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結算的風險與防范(論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的風險及其防范)

时间:2024-06-03 09:42:39 编辑: 来源:

況下,也可保證憑單收到外匯。對進口商來說,信用證可以保證進口商在支付貨款時即可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并可通過信用證條款來控制出口商按質、按量、按時交貨。在交易中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這是國際貿易商人的理性行為。出口商的利益最大化莫過于收到了款項而不提供商品,進口商的最大利益莫過于不付錢而獲得自己想要得到的商品。當存在違約風險,考慮貿易風險成本時,雙方首選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證。

3. 進出口雙方均可在信用證項下獲得資金融通。對進口商來說,開證時只需繳納部分押金,單據到達后才向銀行贖單付清差額。如為遠期信用證,進口商還可以憑信托收據向開證行借單先行提貨出售,到期向開證行付款。對出口商來說,在信用證項下貨物裝運后即可憑信用證所需單據向出口地銀行敘作押匯,取得全部貨款。 信用證結算在國際貿易中的弊端

1. 風險并沒有完全排除。在信用證方式下,出口商仍有可能遭到進口商不開證或不按期開證的風險。出口方銀行有可能遭到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的風險。信用證業務的實際效用偏重于促使進口方履行付款責任,而對出口方提供與信用證要求相符單據的約束力比較小。當交易中存在較大違約風險時,信用證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結算方式;但當違約風險較少時,使用信用證結算則會增加交易成本,為理性的交易者所不采用。

2. 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交單相符,開證行就會付款。如果交單相符,而進口商付款贖單后發現實際收到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例如品質、包裝有缺陷等),進口方就不能要求開證行退回貨款或要求開證行向出口方追索。貨物有問題,買賣雙方自行解決。對開證行來說,只要交單相符,就必須承付。但銀行的付款責任不受申請人索賠或抗辯的影響。如交單相符,申請人不能由于受益人以前一筆出口貨款的索賠尚未解決而要求開證行拒付,用這筆貨款來抵償索賠款。

3. 結算手續復雜、費用較高,增加了貿易結算成本。首先,除了必需的發貨、交單、收款、付款外,還增加了申請開證、通知、議付、審單等環節,手續復雜;再次,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做一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加大了結算成本。

研究信用證結算的風險與防范的意義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結算中占主導地位的一種支付方式,它把商業信用轉變成銀行信用,保障了交易的正常進行。但是,由于信用證交易具有的獨立抽象原則,也使得不法商人有機可乘,大行欺詐之能,造成外貿企業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面臨的風險也層出不窮。

一、“軟條款”的風險及防范

1. 國際貿易術語選擇中軟條款的設置。

如FOB術語下,不規定賣方的派船時間,或在CFR或CIF術語下,規定船公司、船名、裝運期、目的港須取得開證申請人的同意。

這是信用證中常見軟條款之一。前者使得買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圖決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時間,致使賣方無法主動完成交貨,不能按時收匯。后者同樣使得賣方在交貨、收匯等方面受控于買方。

如果接受信用證中出現此類條款,在履約過程中就會極難操作,其付款的主動權完全被開證申請人及開證行控制。

應對此類條款,應采取刪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規定派船時間、船公司、船名、裝運期、目的港等方法。

2. 對信用證生效附條件軟條款的設置。

即在信用證中規定暫不生效條款,待某條件成就時信用證方生效。常見的有規定信用證的生效條件為進口方領到進口許可證,或者貨樣由進口方確認等為條件。

這種信用證變成了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使開證行的責任處于不穩定狀態,從而對出口商極為不利。

應對這種情況,可以與進口商協商規定一個通知信用證是否生效的日期最后期限,以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

3. “客檢條款”的設置。

即在信用證中規定向銀行交單的檢驗證書必須由買方指定的檢驗機構或檢驗人員簽發。

這種條款使賣方受到極大牽制,如果買方指定的檢驗機構或檢驗人員借故不簽發檢驗證書,賣方冒險發貨,銀行就會因為單證不符拒絕付款;如果賣方不發貨,就會被買方以貨物質量有問題不能按時交貨追究違約責任。

應對這種條款,如果不是資信良好的老客戶,或是在交易過程中確實是以此條款確保質量關的客戶,應該堅決不接受此條款。

二、利用遠期信用證詐騙及防范

1. 利用“打包貸款”詐騙。

往往是境外“進口商”以開展正常貿易為借口,精心設置“產品返銷”的騙局,與國內出口商訂立合同,并開具遠期信用證,且要求出口商向在其境內的該進口商的關聯企業購買原材料,經加工后,再將產品返銷國外。出口商憑此信用證作抵押,可向出口地銀行申請出貨前的資金融通。但是,一旦出口商將此所貸款項按合同要求匯進其境內關聯企業后,“進口商”即將其轉移到國外。受益人非但不能按約收到原材料加工成產品出口交單議付;即便是能收到部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因無適銷的途徑,而終致產品堆積壓庫。最后是出口商錢財兩空,損失慘重。

2. 利用“對開信用證”詐騙。

通常發生在進料加工業務中。往往是外方提供貌似對中方有利的條件,誘使中方與其同時簽訂兩 份合同,一份是中方進口原材料合同,支付方式是遠期信用證;另一份是中方以進口的原材料制成產成品出口合同,支付方式是信用證即期。合同簽訂后雙方均按規定通過銀行開出信用證,信用證條款合合同規定雙方按照中方的信用證發貨向銀行交單,中方承兌遠期付款。但是,中方收到的貨卻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無法使用其加工成出口的產成品,也就無法對外履行出口合同。但是,按照有關信用證的國際慣例,中方銀行必須按時對外付款,中方必須向銀行付款。外方將貨款騙到手后銷聲匿跡,造成中方巨大損失無法追回。

