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教案(2020貿易術語中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是賣方的基本義務之一的是哪些貿易術語?)

时间:2024-05-19 00:33:33 编辑: 来源:

(with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w.p.a.)

水漬險的責任范圍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all risks)

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不論全損或部分損失,除對某些運輸途耗的貨物,經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雙約定在保險單上載明的免賠率外,保險公司都給予賠償。

上述三種險別都有貨物運輸的基本險別,被保險人可以從中選擇一種投保。

此外,保險人可以要求擴展保險期,例如,對某些內陸國家出口貨物,如在港口卸貨轉運內陸,無法按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期內到達目的地,即可申請擴展。經保險公司出立憑證予以延長,每日加收一定保險費。

不過,在上述三種基本險別中,明確規定了除外責任。所謂除外責任(exclusion)是指保險公司明確規定不予承保的損失或費用。

2020貿易術語中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是賣方的基本義務之一的是哪些貿易術語?

2020貿易術語中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是賣方的基本義務之一的貿易術語是CIF和CIP

關于國際貿易實務中保險問題

1 ****倉至倉條款的適用條件:

倉至倉條款屬于海運貨物保險險別,

是適用于除戰爭險以外的險別,

至于戰爭險,

則實行只負水面危險的原則,即岸至岸條款.

*****倉至倉條款是保險責任是確定保險責任的起訖,即此程保險公司賠付. 但本案是說,保險公司肯定負責,但要確誰是受益人,誰來索賠,不是一個概念.

2 CIF/FOB區別在于運輸條件/費用劃分,而貨權/風險/保險利益之轉移皆在船舷.因此沒有區別.

本案中無論FOB/CIF,貨權都仍在賣方.但由于賣方不是被保險人,因此無法得到索賠.正確的做法是把賣方自己做成被保險人,等貨物裝船后,將保單背書轉讓給買方,連同提單一并寄給客戶.這對于FOB/CIF都是一樣的.

國際貿易合同中應注意哪些保險條款?

貿易合同中的貨運保險條款

了解貨物運輸的投保、英國海運保險的險別和條款;掌握中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路上貨物運輸、空運貨物保險、郵政運輸貨物保險的險別、除外責任和責任期限;重點掌握海洋運輸保險的承保范圍;貨物運輸保險實務:投保金額和保險費計算;貨物運輸保險索賠和理賠:索賠的提出、理賠審定、理賠計算、代位追償和委付。

貨物運輸保險

國際貨物運輸路途長、環節多,運輸過程中會遇到各種風險而造成貨物損失。進出口商人通過投保貨物運輸險,將不定的損失變為固定的費用、投保后,萬一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約定范圍內的損失,可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上的補償。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可能遭受的風險和損失是多種多樣的。為了明確責任,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險別條款中,對不同險別所承保的風險和損失都作了規定。

海上運輸保險的承保范圍

保險利益

風險

損失

費用

外來風險的損失

我國海運貨物保險險別

基本險

附加險

英國倫敦保險業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條款內容

我國進出口貨物保險的做法

出口保險、進口保險、保險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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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合同

(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訂立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訂立是由被保險人以填制投保單的形式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即要約,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后(即承諾后),保險合同即成立。投保單中須列明貨物名稱、保險金額、運輸路線、運輸工具及投保險別等事項。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并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二)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幾項:保險人名稱;被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保險期間;保險費。

1.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保險人是保險合同中收取保險費,并在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因此而遭受的約定范圍內的損失進行補償的一方當事人。被保險人指在保險范圍內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險人。

2.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主要是貨物,包括貿易貨物和非貿易貨物。

3.保險價值。保險價值是被保險人投保的財產的實際價值。投保人在投保時需說明所要投保的標的的價值,而準確地確定標的的實際價值是很困難的,因此,保險價值通常是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的。這個價值是估算形成的,因此它可以是標的的實際價值,也可能與實際價值有一定的距離。

4.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的最高賠償數額。當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時為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時為不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時為超額保險。財產保險中的保險金額通常以投保財產可能遭遇損失的金額為限,即不允許超額保險,因為保險是以損失補償為原則的,如果允許超額保險就等于被保險人可以通過保險賺錢。正因為如此,法律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5.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保險責任是保險人對約定的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約定的危險事故”就是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保險人承保的風險可以分為保險單上所列舉的風險和附加條款加保的風險兩大類,前者為主要險別承保的風險,后者為附加險別承保的風險。

除外責任就是保險人不承保的風險。保險所承保的是一種風險,所謂風險就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如果該風險必然發生則保險人是不承保的,因此,自然損耗這種必然發生的風險保險人通常會約定不予承保。市價跌落引起的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保險人也往往將其列入除外責任的范圍。此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等不是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約定的人為風險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也不予承保。

6.保險期間。保險期間也就是保險責任的期間。保險責任的期間有三種確定方法:(1)以時間來確定,例如規定保險期間為1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2)以空間的方法來確定,例如規定保險責任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起至抵達目的地倉庫止。(3)以空間和時間兩方面來對保險期間進行限定的方法,例如:規定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起至貨物抵達目的地倉庫止,但如在全部貨物卸離海輪后60日內未抵達上述地點,則以60日期滿為止。

7.保險費和保險費率。保險費率是計算保險費的百分率。保險費率有逐個計算法和同類計算法之分。船舶保險的保險費率通常采用逐個計算法來確定,每條船舶的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依該船舶的危險性大小,損失率高低及經營費用的多少來確定。同類計算法指對于某類標的,保險人均采用統一的保險費率的方法。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保險費等于保險金額乘保險費率。

(三)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變更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變更,指在運輸貨物保險合同主體不變的情況下,對合同中原約定的某些內容進行的改變。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需要修改時,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人提出申請,由保險人出具保險批單,保險批單的效力大于保險單正文的效力。

(四)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可以由于各種原因。引起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終止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1)自然終止,指保險單的有效期限已屆滿。(2)義務已履行而終止,依保險單的規定,保險人已履行了賠償責任,保險單的責任即告終止。(3)違約終止,指保險人因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而終止保險合同。(4)因危險發生變動而終止。(5)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之外的原因而滅失,從而使保險合同終止。

(五)委付與代位求償

1.委付。委付發生在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的情況下。當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按部分損失向保險人求償或按全部損失求償。當被保險人選擇后者時,則由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而由保險人賠付全部的保險金額。這種轉讓保險標的權利的做法被稱為委付。對于保險人來說,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2.代位求償權。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的,保險人依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支付了約定的賠償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險人轉讓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就是代位求償權。我國保險法和海商法均規定了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應履行的義務,如提供必要的文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不得因放棄或過失而侵害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等。在代位求償的名義上,依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的規定,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提起訴訟。

FOB、CIF、CFR三種貿易術語下,買賣雙方的責任是什么?

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運輸、保險、進出口手續等)及負擔的費用(與上述責任有關的費用)不同。

即,

FOB買方負責海運費和保險費 

CIF賣方負責海運費和保險費

CFR買方負責保險費,賣方負責海運費

解釋:

FOB 

買方

1、負責派船接運貨物

賣方

1、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上,(現在課本中不在說是船舷,注意,如果寫了船舷會錯)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CIF 

買方 

⑴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后一切風險

⑵負責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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