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大宗國際貿易付款方式(出口大宗貨物買方應該注意什么)

时间:2024-06-21 00:57:30 编辑: 来源:

對自己風險較大的支付方式,這取決于雙方在貿易中地位與雙方的信用程度,信用證支付方式是雙方矛盾最小的一種方式,因為有銀行出面來緩和了雙方的矛盾,但信用證方式的費用較高,關鍵是要找到一家愿意提供信用的銀行,手續相對復雜,在一些小額交易中,應考慮用托收或匯付方式。

此外,在選擇支付方式時,還應考慮貿易取采用的貿易術語。不同的術語所規定的交貨方式和運輸方式是不同的。而不同的交貨方式和運輸方式能適應的貨款收付方式也應有所不同的。在使用FOB、CIF、CFR、FCA、CIP、CPT等屬于象征性交貨貨術語的情況下,賣方交單收款 、買方憑單付款,控制單據就意味著控制貨物,這類交易既可使用信用證方式 ,也可通過跟單托收方式收取貨款。但在使用EXW、DAF、DES、DDU、DDP等屬于實際交貨方式的術語的交易中,由于賣方是向買方直接交貨,因此,除非經約定由進口地銀行收貨,一般不能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在采用象征性交貨術語的情況下,也要考慮運輸方式不同來確定支付方式。如果貨物通過海洋運輸時,賣方發貨后所取得的是不記名提單,加上貨物在途時間較長,因此采用結算程序較復雜、收匯時間較長的信用證支付與托收方式收款都是可以的。此時如果是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銀行承擔了買方拒付的風險;而在托收方式中,賣方可以在買方付款前通過控制提單控制貨物的處置權。但如貨物通過航空、鐵路運輸或用郵包寄送,賣方得到的運輸單據是航空運輸單、鐵路運輸單或郵包收據,在貨物運抵目的地后,由運輸機構直接通知收貨人取貨,只要收貨人沒有拒收貨物,貨物不管是否已經付款,都由收貨人買方控制,賣方將失去貨物的控制。因此采用這些方式運輸貨物的交易,都不適宜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最好采用信用證或匯付方式,如果是采用信用證方式,通常也應把這些運輸單據的收貨人填寫為開證行。

2.合理利用不同的支付方式進行融資

不管采用何種支付方式,合同一旦確定,就必須履行,對于出口商而言,在支付方式確定后,也可以在確定的支付方式下充分利用金融市場進行合理的融資,以提高資金的流動性。如在采用托收方式的情況下,可以利用國際保付代理業務來獲得資金的融通,由保理公司收取一定的保付代理費用,墊付貨款,并代為追償貨款,也可以利用銀行進行托收方式下的出口押匯融資等;如采用的是信用證方式,出口人可以利用信用證進行出口打包貸款,解決生產或采購出口貨物的資金困難,也可以在原信用證為擔保的基礎上向銀行申請開出以其上游企業為受益人的橋式信用證,獲得出口貨物的資金融通;特別要提到的是,如果是銀行遠期承兌匯票付款方式,企業可以利用貼現市場將匯票進行貼現。再用貼現來的資金向銀行申請更大金額的銀行承兌匯票,因為目前銀行開具承兌匯票一般只需要50%的保證金,而且手續簡單,限制少,貼現利率遠遠低于貸款利率,企業甚至可以再將這種匯票拿到票據市場貼現,這樣反復,資金融通規模和速度要遠遠大于貸款,融資成本也遠遠低于貸款,是一種很好的資金融通方式,當然,銀行開具承兌匯票也不是沒有任何其它條件,可任由企業無限制擴大融資規模,這只是相對而言的。

