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平衡要求、國內銷售要求、外匯管制、技術轉讓要求、外匯平衡要求、當地股權要求等。但在最終達成的《投資措施協議》中,明文禁止東道國采取的與國民待遇原則不相符合的投資措施只列明了兩種:
(一)當地成分要求。要求外國投資企業購買或使用本國產品或來源于國內渠道的產品。這種投資措施對貿易的扭曲作用主要是可以阻止或限制進口產品的使用。具體包括以下形式:1.規定外國投資企業必須購買指定的特定產品;2.規定購買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3.規定購買與使用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的比重。
(二)貿易平衡要求。要求外國投資企業購買或使用進口產品的數量或價值應與該企業出口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