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由哪級法院管轄)

时间:2024-06-01 17:40:25 编辑: 来源:

;    涉外合同管轄,是指由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定條件自行約定或協議確定行使案件管轄權的法院這是現代各國普遍采用的一種確定合同糾紛案件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管轄的方法。涉外合同管轄將確定管轄的權利交給當事人,避免了國家之間直接發生管轄權沖突,實踐中,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把握涉外合同管轄:

      第一、涉外合同管轄依照訴前是否存在書面協議可以分為明示合同管轄和默示合同管轄,默示合同管轄就是所謂的應訴管轄;依照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權作用為標準,可分為專屬合同管轄和附加合同管轄。

      第二、注意協議選擇法院管轄要受到《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限制,如《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屬于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就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議改變管轄法院。同時,合同管轄也不得違背《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否則,協議無效。

      第三、明示合同管轄,是指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將他們之間發生的糾紛,向某國法院提訴訟。這種協議可以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載入合同之中,也可以獨立于合同之外對管轄權單獨進行協議。明示合同管轄是國際經濟貿易中普遍運用的一種管轄制度,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糾紛如何處理”問題進行的解答,在實踐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是比較復雜的,在處理上以協商為主,如果走司法程序會比較麻煩。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買粉絲。

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由哪級法院管轄

回復 zw3300003:這種答案都會采納?

關于涉港澳臺經濟糾紛案件如何管轄和受理的規定:

(一)第一審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第一審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章第二節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辦理。

(三)涉港澳經濟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雖不在內地,但是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在內地或者被告有財產在內地的,當事人之間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者被告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經濟合同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但是在內地興辦合資經營企業或者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和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的合同,當事人不得用協議方式排除我人民法院的法定管轄。

(五)港澳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其經濟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和訴訟標的物均不在內地的,當事人按照書面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予受理。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應訴的,視為雙方承認人民法院對該訴訟有管轄權。

(六)涉港澳經濟糾紛的當事人協議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或者國外某仲裁機構或非常設仲裁機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仲裁協議不明確,當事人又不能達成新的協議,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審查仲裁協議,并就是否有管轄權作出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

關于涉港澳臺經濟糾紛案件如何管轄和受理的規定:(一)第一審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二)第一審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章第二節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辦理。(三)涉港澳經濟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雖不在內地,但是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在內地或者被告有財產在內地的,當事人之間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者被告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四)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經濟合同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但是在內地興辦合資經營企業或者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和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的合同,當事人不得用協議方式排除我人民法院的法定管轄。(五)港澳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其經濟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和訴訟標的物均不在內地的,當事人按照書面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予受理。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應訴的,視為雙方承認人民法院對該訴訟有管轄權。(六)涉港澳經濟糾紛的當事人協議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或者國外某仲裁機構或非常設仲裁機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仲裁協議不明確,當事人又不能達成新的協議,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審查仲裁協議,并就是否有管轄權作出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

如何確定涉外仲裁適用用的法律

法律分析:從實體上講,涉外仲裁案件的法律適用由仲裁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仲裁庭在選擇適用法時,一般遵循以下幾條原則:(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適用法,則仲裁庭從其約定。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與合同最密切聯系的原則。根據合同法和有關國際法的規定,當事人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所謂最密切聯系,主要是考慮合同的訂立地、履行地、爭議地、當事人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地以及仲裁進行地等因素,根據這一原則,一般適用締約地法、履行地法、爭議地法和仲裁地法等。(3)特殊規定原則。合同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4)適用國際公約和參考國際慣例的原則。如果當事人雙方加入了某一國際公約或條約,或雙方所在國訂有雙邊條約或協定,則雙方的國民均應遵從公約、條約或協定的規定。除適用國際公約外,參考國際慣例也是仲裁案件的重要原則。國際貿易中的價格術語(fbo、cfr、cifd等),風險責任的劃分以及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中的托收、信用證付款等都已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和廣泛采用,已成為一種固定的商業習慣,雖然不是國際法律,但對雙方當事人也有很大程度的約束力,仲裁庭仲裁案件也是應參照這些國際慣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五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第六十六條 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 涉外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聘任。第六十七條 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從具有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專門知識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員。第六十八條 涉外仲裁的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第六十九條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或者作出筆錄要點,筆錄要點可以由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字或者蓋章。第七十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第七十一條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第七十二條 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第七十三條 涉外仲裁規則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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