三、通過不同結算方式的結合減少矛盾與風險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買賣雙方就支付問題的矛盾始終是存在的,雙方信任問題、資金的周轉問題是最主要的兩個問題。要想順利的促成交易的達成,就必須找到一種雙方都能按受的方式,有時一種方式并不能解決這種矛盾。但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方式將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使之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于妥善處理付匯。常見的不同結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證與匯付結合、信用證與托收結合、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貨物數量有一定機動幅度的某些初級產品的交易可采用信用證與匯付相結合的方式,雙方可約定部分貨款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匯付方式支付。不采用這種方式時,可在信用證中規定,憑裝運單據先付發票金額的一部分,或在貨物發運前預付金額若干成,余額等待貨到達目的地(港)后或經再檢驗后用匯付方式支付。

信用證與托收結合也是一種雙方易為接受的支付方式。在這種方式下,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托收方式結算。這種結合形式的具體做法通常是: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出口人)開立兩張匯票,屬于信用證項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支付,而其余額則將貨運單據附在托收的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這種做法,對出口人收匯較為安全,對進口人可減少墊金,易為雙方接受。但信用證必須訂明信用證的種類和支付金額以及托收方式的種類,也必須訂明“在全部付清發票金額后方可交單”的條款。成套設備、大型機械和大型交通運輸工具的結算可采用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的方式。這類產品,交易金額大,生產周期大,往往要求買方以匯付方式預付部分貨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貨款則由買方按信用證規定或開加保函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

此外,還有匯付與托收結合、托收與備用信用證或銀行保函結和等形式。我們在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業務時,究竟選擇那一種結合形式,必須酌情而定。

出口大宗貨物買方應該注意什么

出口貿易合同的注意事項篇一:出口貿易注意事項(1)逐步降低市場壁壘,優化投資環境提高出口競爭力,關鍵在于產品的創新。根據前面的回歸分析,Fdi對提高我國出口產品的競爭力不再明顯,為了進一步發揮Fdi所帶來的福利,建議政府放寬外資企業的準入條件,為國內企業營造一種競爭態勢。從而促進國內企業的改革創新。第一,提高內資企業的學習、創新能力。改善內資企業經營管理機制,提高生產效率;增加科研投資,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力。第二,培養良好的企業文化。與外資企業相比,國內企業在薪資水平、員工福利等方面還有所不足。通過培養企業文化,使員工具有歸屬感,為企業的發展壯大奠定基礎。第三、規范國內市場競爭秩序。(3)建立國際貿易風險監督機制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使我國融入到了世界經濟體制之中。前面的回歸分析也驗證了,國際環境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一直以來都很重要。從企業層面而言,依據國際市場需求組織生產和出口,尋找信譽良好的合作商,提高對出口風險的敏感度。從政府層面而言,積極建立與其他國家的友好合作關系,為出口創造良好國際環境;一旦出現貿易爭端,依據wTo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積極為出口企業提供幫助。(4)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根據一般匯率理論和本文的分析,匯率對貿易有著顯著影響。自改革開放后,人民幣匯率逐漸上調,對出口貿易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國內企業對出口貿易前景也比較樂觀。而最近幾年人民幣匯率有所下調,根據一些貿易公司的反應,出口貿易利潤降低。因此保持人民幣匯率穩定穩定國內貿易公司經營狀況具有重要意義。另外,我國目前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中國和部分國家的業務往來開始采用人民幣結算,穩定匯率對提高人民幣影響力、增強國內外對人民幣的信心具有很大幫助。篇二:國際貿易簽合同時注意事項國際貿易簽合同時注意事項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通過洽商交易達成協議后,按國際貿易的一般習慣做法,大都需要簽團一定格式的書面合同,以作為約束雙方的法律依據。

