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
十、已廢止的規定:
(一)視同自產產品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審批的規定;
(二)小型企業、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審核期為12個月的規定;
(三)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批準的規定;
(四)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