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 按機構管理(外匯管理局對個人投資換匯有什么限制?)

时间:2024-05-09 18:33:20 编辑: 来源:

印“結匯/購匯通知單”,作為會計憑證留存備查。

第三十七條 外匯局負責對轄內銀行業務操作的規范性、業務數據錄入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等進行考核和檢查。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個人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年度總額內的購匯、結匯,應分別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的授權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其他情況代辦的,除需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授權書外,還應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指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戶口簿、結婚證或街道辦事處等政府基層組織或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有效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十九條 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外匯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對銀行和個人應分別處以人民幣3萬元和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

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準確錄入相關信息,并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第十條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后,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后,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托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游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三章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并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準后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外匯局核準

第二十一條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

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外匯管理局對個人投資換匯有什么限制?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章 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x0d\x0a\x0d\x0a第八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

\x0d\x0a\x0d\x0a第九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x0d\x0a\x0d\x0a(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x0d\x0a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x0d\x0a(二)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定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x0d\x0a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

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后,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x0d\x0a(三)境外個人旅游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游購物報關單辦理

\x0d\x0a\x0d\x0a第十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x0d\x0a\x0d\x0a(一)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

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x0d\x0a(二)贍家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x0d\x0a(三)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x0d\x0a(四)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

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x0d\x0a(五)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x0d\x0a(六)法律、會計、買粉絲和公共關系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x0d\x0a(七)職工報酬:雇傭合同及收入證明;\x0d\x0a(八)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x0d\x0a(九)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x0d\x0a\x0d\x0a第十一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x0d\x0a(一)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x0d\x0a(二)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x0d\x0a(三)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x0d\x0a(四)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x0d\x0a上述結匯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

\x0d\x0a\x0d\x0a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x0d\x0a\x0d\x0a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按以下規定辦理:\x0d\x0a(一)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匯

\x0d\x0a(二)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對于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x0d\x0a\x0d\x0a第十四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x0d\x0a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x0d\x0a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x0d\x0a\x0d\x0a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x0d\x0a(一)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x0d\x0a(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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