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上海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管轄問題,合同約定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現在是由北京的仲裁還是上海的仲裁)

时间:2024-05-19 12:56:44 编辑: 来源:

除合同。至于在每份具體合同中,那個屬于要件,那個屬于擔保,該法并無明確具體的解釋,只是根據“合同所作的解釋進行判斷”。這樣,在解釋和處理違約案年時,難免帶有不確定性和隨意性。 與英國〖貨物買賣法〗不同,〖**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 公司 〗(1980年)則人違約的后果及其嚴重性進行判斷,將違約分為根本性違約和非根本性違約。根本性違約(fundamentalbreach)是指違約方的故意行為造成的違約,如賣方完全不交貨,買方無理拒收貨物、拒付貨款,其結果給受損方造成實質損害(substialdetriment)。如果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 合同無效 ,并可要求損害賠償。非根本性違約(nonfunbamentalbreach)是指違約的狀況尚未達到根本違反合同的程度,受損方只能要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宣告合同無效。 三、索賠和理賠 索賠(claims) 索賠是指國際貿易業務的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直接或間接地給另一方造成損害,受損方向違約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所謂理賠(settlementofclaims)是指違約方受理受損方提出的賠償要求。可見,索賠和理賠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四、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majeure)又稱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貨物買賣合同簽訂以后,不是由于訂約者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當事人不能預見和預防,又無法避免和克服的 意外事故 ,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是合同中的一項條款,也是一項法律原則。對此,在國際貿易中不同的法律、法規等各有自己的規定。1980年〖**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司〗在其免責一節中作了如下規定: “如果他(指當事人──編者)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該〖公約〗指明了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義務,是由于發生了他不能控制的障礙,而且這種障礙在訂約時是無法預見、避免或克服的可予免責。 五、合同中的 仲裁 條款 所謂仲裁(arbitration)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簽訂書面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award),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許的仲裁程度裁定爭端,因而促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遵照執行。 目前,我國進出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內容繁簡不一,一般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1、仲裁地點的規定 在什么地方進行仲裁,是買賣雙方在磋商仲裁時的一個重點。 這主要是因為,仲裁地點與仲裁所適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適用的實體法關系至為密切。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仲裁地點,視貿易對象和情況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種規定方法之一。 a、力爭規定在我國仲裁。 b、可以規定在被告所在國仲裁。 c、規定在雙方認同的第三者國仲裁。 2、仲裁機構的選擇

法律客觀: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條 (一)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受理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案件。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 1.國際或涉外爭議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爭議案件 3.國內爭議案件。

仲裁管轄問題,合同約定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現在是由北京的仲裁還是上海的仲裁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條第八款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準;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所以,可以由仲裁委員會來做決定。

并且,合約當初約定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并選擇了上海的分會,分會是仲裁委員會的組成部分,所以,合約首先選擇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而并不是上海。

中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法律分析:

參考北京仲裁委員會印發的《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仲裁管轄,仲裁組織;仲裁的申請、答辯和反請求程序;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的審理和裁決程序;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仲裁語文、翻譯、送達、仲裁費用等。仲裁規則應依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加以制定。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我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制定分為兩種情況:1、國內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由中國仲裁委員會統一制定,在中國仲裁協會制定仲裁規則之前,各種委員會可以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仲裁暫行規則;2、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則由中國國際商會制定。

法律依據:

《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仲裁協議

第三章 仲裁申請、答辯與反請求

第四章 仲裁庭

第五章 審 理

第六章 決定和裁決

第七章 簡易程序

第八章 國際商事仲裁的特別規定

第九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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