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外貿企業出口退增值稅嗎(進口貨物需要交增值稅嗎?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如何計算?)

时间:2024-06-01 10:43:06 编辑: 来源:

的FOB、CFR和CIF價的換算方法如下:

FOB價=CFR價-運費=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運費

因此,如果企業以到岸價格作為對外出口成交的,在貨物離境后,應扣除發生的由企業負擔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傭金和財務費用;以CFR價成交的,應扣除運費。

二、計算方法

1、一般貿易

(1)計算公式: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

(2)以上計算公式的有關說明:

①當期進項稅額包括當期全部國內購料、水電費、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當期海關代征增值稅等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②外匯人民幣牌價應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兩種辦法確定,即國家公布的當日牌價或月初、月末牌價的平均價。計算方法一旦確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更改。

③企業實際銷售收入與出口貨物報送但、外匯核銷單上記載的金額不一致時,稅務機關按金額大的征稅,按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金額退稅。

④應納稅額小于零的,結轉下期抵減應交稅額。

問題八:外貿企業如何計算出口退稅的,最好能舉例說明? 呵呵!這個人應該 問你的 稅務 及 海關!

一般應該是 出口的 總價(給對方開發票的總價)乘以 退稅率……與國內增值稅計算方法不一樣哦……

問題九:外貿-出口退稅如何計算 假設 計稅金額是a,征稅率為b

如果你的發票金額是稅后金額,即100000,那么

計稅金額+征稅額=稅后金額

a+ab=100000

a=100000/(1+b)

退稅額=15%a

=15%x【100000/(1+b)】

如果你的計稅金額就是100000,那么退稅額就是100000x15%=15000

問題十:如何算退稅金額 退稅額=(增值稅發票金額)/(1+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

例如:貨值100萬人民幣,增值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則:

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幣

出口商品要交增值稅嗎?

一般來說,不是能源類的產品,出口是免稅的。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2]7號《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規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和制度。

其中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

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

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擴展資料:

出口貨物不交增值稅卻要交關稅的原因:

國家鼓勵出口,所以現在出口都是零稅率,即增值稅是0。

而關稅和增值稅是兩個部門收的,關稅是海關收的,增值稅是稅務部門收的。

生產型與外貿型企業出口退稅哪個合算

外貿型出口企業是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即對出口貨物在國內流通環節發

生的增值稅,在出口后按收購成本與退稅率計算退稅并退還給企業。

而生產型企業實行的是“免、抵、退”稅辦法,即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

征其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

同一個產品以相同價格從生產企業出口,或讓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當然是從生產企

業出口更合算,因為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的計算基數是出口價格;外貿公司出口,退稅的基數是稅前價格

當然,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業務模式,需要具體分析。

拓展資料:

生產型企業與外貿型企業區別:

兩者有明顯區別,外貿企業指單純的進出口企業,自己不生產產品,從生產廠家進

貨,銷售給外國,中間掙差價和退稅。

生產企業,是指也有外貿出口權,自己是生產廠家,但一般來說只能出自己工廠生

產的產品。

退稅:退稅是指因某種原因,稅務機關將已征稅款按規定程序,退給原納稅人。

主要包括:

(1)由于工作差錯而發生的多征。

(2) 政策性退稅。因稅收政策變動。

(3) 由于其他原因的退稅。退稅程序: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稅務機關審批后,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辦理。

出口退稅:

出口產品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產品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產品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產品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

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頒發了《關于批轉財政部〈關于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

1994年1月1日起,隨著國家稅制的改革,中國改革了已有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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