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真實案例分析題及答案(兩題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时间:2024-06-02 09:47:44 编辑: 来源:

例的焦點在于乙方提交銀行的議付單據中提單不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已裝船清潔提單的要求。由于乙方在實際業務操作已經不可能在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向信用證議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便心存僥幸以備運提單作為正式已裝船清潔提單作為議付單據。豈不知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了合同的有關要求而且已經構成了詐騙,其行為人不僅負民事方面的責任還要負刑事責任。作為信用證受益人要從中總結以下經驗:

1.在合同和信用證中詳細清楚地規定議付單據中的提單必須是全套清潔的已裝船提單。

2.受到議付單據后,仔細認真地審核相關單證,確認所有單據符合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要求。

3.仔細審核提單中的每一個細節,確保所收到的提單是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

忠告:

對于備運提單必須特別注意提單中是否有“已裝船”字樣, 而預借提單因其一般注有“已裝船”字樣,很難鑒別其真偽,只有通過對照受益人向議付行交單的日期是否早于提單簽署日期、裝運時間是否晚于提單簽署日期、或通過船務公告中的航班時間表來判定,這兩種提單也只能通過上述辦法從中找出單據的不符點進而拒付,然后通過協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倒簽提單是“已裝船”提單,其與預借提單的根本區別在于其簽署行為實施的時間是在貨物裝船以后,而預借提單實在貨物實際裝船以前。由于倒簽提單實際上是“已裝船”提單,承運人只是把貨物的裝船日期及提單的簽署日期提前,再審單過程中很難發現;即使通過船務公告或實際裝運船只的航海日志確認該提單屬倒簽提單,但由于 UCP500條款中已明確,銀行不負責鑒定單據的真偽,開證申請人也就無法因此拒付貨款。在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請出具止付令,實施財產保全。只有這樣,開證行才有權做出拒付。

5.我國某出口公司先后與倫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簽訂兩個出售農產品合同,共計3500長噸,價值8.275萬英鎊。裝運期為當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裝貨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裝另一艘外輪,至使貨物到2月11日才裝船完畢。在我公司的請求下,外輪代理公司將提單的日期改為1月31日,貸物到達鹿特丹后,買方對裝貨日期提出異議,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裝船證明。我公司堅持提單是正常的,無需提供證明。結果買方聘請律師上貨船查閱船長的船行日志,證明提單日期是偽造的,立即憑律師拍攝的證據,向當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發出通知扣留該船,經過4個月的協商,最后,我方賠款2.09萬英鎊;買方方肯撤回上訴而結案。

案例分析:

倒簽提單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被識破,產生的后果是嚴重的。但是在國際貿易中,倒倒簽提單的情況還是相當普遍。尤其是當延期時間不多的情況下,還是有許多出口商會鋌而走險。當倒簽的日子較長的情況出現,就容易引起買方懷疑,最終可以通過查閱船長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輪時刻表等途徑加以識破。

兩題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1)美方的要求確有依據。(2)進口方的失誤在于沒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條款在美國的商業習慣和法律中另有解釋,即《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3)進口方如果不愿負擔上述出口稅費,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的FOB釋義版本《INCOTERMS2000》,即應在合同中注明FOB條款按照《INCOTERMS2000》的規定釋義為準。

2、(1)進口商以貨物晚到為由拒收貨物的理由充分——因為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中規定裝運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 貨物應于 11 月 31 日前到達目的地魁北克, 如晚于 11 月 31 日到達,買方有權拒絕貨物。”所以,進口方拒收貨物理由充分。(2)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裝運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 貨物應于 11 月 31 日前到達目的地魁北克, 如晚于 11 月 31 日到達,買方有權拒絕貨物。這樣的條款,則出口方完全可以用CIF象征性交貨為由不承擔晚交貨的責任。(3)書讓所述,因為合同中規定裝運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 貨物應于 11 月 31 日前到達目的地魁北克, 如晚于 11 月 31 日到達,買方有權拒絕貨物。則該合同不再是單純的CIF象征性交貨合同。(4)這個案例的啟示就是,出口方不能夠輕易在合同中確認實際到貨期限,尤其是采用象征性交貨的價格術語或條款,因為貨物在實際運輸過程中出口方是無法掌控實際運輸的時間,因此,只能夠確認最遲交貨期,但不能夠確認最后到貨期,以免因無法掌控實際到貨期,而在自己的脖子上套上絞索,再把絞索的另一頭遞給對方。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在本題中:

(1)1000逄貨被火燒毀,是屬于承保風險所導致的貨物損失,屬于單獨海損。

(2)600箱貨被水澆濕,則是為了解除或減輕貨物所有人的損失所采取補救措失而人為造成的損失,屬于共同海損。

(3)主機和部分甲板被燒壞,是屬于承保風險所導致的直接損失,屬于單獨海損。

(4)拖輪費用,為了解除或減輕船舶或貨物所有人的損失所采取的補救過程當中所產生的費用,屬于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包括為了解除或減輕船舶或貨物所有人的損失而采取的補救措施所造成的損失以及所產生的費用。

(5)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員的工資,為了解除或減輕船舶或貨物所有人的損失,在補救過程中采取的措施而造成的費用,屬于共同海損。

補充說明:

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保險標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所造成的部分滅失或損害,即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部分損失。這種損失只能由標的物所有人單獨負擔。

單獨海損是指僅涉及船舶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的利益的損失,它與共同海損的主要區別是:

1.造成海損的原因不同.單獨海損是承保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貨損失;共同海損,則不是承保風險所直接導致的損失,而是為了解除或減輕共同危險人為地造成的一種損失。

2.承擔損失的責任不同。單獨海損的損失一般由受損方自行承擔;而共同海損的損失,則應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攤。

3、損失的內容不同。單獨海損僅指損失本身,而共同海損則包括損失及由此產生的費用。

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的聯系表現在:

1、從性質上看,二者都屬部分損失。

2、共同海損往往由單獨海損引起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