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經典案例分析的(十大經典貿易案例分析)

时间:2024-06-01 12:15:15 编辑: 来源:

收的單據找不到了,又無《托收統一規則》第5條所規定的不可抗力來解脫責任,代收行明顯地沒有盡到謹慎義務,應該承擔單據丟失的責任。目前我國出口貿易中采取D/P AT SIGHT成交的越來越多,它是出口商放棄L/C和進口商放棄T/T而互相博弈的最終結果,已成為很多公司首要的成交方式。問題是一旦發生了托收單據丟失如何迅速地解決問題?如何保障進出口當事人的利益?如何防止類似問題的發生?確實值得我們深思。

啟示:

1.要有與風險共舞的意識,切不可放松麻痹。D/P AT SIGHTS是商業信用,有較大的風險,能否收到貨款完全基于進口商的商業信用。在選擇客戶尤其是做大額交易時,一定要先考慮客戶的資信。現實中,由于國際商場競爭激烈,出口商多重成交輕風險,往往忽視資信調查,甚至擔心一旦客戶知道調查其資信,會影響今后合作。其實這是誤解,真正的合作伙伴是不會介意對自己的調查的,只有蓄意行騙的客戶才會反感和阻撓。

2.慎重選擇銀行。業務實踐經驗表明,很多D/P遠期風險的發生和代收行操作不規范或主觀惡意有密切關系,因此要盡可能選擇那些歷史較悠久、熟知國際慣例,同時又信譽卓著的國際大銀行作為代收行,這樣才能有效地避免銀行操作失誤、信譽欠佳造成的風險。如客戶提供了代收銀行,出口商要調查其規模、歷史和信譽,如果是新建私營小銀行,要提高警惕;如果出口商自己選擇代收銀行,要聽取我國銀行的建議,選擇知名的國際大銀行。

3.精心設計交單時間和航程時間的間隔。要事先打聽清楚D/P AT SIGHT在一些國家的特殊規定和習慣,做到知己知彼。例如歐洲國家的進口商習慣于貨船到了才付款贖單。如果船一開,出口商就提交單據托收,單據到了代收行,客戶又不埋單,單據只能睡大覺,少則半月,多則一月多,這樣單據丟失的概率就大大增加。有經驗的業務員多根據航程長短來安排交單時間,一般是船到目的地前一周左右保證單據郵寄到代收行。

4.公司不要只重視L/C,也要研究D/P的特點,建立一套完善的、實用的業務運作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同時聘用熟悉國際貿易慣例、熟悉相關法律知識和具備豐富實際工作經驗的專門人才。重要的是,企業的領導人要認真執行這些制度,不要讓制度流于形式。

5.規范填寫D/P托收申請書。業務人員應盡可能清楚完整地填寫托收申請書的所有委托事項,不要似是而非。要對每一個條款理解準確、深刻,填寫要細心、全面、嚴密、完整,其中的關鍵點是代收行的詳細資料(名稱、地址、SWIFTCODE、電話和傳真等)。現實中,往往是發生了托收風險,業務人員才發覺托收申請書填寫不正確,無法保障自己的利益。但已悔之晚矣。

6.為了防止單據的丟失,可以協商客戶同意后,只提交提單2份,一份留存以防萬一。如本案例中,其他的單據/證書相對來說容易補,而船公司對重簽提單的條件苛刻,往往需要大量的保證金和繁瑣的保證文件,也需要較長的時間,這段時間里貨柜在目的港口可能已經產生了較多的費用,如果貨物再變質,后果會更嚴重。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案例1:根據CFR術語規定,賣方有義務給買方發裝船通知,以便買方可以及時買保險,而題中賣方顯然未盡到責任,所以是賣方的責任

急求三個國際貿易實務案例的分析

1.會導致買方拒收整批貨物或要求補交湖藍色自行車并賠償損失

2.不能。因為FOB術語下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在本案例中,外包裝破裂是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掉在甲板上摔破的,因而導致里面的貨物被水浸泡。也就是說貨物受損是在越過船舷以后,因而是買方風險。此外,吊鉤不牢有可能是船方或港口方面的責任,所以,進口商應該向船方或港口方面索

賠。

3.應由印尼A公司承擔責任。因為在CFR術語下,賣方在裝船后應毫不延遲地通知買方貨已裝船,以便買方購買貨運保險。一旦賣方沒有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致使買方未能投保,由此產生的損失均由賣方承擔。