應對上述風險要注意以下問題:1對遠期信用證的利弊要有清醒的認識。雖然遠期信用證是一種快捷簡便的貿易融資方式,但也往往隱藏了被不法分子多為利用的風險。2重視客戶資信的調查。對交易有關客戶的經營狀況、資產狀況、償付能力、商業信譽、及其關聯性等,可通過境內外企業資信征詢系統等多種途徑,充分了解和把握,以便對交易的真實性、可行性、安全性等作出判斷。3對交易中出現的最不利情形要有充分的預測和準備。如對該類交易中涉及的原材料及產成品的市場適銷途徑要有充分的了解,以判斷當遇到不利情形時,如收料不能制成產成品、或制成的產成品無法按約出口時,能否另避途徑實現銷售變現,以盡可能減少損失。

論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的風險及其防范

信用證是現代國際貿易結算的主要方式,屬于銀行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進出口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大大降低了交易風險,故在國際上得以廣泛應用。但是,信用證業務自身的復雜性以及銀行審單時強調信用證的獨立性加大了信用證風險防范的難度,一旦出口商出現違約或者欺詐行為,進口商將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面對信用證結算的風險,進口商認清欺詐行為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1 信用證的定義及特點

⒈1 信用證的定義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即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600,簡稱UCP600))對信用證所作的定義是:“信用證意指一項約定,無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該約定不可撤銷并因此構成開證行對于相符提示予以兌付的確定承諾。”

簡言之,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這里所說的一定條件,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

1.2 信用證的特點 信用證的特點表現為三方面:

1.2.1 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證,負第一性付款責任。只要出口商遞交的單據滿足“單證相符、單單相符”,開證行必須付款,其付款不以進口商的付款為前提條件。

1.2.2 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信用證的開立雖以買賣合同為基礎,但一經開立就成為獨立的法律文件,不受合同的約束。銀行審單只審核單據與信用證一致,不過問合同。如果開證申請人對合格單據付款后,發現貨物與單據不一致,只能根據買賣合同和收到的相關單據與受益人和有關責任方交涉,與銀行無關。

1.2.3 信用證是純單據業務。UCP600規定:“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它行為。”

2 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進口商的風險

信用證交易的特點使它經常成為被詐騙分子利用、從事詐騙活動的主要工具。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銀行的付款責任同買賣雙方合同項下的履約責任相分離,銀行無法對基礎交易過程進行有效的監控。銀行履行付款責任的前提是出口商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的規定“表面”相符,正如UCP600規定:“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充分性、準確性、內容真實性、虛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對單據中規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任何單據所代表的貨物、服務或其他履約行為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付、價值或其存在與否,或對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貨物的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與否,作為或不作為、清償能力、履約或資信狀況,也概不負責。”當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后提貨時才發現無貨可提,或貨物與合同不符,而此時出口商早已安全收匯。進口商已不能要求開證行退回貨款或要求開證行向出口方追索,只能依照貨物買賣合同的規定向出口商追索貨款,而行騙者早已銷聲匿跡,索賠很難成功。

進口商可能遭到的欺詐有以下幾種:

2.1 偽造單據。欺詐者利用信用證憑單付款獨立于合同的性質,通過偽造信用證項下所要求的全套單據,騙取貨款。其典型特征是無基礎交易存在、“假買假賣”、“假單無貨”,旨在套取銀行融資或不知情的第三方的定金或預付款。

信用證通常要求受益人提交商業發票、保險單和提單等運輸單據。其中商業發票由出口商制作,容易偽造;保險單據雖然由保險公司簽發,但是保險公司在簽發時完全依賴于投保方的誠實告知,不可能實地了解。因此,如果賣方不作誠實說明,保險單中的內容也不真實;承運人一般根據包裝物上的說明和外表來簽發運輸單據,托運人的不誠實陳述會導致運輸單據內容的不真實,例如出口商收到信用證后,將殘次品或廢物載入假造的提單中,卻使提單表面上符合信用證的要求,所以開證行必須付款,其結果導致進口方遭受損失。

⒉2 憑保函換取清潔提單。UCP600規定銀行只能接受清潔運輸單據,清潔運輸單據是指未載有明確宣稱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或批注的運輸單據。如果貨物存在瑕疵,應該在提單上做出不清潔批注,但有的出口商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保證補償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可能造成的損失,要求其不做出上述不良批注,以便順利收匯。從法律角度講,這是出口商與承運人串通共謀對收貨人的欺詐行為。

2.3 倒簽提單、順簽提單和預借提單

2.3.1 倒簽提單、順簽提單和預借提單的概念

①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都是承運人或代理人應托運人的要求,以早于貨物實際裝船的日期作為提單簽發日期的提單。倒簽提單是在貨物裝船完畢后簽發,預借提單是在貨物還未裝船或未裝船完畢的情況下簽發。②順簽提單是指在貨物裝船完畢后,承運人或代理人應托運人的要求,以晚于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作為提單簽發日期的提單。

這些提單的簽發方式都屬于違法行為。

2.3.2 托運人換取倒簽、順簽和預借提單的目的。托運人要求承運人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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