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責任劃分(如何分清國際貿易中各方的責任)

时间:2024-06-09 05:28:37 编辑: 来源:

家采用各種限制進口的措施,如征收高額的進口稅,進口配額, 進口許可制,外匯管制等保護國內市場免受外國競爭;在出口方面,對本國出口商給予現金補貼和各種財政上的優惠,以鼓勵商品出口."獎出限入" 是貿易保護主義的基本特征.

簡述《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關于買賣雙方風險的分擔原則。

【答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風險主要指貨物在高溫、水漬、火災、嚴寒、盜竊或查封等非正常情況下發生的短少、變質或滅失等損失。在通常情況下,這些損失可通過保險在經濟上得到補償,但下列問題仍涉及買賣雙方的風險分擔:(1)誰有資格向保險公司求償;(2)在不屬保險范圍內或當事人漏保的情況下的風險分擔問題;(3)對受損貨物進行保全與救助的責任問題等。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于買賣雙方風險的分擔采用了以下原則:(1)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的原則。該公約采用了所有權與風險相分離的方法,確定了以交貨時間為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2)過失劃分的原則。第1項原則的適用有一個前提,即風險的轉移是在賣方無違約行為的情況下。該公約規定: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后遺失或損壞,買方仍需履行付款義務,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賣方的作為或不作為所致。(3)國際慣例優先原則。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若當事人選擇了這種慣例或習慣做法,則其風險分擔原則優于該公約的規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貿易術語就風險在買賣雙方之間的劃分作了規定。(4)劃撥是風險發生轉移的前提條件。根據該公約,貨物在劃撥合同項下前風險不發生轉移;經過劃撥的貨物,賣方不得再隨意進行提取、調換或挪作他用。1)當交貨涉及運輸時,風險于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起轉移到買方,但在貨物未劃撥合同項下前不發生轉移;2)在交貨不涉及運輸時,風險是在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發生轉移,但在貨物未劃撥合同項下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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