁決。世貿組織鼓勵各成員在遇到爭端時,應該盡量采用多邊機制來進行解決。

第二,統一程序原則。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規定了統一的爭端解決程序。凡是有關《建立世貿組織的協定》、《多邊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知識產權協定》、《諒解》、《諸邊協議》的爭端,都適用于統一程序,其中關于諸邊協議的爭端還要適用諸邊協議各方通過的決定。

第三,協商解決爭端原則。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鼓勵爭議雙方盡量采取友好協商的辦法來解決問題。《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規定,每個成員保證對另一成員提出的有關問題應給予考慮,并就此提供充分的磋商機會。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在于“為爭端尋求積極的解決辦法”。因此,對于成員之間的問題,鼓勵尋求與世貿組織規定相一致的、各方均可接受的解決辦法。

一般情況下,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磋商的要求,接到要求的一方應該在10天內給予答復,并在30天之內進入磋商程序,以達成雙方滿意的結果。

第四,自愿調解與仲裁原則。如果說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磋商程序是必要的程序的話,那么調解程序和仲裁程序則是建立在各方自愿的基礎之上的。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的調解程序主要規定在《諒解》的第5條中,該條名為“斡旋、調解和調停”。斡旋是第三方以各種方式以促成當事方進行談判的行為;而調停則是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直接參與有關當事方的談判。在處理國際爭端時,調解是將爭端提交一個委員會或調解機構,該調解機構的任務是闡明事實,提出報告,特別是提出解決爭端的建議,以設法使爭端各方達成一致。因此,調解機構的權威性與參與程度要大于調停方式。

無論是斡旋、調解還是調停,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都必須在爭端各方的同意下才能進行。斡旋、調解和調停可以在任何時候進行,也可以在任何時候終止,世貿組織總干事依照其職權進行斡旋、調解與調停。

為了保證各方積極參與斡旋、調解與調停程序,世貿組織規定對參與這些程序的各方立場保密,并且這些程序無損各方參加進一步程序的有關權利。這意味著,在斡旋、調解與調停過程中,各方表明的態度和立場不應該成為仲裁或訴訟程序中的證據,也不構成其進一步的承諾。

《諒解》還規定了仲裁程序。世貿組織范圍內的仲裁作為爭端解決的一項選擇性手段,能夠促進解決某些由當事雙方已經明確界定問題的爭端。仲裁程序也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之上的,應該以雙方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為基礎進行。接受仲裁裁決的各當事方要受到仲裁裁決的約束。

第五,授權救濟原則。法律的根本特點之一在于具有強制執行力,但是國際法往往缺乏這種強制執行力。為了彌補這種缺憾,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規定,在世貿組織中,如果一方違反協議,給另一方造成了損失,或者阻礙了協議目標的實現,各方應優先考慮爭端當事方一致同意的與各協議相一致的解決辦法。如果無法達成滿意的結果,申訴方可能通過爭端解決機制獲得救濟。手段主要有三種:

(一)被訴方撤除與協議不相吻合的措施。這一救濟手段類似于民法中的停止侵害或排除妨礙等救濟手段,是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追求的首要和最終目標。只有在這種救濟手段無效或不可能立即實施的情況下,才援引其他的手段。并且,其他救濟手段實施的主要目標之一,仍然在于促使違規一方撤除與協議不相符合的國內措施。

(二)補償。這一手段類似于民法中的損害賠償。只有在立刻撤除違規措施不太可能的情況下,才訴諸補償手段。而且補償手段應該作為撤除與有關協議不一致的措施前的一項臨時措施。

(三)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

世貿組織最具有特色的救濟手段,也是其最后的救濟手段,是經過爭端解決機構的授權,勝訴方有權中止有關協議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如果在敗訴的被訴方應該履行爭端解決機構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的建議和裁決的合理期限之后的20天內,仍未達成令人滿意的補償辦法,申訴方可以請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中止適用對有關成員進行的減讓或其他義務。

在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的時候,世貿組織規定了所謂的“交叉報復”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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