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上海市第八人民醫院買粉絲(上海市公用電話管理辦法(1997修正))

时间:2024-05-16 11:53:13 编辑: 来源:

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定期宣傳危險化學品安全防護的有關知識,適時發布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實施情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的相關信息,并公布社會監督和舉報電話。

第八條(事故應急)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事故應急預案,及時組織、開展搶救受害人員、控制危害擴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

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編制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預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演練;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每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演練。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與具有危險化學品專業救援能力的單位簽訂應急管理和救援服務協議,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進行指導、監督。

市和區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依法承擔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現場救援工作。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各自職責,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作為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的補充力量。

第九條(舉報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對舉報屬實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條(協會組織)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組織開展下列工作:

(一)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供安全培訓、技術買粉絲和指導服務;

(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的先進技術;

(三)開展相關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四)研究危險化學品專業技術難點問題。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十一條(生產和儲存的規劃)

本市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

本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布局規劃,由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管、規劃國土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生產、使用企業和建設項目)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依法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安全審查。國家和本市對港口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能力的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第十三條(安全制度和人員配備)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機構,在生產車間和儲存庫區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作業班組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主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四條(標牌和圖示)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對作業場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責任、操作規范、作業危險性、應急措施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十五條(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靜電、監測、報警、聯鎖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并做好相關記錄。相關記錄應當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六條(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的安全評價和檢測)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爆設施、設備,還應當每3年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一次檢測。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根據安全評價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安全評價及整改情況報所在地的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及整改情況報交通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包裝物和容器的管理)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檢測、檢驗合格。

第十八條(儲存管理)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和安全距離,實行分類、分隔儲存。禁止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品混合儲存。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進行核查登記,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第十九條(出入庫信息化)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的使用企業以及其他存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采用電子標簽等自動識別技術手段,實現危險化學品出入庫信息動態管理。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實時獲取危險化學品庫存和出入庫信息。

鼓勵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特殊場所作業管理)

在受限空間或者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和事故應急預案,并經企業負責人批準;

(二)采取有效的隔離、通風、靜電接地等措施,并對作業環境安全進行分析、監測;

(三)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由具有專業資質的人員實施作業,并配備必要的通訊、救援設備;

(四)作業人員正確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對受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的監管)

本市按照分級分類、屬地監管的原則,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申報制度。

醫院、學校、科研院所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的除外)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將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安全管理措施等信息,每季度一次分別報送衛生、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其他沒有主管部門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應當將相關信息報送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使用危險性不明確的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物質安全技術說明書的要求,將理化特性、防護措施、應急措施等信息錄入本市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信息系統,并報送主管部門。

有關主管部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其系統、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確定產品方案的安全要求)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在確定或者改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時,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能力的單位進行安全論證,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三條(管道安全)

危險化學品管道所屬單位及其運行管理單位應當設置和完善管道安全標志和警示標識,落實對管道的定期檢測、維護、檢修、更新以及日常巡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因管道被占壓、安全距離不足等原因造成安全隱患的,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市規劃國土、建設部門在進行城鄉規劃和建設管理時,應當加強對已有危險化學品管道的保護。

第二十四條(廢棄處置管理)

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處置,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

有關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現、收繳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由發現、收繳的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

公眾上交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由公安部門依法接收,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五條(經營許可)

設立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申請取得經營許可。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有兩處以上經營場所的,應當分別辦理經營許可。

第二十六條(平臺化交易)

本市推進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通過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平臺開展危險化學品交易。

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平臺應當具有收集危險化學品交易、倉儲、物流等信息的功能,并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的需要提供相關信息。

安全生產監管、交通、公安等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平臺的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持,利用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平臺信息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水平。

在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平臺內從事經營的無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申請經營許可時,可以適用告知承諾等簡化程序。

第二十七條(經營企業的儲存管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從事危險化學品零售的企業可以在其經營場所內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但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條(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

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應當設置緊急切斷和防靜電接地裝置。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離等規定,又無法拆除、遷移的,應當采用阻隔防爆、油氣回收等技術。

第二十九條(劇毒化學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和銷售)

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依法憑相應的許可證件或者向公安部門申請取得購買憑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依法憑相應的許可證件或者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購買易制毒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依法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憑證,或者在購買前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險化學品,不得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農藥、滅鼠藥、滅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或者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后,將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實時錄入公安部門的監管信息系統。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條(運輸單位條件)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包括使用自備車輛為本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下同)、水路運輸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條件以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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