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外貿企業出口免抵退 通俗(為什么外貿企業不是免抵退稅,而是免退稅?)

时间:2024-05-19 03:59:34 编辑: 来源:

不可退稅的部分)貸方是應交稅費_增值稅_進項(退稅抵扣)。

免抵退的具體含義

如何理解“免抵退”及其計算公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除另行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就“免抵退”政策本身的含義,以及其計算,在各種文獻資料都有較為詳細的介紹,但這種管理辦法本身比較抽象,而且與此前的管理辦法有所變化,而變化的內容對理解也增加一些難點,因而實踐中操作起來就有一些困難。我們在此將這一問題作一下介紹,幫助大家理解。

(注:為了便于學習時理解,本文中引入了一些便于幫助理解但不規范的術語,包括一些規范概念對應的通俗說法,對其含義文中有解釋,文中有單獨使用的,有參互實用的,有輔助使用的,僅僅是為了便于理解,在正式使用時,還是應該使用規范術語,以免產生誤解)。

一、 “免、抵、退”管理辦法有關的幾個相關概念

一般來說,“免、抵、退”是各有含義的,①、“免”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征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②、“抵”是指以本企業本期出口產品應退稅額抵頂內銷產品應納稅額。③、“退”是指按照上述過程確定的實際應退稅額符合一定標準時,即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稅。

對此,可能存在的疑問包括:為什么增值稅出口退稅要采用這樣一種程序呢?還有,為什么不能直接規定退稅率就是出口產品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呢?抵頂的實際意義何在?為什么要比較免抵退稅額與當期留抵稅額來確定實際退稅額呢?

對此我們應該著重理解以下幾個方面:

①、當期免抵退稅額,也就是按照免抵退政策計算的當期應抵頂的進項稅額,也可以理解為按企業當期出口額以所適用的名義退稅率計算的名義退稅額。為什么要說是名義應退稅額呢?因為后面還有一個實際退稅額。(見后文)

②、出口零稅率,實際上,我國對于符合條件的出口貨物實行出口環節增值稅零稅率,對于增值稅來說銷售環節零稅率的實質含義是本環節應納稅額為負數,即: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0,也就意味著本環節要退還相應貨物包含的進項稅。

③、退稅率,增值稅的征稅原理決定了在每一個流轉環節只對本環節的增值額按適用稅率征稅,但理論上的增值額在實踐中是難以認定的,所以采用銷項稅額抵減進項稅額后為應納稅額的實用征收辦法,但因為企業的生產流通環節是一個連續的但不是一一對應的過程,本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燃料、動力并不一定在當期消耗,當期所實際消耗的這些東西所包含的進項稅也未必同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相吻合。所以因征納稅管理需要,稅法規定采用了設定假定出口退稅額的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也就是人為設定退稅率,用以計算免抵退稅額(名義退稅額),而無論其所耗材料物資等實際包含多少進項稅;

⑤、抵頂制,在實踐中,大多數企業的銷售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內銷,所以當期出口產品所實際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實際難以準確辨析,稅收實踐就采用了人為確定退稅率,并且首先以計算出來的當期免抵退稅額(即當期名義退稅額或者稱當期應抵頂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產品應納增值稅的處理簡易處理,實際是減化了增值稅征納環節的征稅、退稅過程。所以“財稅〔2002〕7號”解釋為:“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這其實可以理解為在實踐中,“免、抵”兩個環節是同步進行的,免抵之后再確定是否應退以及應退多少稅額。

⑥、期末留抵稅額,在這里需要說明一下,期末留抵稅額存在“實際期末留抵稅額”和“名義期末留抵稅額”兩個概念。“實際期末留抵稅額”就是可以留待以后期間抵扣的進項稅額,在金額上,實際期末留抵稅額=名義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實際應退稅額;而“名義期末留抵稅額”是計算免抵退稅和實際期末留抵稅額的一個中間概念,在金額上等于當期應納稅額小于零時情況下的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可能存在以下情況:

Ⅰ、如果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大于零,表明當期出口應退的進項稅額不足抵頂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即不足抵頂),當期仍有需要繳納的稅額。在這種情況下,應無期末留抵稅額。

當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小于零時,可能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Ⅱ、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小于或者等于“當期名義退稅額”,則實際退稅額以“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為限。而“當期期末實際留抵額=名義留抵額-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0,也就是說實際上已經沒有可以留抵的稅額了!

