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在哪里辦(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項下購匯均應通過本人的什么賬戶進行)

时间:2024-05-29 02:49:29 编辑: 来源:

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銀行應在相關單據上標注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及存款日期。 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 具有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并已接入和使用個人結售匯系統的銀行,直接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第三十三條 各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申請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應滿足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接入條件(附2),具備經培訓的技術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并能維護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四條 銀行應按規定填寫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向外匯局提出系統接入申請。外匯局在對銀行申請驗收合格后,予以準入。

第三十五條 除以下情況外,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都應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一)通過外幣代兌點發生的結售匯;

(二)通過銀行柜臺尾零結匯、轉利息結匯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結匯;

(三)外幣卡境內消費結匯;

(四)境外卡通過自助銀行設備提取人民幣現鈔;

(五)境內卡境外使用購匯還款。

第三十六條 銀行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查詢個人結售匯情況;

(二)按規定審核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三)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上逐筆錄入結售匯業務數據;

(四)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打印“結匯/購匯通知單”,作為會計憑證留存備查。

第三十七條 外匯局負責對轄內銀行業務操作的規范性、業務數據錄入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等進行考核和檢查。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個人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年度總額內的購匯、結匯,應分別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的授權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其他情況代辦的,除需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授權書外,還應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指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戶口簿、結婚證或街道辦事處等政府基層組織或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有效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十九條 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外匯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對銀行和個人應分別處以人民幣3萬元和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在哪里辦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在商務局(廳)辦,商務局(廳)去商務局(廳)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簡稱備案登記表,這是第一個環節,以下的各個環節都需要備案登記表的原件或復印件。

企業在進行網上申報后,需先攜帶以上書面材料到企業所在區市外經貿主管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并開據受理憑證,市級外經貿局對外貿易處對符合條件者,在一定期限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備案登記印章。

企業可通過網上申報時所填電子郵箱來接收辦理結果通知。也可通過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系統查詢,已獲準備案登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請攜帶區市外經貿局開據的受理憑證和單位介紹信到市級外經貿局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第一次辦理的具體辦法:

一、登錄商務部主頁網上政務-政務大廳-外貿司-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系統-備案登記-在網上申報材料。

二、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每頁加蓋公章)。

1、按要求填寫的《備案登記表》(如是變更,則下載空白登記表在電腦上填寫);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對外貿易經營者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6、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獨自經營者),須提交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財產公證證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流通企業,須提交經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文件。

7、如是變更,還需要提供源進出口資格證書(或備案登記表)。

8、如是變更,還需要提供變更報告。

備齊以上資料之后,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目前只有部分城市的商務局有備案的權利,其他城市的企業經過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蓋章后,還需要向省(區)商務廳提交材料。一般商務廳會在收到材料后兩個工作日內打印出正本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這個過程一般是不需要花錢的。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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