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結算方式與單證的關系(空運單據為什么不適合信用證結算方式)

时间:2024-06-07 03:35:06 编辑: 来源:

償利息損失。還有,如果由于議付行疏忽,對付款行或償付行索匯有誤,議付行應對付款行或開證行退款并補償其利息損失。

銀行是信用證業務的主要角色,不論是承擔第一性有條件保證付款責任的開證行,還是其他所有當事銀行,均應按照“UPC500”的規定及銀行間的業務代理協議,合理、謹慎地履行信用證義務。通過銀行的中介服務,使進、出口之間的國際貿易得以順利實現。維系各方的良好業務往來,對拓展國際經貿事業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當信用證項下的上述各當事人、關系人發生意見分歧時,首先應以信用證條款規定為準則,其次是參照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500號慣例》。但是該項慣例也不是能夠解決所有因信用證而產生的問題。因此信用證有關的各方,仍需要進一步以真研究信用證條款和“UCP500”所涉及的一切問題。

CIF交易中,賣方要向買方提供哪些單證?

1、提單,發票,保險單,原產地證,裝箱單,檢驗檢疫證書,這些基本都要有

如果是以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還要看信用證的具體要求,如裝船通知,廠檢單,材質單之類的

\r\n2、按《1990年通則》的規定,CIF術語只能適用于 海運 和內河航運,如要求賣方先將貨物交到 港口 貨站,以及使用滾裝/滾卸或集裝箱運輸時,則使用 CIP 術語更為適宜

\r\n在我國出口貿易中,按CIF條件成交的較為普遍,為了正確運用CIF術語,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必須認真核算運費 \r\n按CIF條件成交時,由于貨價構成因素中包括運費,故賣方對外報價時,應認真核算運費,把運費因素考慮到貨價中去那種不分銷售地區,不分距離遠近,都按同一價格出售的做法,顯然是不合適的

\r\n1)賣方核算運費時,主要應考慮下列因素: \r\n(1)運輸距離的遠近,同一種貨物,如運輸距離不同,其運輸費用的也必然有別,所以在按CIF條件成交時,應當核算運輸成本,以體現地區差價

\r\n(2)是否需要轉船,一般地說,直達運輸比中轉船運輸的費用低

所以按CIF條件成交時,不定期應考慮是否需要轉船,如在成交量少而雙無直達班輪運輸的情況下,貨物必須中途轉船運輸,這勢必增加一筆轉船的費用,此項費用,也應計入運輸成本交考慮到貨價中去在CIF條件下,不考慮轉船與否,都按同一的價格出售這種不計成本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r\n(3) 運價變運的趨勢,買賣雙方按CIF條件成交時,在確定貨價的同時,應考慮市場運價變動趨勢以及各種附加費,把運價變動的風險打到貨價中去,防止出現只顧成交,不顧運輸和只管貨價,不管動價的偏向

\r\n2)必須正確理解和處理風險與保險的關系 \r\n風險和保險是即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

在CIF條件下,如上所述買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買方為了轉嫁風險,本應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

但買方為了省事,在洽商交易時,要求賣方代辦保險,并商定保險費計入貨價中,由于CIF貨價中包括保險費,故賣方必須約定條件自費辦理保險,賣方為買方利益所進行的這種保險,純屬代辦性質,如果事后發生承保損失,由買方憑賣方提交的保險單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能否索賠到手,賣方概不負責

\r\n3)必須明確大宗商品交易下的卸貨費由何方負擔 \r\n在 國際貿易 中,大宗商品通常洽租不定期船運輸,大多數情況下,船公司承運大宗貨物,一般是不負擔裝卸費的,因此,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容易在卸貨費由何方負責的總是上引起爭議,為了明確責任,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就卸貨費由誰負擔的總是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r\n當買方不愿負擔卸貨費時,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后加列Liner Terms(班輪條件)或Landed(卸到岸上) 或Under ShipTackle(船舶吊鉤下交貨)字樣

\r\n當賣方不愿負擔卸貨時,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后加列Ex shipHold(艙底交貨)字樣

\r\n上述CIF后加列各種附加條件,如同 CFR 后列各種條件一樣,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誰負擔,它并不影響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的界線

\r\n4)必須搞好單證工作 \r\n按對CIF術語的傳統解釋,CIF屬象征性交貨,賣方負有向買主提交約定的裝運單據的義務,買方則負有憑裝運單據付款的義務,也就是說,在CIF條件下,買方是憑單據和付款對流的原則,因此,即使在賣方裝船以后至交單這段時間內,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只要賣方提交的符合要求,買方就不得拒收單據和拒付貨款,而只能先付未贖單,然后憑所取得的有關單據向船方或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追回損失,CIF交易實際上是一種單據買賣, \r\n由此可見,裝運單據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所以在發前實際工作中,應重視和搞好 單證 工作,當然,CIF是單據買賣說法,并不意味著可以因此而減輕賣方交貨方面的責任,CIF的賣方,除應提交約定的裝運單據外,還應保證交運約定的貨物