Ⅲ、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大于或者等于“當期名義退稅額”,則實際退稅額就是當期名義退稅額。而“當期期末實際留抵額=名義留抵額-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實際退稅額>0,可以說這時的“當期期末實際留抵額”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當期末留抵稅額!此時的期末留抵稅額就是未抵扣完(注意是未抵扣完,不是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但因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連續進項的,所以不能斷定這部分留抵稅額是屬于出口還是內銷所對應的,因為也可能是以后期間出口或者內銷所對應的。

⑦、實際退稅額,這是與名義退稅額即當期免抵退稅額相對而言的,為什么這樣說呢,因為假設不實行免抵退管理辦法而是該繳的繳該退的退的話,這部分所謂的免抵退稅額就是企業應該收到的退還稅款,而在抵頂制下,要先以這部分應退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抵頂之后還有剩余的,才退還抵頂剩余部分的稅款。

至于在實際計算的時候,還要再作一個比較,就是看企業當期名義期末未抵頂完的與名義退稅額孰低,然后以較低者為限實際退還稅款。這樣的過程其實就是確認有無抵頂額以及抵頂額為多少的過程,以進一步確定應退稅額。

這個比較過程的原理在對計算方法和公式進行分析時介紹。

⑧、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實行免抵退管理辦法的,退稅率是國家規定的,所以出口貨物名義征稅率和退稅率之間存在一個差額,如名義征稅率17%,退稅率13%,差額4%,這部分實際上是既不免稅也不得抵扣的,反過來說就是應納稅額的增加項目,這也可以從應納稅額的公式看出來。

⑨、原理簡析,“免、抵、退”管理辦法的原理主要是以出口應免退稅額抵頂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抵頂的過程稱為“免抵”,免抵的金額稱為“免抵額”,以免抵的過程將內銷應納稅和出口免退稅兩項業務連接起來,簡化了征納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著重把握的幾個點是:應納稅額、免抵退稅額、實際應退稅額、期末留抵稅額等。

我們從另一個角度來分析“免抵退”過程:

如果企業當期既有出口又有內銷,則首先以出口應退稅額抵頂內銷貨物應納稅額。但是抵頂過程可能存在兩種情況,一、不需抵扣,當計算的內銷部分應納稅額小于零,這時實際上不需要抵頂,所以當期應退還全部出口應退稅額,企業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正;二、計算出的內銷部分應納稅額為大于等于零,這時就先以出口應納稅額抵頂,抵頂的結果也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抵頂之后當期不需要再納稅,即抵頂有余,但是還有未抵頂完的應退稅額,這時就將未抵頂完的應退稅額退還企業,這部分應退稅款在金額上等于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這種情況下抵頂金額等于名義應退稅額(即免抵退稅額)與實際退稅額之間的差額,這種情況下期末無留抵稅額;另一種情況是抵頂之后,還應該繳納一定數額的增值稅,即不足抵頂,這意味著當期應退稅額已經全部抵頂應納稅額,而且還有未抵頂完的稅額。

就一、二所述情況,也就使就是確定“當期名義期末留抵稅額與名義退稅額孰低”。這里的當期名義期末留抵稅額在數值上等于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而“當期實際退稅額”是當期名義退稅額和當期應納稅額絕對值或者當期名義期末留抵稅額的較低者。

二,對計算方法和公式的理解

按照“財稅〔2002〕7號”文,實行免抵退稅方式時,有一系列計算公式,但是文件中的這些公式是經過優化或者說是將這種制度按照理論進行實踐可操作性轉化的,使用起來固然比較方便,但是理解起來卻存在一定難度。我們可以就這些公式的含義和聯系做一些簡單的分析(紅色字體是原文,黑色是分析,藍色是需要重點說明或關注的內容):

一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這個公式比較容易理解,其中括號里面兩項相減的是實質含義就是當期準予從內銷貨物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本應出口退稅的進項稅額。理論上說,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只能是當期進項稅中屬于生產內銷產品所消耗的材料物資對應的部分,但是因為時間等原因造成的差異,致使無法明確辨析,只能采用人為的簡化確定方式,即通過當期全部進項稅額減去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額這種方式來計算。而這個部分中不光有當期內銷貨物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還有出口貨物應退的進項稅額,將這兩個部分全部視同進項稅額來抵扣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實際體現的是免抵退的抵頂過程,即已應免退稅額抵定內銷應納稅額的過程。

括號中后面的這個概念比較拗口,所謂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額意味著,按照免抵退稅制度進行計算時,“不得免征”和“不得抵扣”的兩部分進項稅額,不得免征的原因,這部分的計算公式是后面的四,具體可以參見這部分分析。

二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其中:

1、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關稅和消費稅

如前所述,這個公式中計算的“免抵退稅額”就是名義應退稅額或者免抵退制度下的可抵頂進項稅額。公式最后一個減項“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的實質含義是,免稅購進的原材料本身是不含進項稅額的,所以在計算免抵退稅額時就不應該退還這部分原本不存在的稅額,因此要通過計算予以剔除。

三、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1、如當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根據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確定。

這實際是一組當期實際應退稅額的判斷公式。采用的思路是: 當期應退稅額=MIN[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即取二者中較小的一個)。

需要說明一點,這里的“當期末留抵稅額”實際上是名義留抵額,為什么這樣說呢?因為最終的實際期末留抵額=名義留抵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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