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而言,可提交仲裁的糾紛限于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合同糾紛”,指民事經濟合同糾紛。主要有:一般民事、經濟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著作權合同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涉外經濟合同糾紛,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其他民事經濟合同糾紛。
“行政合同”范疇內的爭議,由于在“合同”主體平等與否、權利義務關系對等與否,等方面與民事經濟合同有較大差異,對這類糾紛不能采用處理民事經濟糾紛的仲裁方式而應通過行政途徑或者訴訟程序解決。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侵權糾紛。這類糾紛在海事、房地產、產品質量、知識產權領域較為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