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上海外灘突發火災事件(上海外灘附近突發火災,導致起火的原因是什么?)

时间:2024-06-01 12:25:15 编辑: 来源:

uo;。在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六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等八種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可以看出,是根據具體事件具體分析地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理,并沒有“一刀切”規定處理哪個級別的負責人。

即使在“神奇的35”中,也有頗多不實。其中河南平頂山礦難2009年9月8日公布的遇難人數為35人,但9月9日公布的數據就已為遇難44人。

35人的盤點并不完全屬實

 

參照:旅游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在旅游活動過程中,根據旅游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事態發展趨勢,旅游安全事故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個等級。

3. 2.1.1 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1-2人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5—50萬元(不含50萬元)的旅游安全事故;

(2)客車、客船等旅游交通工具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交通工具及人員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旅游安全事故;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的旅游安全事故。

3. 2.1.2 較大事故

較大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3—9人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50—100萬元(不含100萬元)的旅游安全事故;

(2)其他因重傷過多、影響較大和涉外(港、澳、臺)等旅游事故。

3. 2.1.3 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10-29人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旅游安全事故,或一次造成游客6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2)其他性質特別嚴重、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旅游安全事故。

3. 2.1.4特別重大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旅游安全事故,或一次造成游客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2)其他性質特別嚴重、可能產生特別重大影響的旅游安全事故。

 

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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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蝌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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