在交易雙方所訂立的買賣合同中,都規定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于交易對象、成交條件及所選用的慣例不同,每份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來看,卻是相同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的基本義務是,按合同規定交付貨物,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各項單據燕轉移貨物的所有權;買方的基本義務是,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合同簽訂后,買賣雙方都應受其約束,都要本著“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切實履行2事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如合同一方沒有或沒有完全履行他在合同中所承擔的義務,致使對方的權利受到損害時,受損害的一方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取得補償。這種依法取得補償的方法在法律上稱為救濟方法。為了有利于合同的履行,現將履行進出口合同的基本程序、各環節的基本內容和履行當中的注意事項等,分別介紹和說明如下:第一節出口合同的履行在我國出口貿易中,多數按ciF條件成交,并按信用證支付方式收款,履行這種出口合同,涉及面廣,工作環節多,手續繁雜,且影響履行的因素很多,為了提高履行約率,各外貿公司必須加強同有關部門的協作與配合,力求把各項工作做到粗確細致,盡量避免出現脫節情況,做到環環扣緊,井然有序。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備貨、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報關、報驗、保險、裝船、制單、結匯等工作環節。在這些工作環節中,以貨(備貨)、證(催證、審證和改證)、船(租船、訂艙)、款(制單結匯)四個環節的工作最為重要。只有做好這些環節的工作,才能防止出現“有貨無證”、“有證無貨”、“有貨無船”、“有船無貨”、“單證不符”或違反裝運期等情況,根據我國對外貿易長期實踐的經驗表明,在履行出口合同時,一肌應做好下列各環節的工作:備貨與報驗為了保證按時、按質、按量交付約定的貨物,在訂立合同之后,賣方必須及時落實貨源,備妥應交的貨物,并做好出口貨物的報驗工作。備貨備貨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按合同和信用證的要求巍峨生產加工或倉儲部門組織貨源和催交貨物,核實貨物的加工,整理,包裝和刷嘜情況,對應交的貨物進行驗收和清點,在備貨工作中,應注意下列事項:

發運貨物的時間。為了保證按時交貨,應根據合同和信用證對裝運期的規定,并結合船期安排,做好供貨工作,使船貨銜接好,以防止出現船等貨的情況。貨物的品質,規格。交付貨物的品質,規格,必須符合約定的要求,如果不符,應進行篩選和加工,整理直至達到要求為準。貨物的數量。必須按約定數量備貨,而且應留有余地,以備必要時作為調換之用,如約定可以溢短裝百分之若干時,則應考慮滿足溢裝部分的需要。貨物的包裝。按約定的條件包裝,核實包裝是否適應長途運輸和保護商品的要求,如發現包裝不良或有破損,應及時修整或調換。在包裝的明顯部位,應按約不定期的嘜頭式樣刷制嘜頭,對包裝上的其它各種標志是否符合要求,也應注意。報驗凡按約定條件和國家規定必須法定檢驗的出口貨物,在備妥貨物后,應向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申請檢驗,只有經檢驗出具商檢局簽發的檢驗合格證書,海關才放行,凡檢驗不合格的貨物,一律不得出口。申請報驗時,應填制出口報驗申請單,向商檢局辦理申請報驗手續,該申請單的內容,一般包括品名,規格,數量或重量,包裝,產地等項,在提交申請單時,應隨附合同和信用證副本等有關文件,供商檢局檢驗和發證時作參考。當貨物經檢驗合格,商檢局發給檢驗合格證書,外貿公司應在檢驗證規定的有鏟期內將貨物裝運出口,如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不能裝運出口,應向商檢局申請展期,并由商檢局進行復驗,復驗合格后,才準予出口。催證、審證和改證在履行憑信用證付款的出口合同時,應注意做好下列工作:催證在按信用證付款條件成交時,買方按約定時間開證是賣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條件,尤其是大宗交易或按買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買方及時開證更為必要;否則,賣方無法安排生產和組織貨源,在實際業務中,由于種種原因買方不能按時開證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我們應結合備貨情況做好催證工作,及時提請對方按約定時間辦理開證手續,以利合同的履行。審證在實際業務中,由于種種原因,,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常有與合同條款不符的情況,為了維護我方的利益,確保收匯安全和合同的順利履行,我們應對國外來證,按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和審查,在審證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政治性,政策性審查。在我國對外政策的指導下,對不同國家和不同地區的來證從政治上,政策上進行審查,如來證國家同我國有無經濟貿易往來關系,來證內容是否符合政府間的支付協定,證中有無歧視性內容等。開證行與保兌行的資信情況,為了確保安全收匯,對開證行和保競任所在國的政治,經濟狀況,開證行和保兌行的資信及其經營作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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