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上海自由貿易港口(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屬于哪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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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保稅區內可以開展其他國際服務貿易。

第五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貨物、物品從境外直接運入保稅區,或者從保稅區直接運往境外,應當向保稅區海關備案。影響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的貨物,應當接受法定檢驗。

貨物、物品從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視同進口,由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視同出口,并辦理進出口手續。

從非保稅區運入供保稅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原材料、運輸工具、建筑材料及辦公用品等,由保稅區海關登記放行。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出入保稅區,憑管委會的公安部門簽發的通行證件在指定的卡口出入,并接受卡口檢查站的檢查。承運保稅貨物的貨車還應當符合海關規定的監管條件。

第二十四條 國際航行船舶停靠或者駛離外高橋港區碼頭,應當事先向港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接受口岸檢查。

第二十五條 人員出入保稅區,憑管委會的公安部門準予使用的有效證件,在指定的卡口進出。

第二十六條 未經管委會批準的人員不得在保稅區內居住。

第六章 金融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批準,允許指定外幣在保稅區內使用。

第二十八條 保稅區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開立外匯現匯帳戶。

貿易項目下進出保稅區的貨物,應當以外幣計價結算;區內行政管理機構的各項規費,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其余費用可以用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用人民幣計價結算。

第二十九條 貨物在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進出,由非保稅區企業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貨物在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保稅區企業不辦理外匯核銷手續,但須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三十條 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準,國內外金融機構可以在保稅區內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經營有關金融業務。

第三十一條 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準,保稅區外資銀行可以經營人民幣業務,保稅區內的中外資金融機構可以經營離岸金融、境外融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特許業務。

第七章 建設與房地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保稅區企業、機構需要使用土地,應當與保稅區開發公司簽訂土地使用轉讓合同,并向管委會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三十三條 保稅區企業、機構需要建設工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向管委會的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委會的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二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保稅區內建設工程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十四條 保稅區企業、機構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十日內向管委會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申請登記。管委會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十日內發給房地產權證書。

第三十五條 保稅區企業、機構依法取得的房地產可以轉讓、租賃、抵押,但應當向管委會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 保稅區內的建筑物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業主應當成立物業管理機構,報管委會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后,依法進行物業管理,或者委托其他具備一定資質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物業管理。

第八章 稅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從境外運入保稅區的下列貨物、物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一)進口貨物;

(二)轉口貨物;

(三)保稅區內儲存貨物;

(四)保稅區內企業生產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包裝物件;

(五)保稅區內建設項目所需機器、設備和基建物資;

(六)保稅區內企業、機構自用的機器、設備和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燃料、維修零配件。

第三十八條 從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征關稅,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依照國家有關出口退稅的規定予以退稅。

第三十九條 從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參照國家貨物進口的規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第四十條 保稅區企業生產供區內銷售或者運往境外的產品,免征生產環節稅。對銷往非保稅區的產品征收產品的生產環節稅,按照產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征收關稅、進口環節稅。

第四十一條 保稅區生產性企業按百分之十五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四十二條 保稅區貿易、倉儲等非生產性企業,按百分之十五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四十三條 除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外,其他經營活動依照國家和本市對浦東新區的稅收規定執行。

第九章 勞動管理

第四十四條 保稅區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依法確定職工招聘條件、工資標準和分配形式。

企業應當實行勞動合同制。

第四十五條 保稅區企業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保稅區企業、機構、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管委會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罰。

第四十七條 管委會和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管委會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關等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和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在保稅區設立企業以及保稅區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之間的經濟貿易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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