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央企融資性貿易案例(中石油對外直接投資有哪些融資方式?)

时间:2024-05-20 12:43:36 编辑: 来源:

p>另外,受“4號文”影響,有私募機構心態出現變化。“4號文”下發次日(2月14日),北京某資管公司高層在電話中告訴本報記者,年初有幾家開發商跟她熟悉的機構談融資,春節前談好了產品結構,受到“4號文”影響,該機構隨即決定對此前的結構進行調整。

今年房地產“水龍頭”的緊張,也從地產研究機構的統計數據中得到印證。同策買粉絲研究部提供給第一財經的數據顯示,今年1月,40家典型上市房企完成融資金額折合人民幣共計397.52億元,環比2016年12月的717.97億元減少44.63%。來自中原地產研究部的數據則稱顯示,今年1月全國房企包括私募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等的融資合計僅133.08億元,延續了去年四季度以來的低迷狀態,相比2016年1月同期下降幅度達92%。同時資金價格也出現明顯上行趨勢。

關于未來政策走向,民生證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組負責人李奇霖預計,未來抑制房地產泡沫、控制房貸仍是政策重點,重點城市房地產調控還將繼續。

探路并購和綠色債

同樣提及加強并購的還有泰禾。3月4日,泰禾集團董事長黃其森對第一財經等媒體坦言,過去很多資金流入房地產,中央加強金融監管是正確的,因為金融需要穩定,用來服務大眾,服務實體。他說,房地產資金來源主要是兩個,一個是金融機構融資,一個是銷售回款,如果這兩頭收緊,肯定會對市場有影響,不排除有些地方樓市出現波動。在黃其森看來,今年資金緊于去年,地產業并購機會也將增多。

一度被房企用作融資的公司債在收緊。去年10月,在房地產市場調控措施頻出的背景下,滬深交易所相繼收緊房企公司債券發行。自去年11月份到今年1月,未有房企成功發行境內公司債。據同策買粉絲研究部總監張宏偉的觀察,目前房企國內發債的單筆規模大幅下降,總規模趨勢也出現大幅下降,發債的利率也在小幅回升。在這樣的背景下,2016年初正式啟動的綠色債券市場走入了房企的企業視野,成為房企追逐的對象。

綠色債券即“綠債”,是指募集資金最終投向綠色項目的債權債務憑證,是為綠色項目融資的一個重要渠道。

從發行利率上看,與其他融資渠道相比,綠債的成本優勢較為明顯。但從目前的結構來看,綠債沒能成為房企戰場。

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研究院近日提供給第一財經的一份《綠色債券年度報告》稱,2016年,在監管政策及市場需求的雙重驅動下,綠色債券發行規模去年保持快速增長。去年全年境內貼標綠色債券與貼標綠色資產支持證券共計發行53只,發行規模2052.4億元。盡管如此,該研究院綠債評估部分析師劉心荷告訴本報記者,盡管不少地產公司前來買粉絲如何發綠債,但從境內綠色債券市場啟動到今年2月中旬,境內發行的綠債中沒有一家發行人是房地產公司。

原因與綠債門檻有關。劉心荷舉例說,在綠色債務融資工具與綠色公司債依據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中,明確要求新建綠色建筑達到《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二星級及以上,標準要求較為嚴格。

直到2月17日,房企境內綠債的消息才傳向市場。香港上市的國內房企龍湖地產(00960.HK)發布公告稱,該公司間接附屬重慶龍湖企業拓展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接獲發行規模不超過人民幣40.4億元(含40.4億元)的綠色債券。龍湖此次綠色債券采用分期發行方式,發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發行第一期綠色債券,規模30.4億元。3月7日,二期10億元債券發行。

龍湖地產首席執行官邵明曉日前對本報記者表示,龍湖發債時一般會提前考慮還款節奏,并控制融資成本于較低水平,管控資產負債表,保持財務穩健安全,提升公司抗風險能力。

穆迪則在早前提供給第一財經的《中國房地產業2017年展望》報告中分析,今年全年,中國開發商到期的境內外債券金額相對較小,債券和貸款市場仍向受評開發商開放。但2017年房地產行業整合將會繼續進行,這一趨勢將對財務健康的大型開發商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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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產融資案例分析

借殼上市,幸福實業重大資產重組于2006年底啟動,2008年1月底獲得中國核準批文,2008年年中實施完成,整體重組過程跨越約1年半時間。 幸分置改革的時代背景下,方段,且切合當時的市場潮流與熱點,是地產公司借殼上市較為典型的成功案例。

四、個人房產融資有風險嗎?

個人房產融資當然是有風險的。任何的融資方案都是有風險的。只是看風險大小而已。尤其是你用房產融資就風險更大了。首先要搞清楚你的個人房產是自己住的還是投資用的房子。如果只是投資用的房子,那還強一點,就算出了風險也頂多就是賠房子。如果是自己住的房子那最好不要用來融資,不然一旦出事連住的地方都沒有了。

國資委查到后果會怎么處理

國資委印發央企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國資委網站消息,7月30日,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辦法》指出,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全文: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37號

《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肖亞慶

2018年7月13日

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以下簡稱責任追究)是指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的工作。

前款所稱規定,包括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前款所稱未履行職責,是指未在規定期限內或正當合理期限內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不作為、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等;未正確履行職責,是指未按規定以及崗位職責要求,不適當或不完全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職權、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

第四條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問責。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按照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

(二)堅持客觀公正定責。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調查核實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及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認定相關人員責任,保護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三)堅持分級分層追責。國資委和中央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界定責任追究工作職責,分級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分別對企業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形成分級分層、有效銜接、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四)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在對違規經營投資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的同時,加大典型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加強警示教育,發揮震懾作用,推動中央企業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堵塞經營管理漏洞,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在責任追究工作過程中,發現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應當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章責任追究范圍

第六條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七條所列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條集團管控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違反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重大經營投資事項,或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的重大經營投資事項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以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對國家有關集團管控的規定未執行或執行不力,致使發生重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三)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四)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且對集團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五)對國家有關監管機構就經營投資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絕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條風險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履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建設職責,導致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未執行或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應對和報告。

(三)未按規定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等進行法律審核。

(四)未執行國有資產監管有關規定,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

(五)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六)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

第九條購銷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

(二)未正確履行合同,或無正當理由放棄應得合同權益。

(三)違反規定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或“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

(四)違反規定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

(五)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

(六)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

(七)違反規定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

(八)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條工程承包建設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或風險分析。

(二)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未經授權和超越授權投標。

(三)違反規定,無合理商業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報價中標。

(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

(五)未按規定程序對合同約定進行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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