2014單證員考試《理論與知識》知識:國際貿易結算中的票據

國際貿易結算中的票據

1. 在國際結算中,主要使用匯票,匯票是使用最為廣泛的票據。

2. 匯票(Bill of Exchange,draft,bill)的含義:《英國票據法》匯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命令。我國《票據法》: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3. 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一般是出口商。如轉讓,還有背書人和被背書人。

4. 出票人和承兌人是匯票的債務人。

5. 在付款人簽名承擔付款義務之前,匯票的主債務人仍然是(出票人)。只有(付款人)在匯票上簽了名,承擔付款義務(也就是承兌)之后,才在法律上構成匯票的債務人,而且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出票人降為匯票的從債務人。

6. 在國際貿易結算中,通常是由賣方作為出票人開立以買方或買方委托的銀行為付款人并指定與其有往來的銀行為收款人的匯票進行。

7. 有利息條款而未規定利率的匯票無效。

8. 《日內瓦統一法》規定,見票即付和見票定期付款的匯票,出票人可以規定利息條款并應載明利率者,該利息條款無效,匯票本身有效。

9. 我國《票據法>第八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10. 我國《票據法》規定:收款人名稱是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否則無效。說明我國的匯票必須是記名匯票,不允許簽發不記名匯票。

11. 匯票上收款人,通常稱為“抬頭”。

12. 匯票抬頭的具體寫法有三種:(重點)

1)限制性抬頭。例“Pay to John Smith Only;Pay to John Smtih not transferable”,該匯票不能轉讓。

2)指示性抬頭。例“Pay to John Smith or Order;Pay to the order of John Smith”該種匯票經背書才可轉讓。

3)來人抬頭。“Pay to holder; Pay to bearer.僅憑交付就可轉讓,無須背書。

13. .我國票據法規定,凡來人抬頭的匯票無效。

14. 我國票據法規定即期匯票的有效期為自出票日起的1個月。

15. 匯票的付款期限有四種:

(1) 見票即付(At sight/on demand/on presentation)-即期匯票,無須承兌。

(2) 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te)-遠期匯票,須承兌。

(3) 出票后定期付款(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遠期匯票,須承兌。

(4) 見票后定期付款(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遠期匯票,須承兌。

遠期匯票需要承兌,即期匯票不需承兌。

16. 付款日期不肯定或根據某種條件確定付款日期的匯票,按照票據法規定均視為無效匯票。

17. 計算到期日的方法:(重點)P43

1)算尾不算頭

2)月為日歷月

3)先算整月,后算半月,半月按15天計算。

4)假日順延

5)到期日無相同日期即為月末。如見票后1個月,見票日為1月31日,則到期日為2月28日。見票日為1月15日,到期日為2月15日。

18. 匯票必須要有出票人簽名才能生效,未經出票人簽名的匯票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19. 根據匯票的付款時間,可以分為即期匯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和遠期匯票(time draft,usance draft)。

根據出票人身份,可以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20. 根據承兌人身份,可以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21. 根據有無附屬單據,可以分為光票和跟單匯票。在國際貿易中用得比較多的是跟單匯票。

22. 光票指不附有貨運單據的匯票,有時可附有發票或價格清單。

23. 票據行為:

1)出票(ISSUE/DRAW),匯票的簽發,是指出票人簽發匯票并將匯票交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是主票據行為。

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會被承兌和、或付款的責任。付款人對于匯票并不承擔責任。

2)提示(PRESENTATION),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其付款或承兌的行為。提示分為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

3)承兌(ACCEPTANCE)是指匯票付款人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由寫成和交付兩個動作組成。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稱為承兌人,并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而出票人成為從債務人。

4)付款(PAYMENT)。付款人的責任有兩個:應正當付款和應支付金錢。

5)背書(ENDORSEMENT):由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匯票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得行為。有兩個動作:簽字和交付。票據的背書目的可以是票據轉讓,也可以是票款托收,還可以是票據質押。

6)拒付(Dishonour),又稱退票,包括拒絕付款和拒絕承兌。當匯票作提示承兌時,被拒絕或未能獲得承兌;無須承兌或已獲承兌的匯票未能在到期時獲得付款。

7)追索:(Re買粉絲urse)匯票在遭到拒付時,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承兌人或其他的匯票債務人(如保證人)清償匯票金額及有關費用的行為。

8)保證(Guarantee)

24. 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成為承兌人,并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

25. 已經承兌的遠期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我國票據法規定為自到期日起10天內。

<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