五道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

五道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

1、A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因為,雙方是用信用證結算,而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并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那么,開證行就必須對受益人履行付款義務,而與實際貨物的滅失與否,以及開證申請人沒有直接關系——開證行是信用證的第一付款責任人,即信用證結算不是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結算的關系,而是受益人與開證行之間的結算關系——這就是信用證獨立于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的特點。而對于實際貨物滅失后的損失索賠問題,如果受益人在交單相符的情況下,能夠從開證行得到貨款,那么,應該是A公司憑保單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而非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因此,A公司的要求顯然不合理。

2、保險公司拒賠不合理——因為,買方已向保險公司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那么,當貨物從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途中,發生的是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損失,因此,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倉至倉條款”,向保單的受益人(買方)做出相應的賠償。

3、(1)途中燒毀的化肥損失屬單獨海損,應由A承擔——因為,A公司投保的險種不包括火災的損失。(2)途中溼毀的化肥損失屬單獨海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因為A公司投保了水漬險。(3)A公司可以向出口商追償由于化肥價格下跌造成的損失——因為,B公司沒有按照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時間裝運,雖然提單上的日期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日期,但畢竟這不是實際起航時間,而是承運人給予B公司的通融——這個事實可以通過調取承運人的航海日志加以證明,因此,這可以證明B公司遲交貨物的事實。所以,A公司可以向出口商追償由于化肥價格下跌造成的損失。

4、(1)買方沒有拒收貨物和要求退款的權利——因為,合同是按CIF條款成交,那么,如果是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壞,應該憑保單向保險公司索賠。所以,買方沒有拒收貨物和要求退款的權利。

(2)此案中買方應憑保單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這樣處理此事才更合理。

5、這個案例與案例1是相同的內容,這里就不再贅述,參看案例1的答復。

一道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

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如果沒則沒有道理,FOB newyork 條件下,貨裝船舷前的一切費用應由美方負擔。

五道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請求高手解答,急用謝謝了!

第一題:信用證允許數量可以增減需符合一下三種情況:

1、信用證未規定數量不得增減

2、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

3、貨物數量不按包裝單位或個數計

一道國際貿易的案例分析題

出口農產品一般是以毛作凈的。除非事先有規定。

所以,出口公司的做法是對的。

如果合同上未注明如何解決類似糾紛的辦法,應該按合同上注明產品貨名為準.....如果合同貨名是CIDER,你可以拒絕接受APPLE WINE的證,如故接受了,應該注明該APPLE WINE的實際出口貨物包裝標志,并告之買方協商.但我懷疑你把產品類別和產品商標搞混了....酒和果汁不一樣啊. 另外,你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注意了"單證一致",卻忽略了更重要的"單貨一致",別說外貿,就是國內貨物的運輸,如果你在箱子上寫個A,單子上寫個B,發是能發,但肯定會有亂子.

兩道國際貿易的案例分析題!急!

1、如果在有效期內提交了原開證行針對不符點的各種修改單據且符合要求的話,原開證行必須解付,UCP600規定,開證行對提交的單據的不符點必須一次性指出,不能在更改后再次指出不符點!

2、如果確實是質量問題,那就要出具合同雙方約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如果是因為價格問題,屬于買方自己的決策失誤,無理由提出降價,且這時候賣方已經取得了全部有效議付單據,可以交單議付!

5道國際貿易事務案例分析題

1.可以賠償,因為受熱是一切險的承保范圍,

2.A公司得不到賠償,因為“倉至倉”條款在實際業務當中,實際保險范圍是“起運港”至“目的港”,所以A公司在工廠往“起運港”運輸貨物途中不是保險范圍,得不到賠償。

3.在信用證支付項下,《UCP500》中規定: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單據不全是不行的,可以拒付。

4.不能接受,就說我們已經按規定投保了,而且CIF價在“起運港”風險就已經轉移到買方了,所以我方沒有任何責任。

如果我方想長期和對方建立合作關系,我方可以給一些感情補償救濟,實際當中常這樣做。

5.和上述第四題,答案一致。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

FOB成交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A不可以得到賠償。

CIF成交: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在本案中也就是由美國B公司在貨物離岸必須要為貨物投保, A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得到賠償。

(所以一般都鼓勵出口用FOB,進口用CIF)

1、責任在賣方,應該在發貨前爭得對方同意。協商解決,可能被要求折扣銷售。

2、B公司來電是指電話還是信用證修改電文?如果是后者,可以順利結匯。因為信用證修改是信用證完整的一部分,銀行和開證申請人受其約束,受益人受其保護的。如果是其他形式則不能構成信用證的一部分,受益人利益得不到保護。

3、不懂。

對發盤作出實質性變更的,也就是對原發盤的否認,叫還盤,也就是變成一個新的發盤了,a公司未作進一步的還盤,合同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條有針對實質性變更的規定,“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除此之外的變更為非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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