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上海正青貿易有限公司(2009年證券市場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4-06-03 05:58:15 编辑: 来源:

,故將向投資者返還本息。

案例八 人人喊打:老鼠倉之基民索賠案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經理助理唐建,曾利用其父親和第三人賬戶先于基金建倉前買入新疆眾和(18.99,-0.31,-1.61%)股票26萬多股,總共獲利逾150萬元。2008年4月21日,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監會認定唐建存在“老鼠倉”行為,被取消基金從業資格,處以終身市場禁入,沒收唐建152.72萬的違法所得,并處以50萬元罰款。

因唐建“老鼠倉”行為被中國證監會的處罰,引出基金持有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起訴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5.07,-0.05,-0.98%)要求行使追償權的仲裁案。在該仲裁案的審理中,申請人(基民) 是否享有訴權、唐建的行為是否職務行為、被申請人(建行) 是否應進行追償等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

2009年2月3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這起中國首例“老鼠倉”民事維權案作出終局裁決。仲裁庭認為,雖然申請人已贖回其基金份額,并因此不再是合同人,但其合同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仍然受到保護。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人根據本案合同提起仲裁并無不妥,故申請人享有訴權。但同時,仲裁庭對申請人關于唐建個人違法行為系職務行為的主張不予采信,認為唐建個人違法行為并非基金管理人的授權行為,其買賣股票行為并非職務行為。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只有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仲裁庭還認為,被申請人不存在申請人指責的“違反了對申請人的承諾”、“不作為”或“違約”的事實和情節,故申請人以“違約為由”,請求被申請人為基金財產行使“追償權”,并將所謂的追償數額“歸入”基金財產,缺少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最后,仲裁庭認為,投資者請求建行追償一案,申請人的理由和證據均不足以支持其請求,駁回其仲裁請求。

案例九 有毒產品:苦主們之境外理財案

2009年11月13日,許先生訴永隆銀行損害賠償糾紛案為上海浦東法院立案。12月14日,浦東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駁回永隆銀行關于該院沒有管轄權的訴求。據悉,這也是中國法院首次對境外理財維權案作出裁定。2010年1月19日,被告永隆銀行向上海一中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上訴。

2008年11月20日,因許先生發現未收到派息詢問時,該客戶主任才告之“該債券有可能違約。現在該國用一個月的寬限期(從2008年11月15日到2008年12月14日為止) 來決定給不給利息。”隨后,厄瓜多爾債券價格跌至票面價值的20-30%。該客戶主任勸許先生賣掉債券,并分析說,厄瓜多爾政府要“拒償外債”,風險很大。如不賣掉債券,很可能血本無歸。考慮到銀行可能賠償,許先生在2008年12月3日同意將所持有的票面價值為26.3萬美元的厄瓜多爾國家債券全部賣出,賣出所得現金僅為7.6萬美元。等許先生賣出債券后,該客戶主任卻稱銀行不賠償客戶損失。后來,厄瓜多爾政府以35美元的價格贖回債券時,許先生手中已沒有了債券。

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許先生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十 未解之謎:楊彥明之巨額貪污案

2009年12月8日上午,有著中國證券界死刑第一人之稱的楊彥明終于被依法執行了死刑。該案歷經5年,經歷五次審理: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處死刑、北京市高院二審發回重審、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再度判處死刑、北京市高院二審維持死刑判決、最高院死刑復核程序核準死刑。

從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間,曾任中國長城信托公司北京證券交易營業部總經理的楊彥明,以為本單位運作資金為名,多次指使財務人員違規從營業部的資金賬戶內提取現金共計6536余萬元予以侵吞。但令人驚詫的是,五年五審,窮追猛挖,時至今日,楊彥明所涉贓款仍下落不明。最后,法院審理后認為,楊彥明貪污公款數額巨大,且拒不交代贓款去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犯罪情節、后果均特別嚴重,因此,判處楊彥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股權收購屬不屬于股改?

股權收購不屬于股改,股改是指對現有企業的股權結構進行調整,使之更加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企業的深度改革和發展。而股權收購是指通過購買股權來獲取目標企業的控制權或影響力,旨在實現自身利益。兩者雖然都與股權有關,但目的和實施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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