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中國公司收購海外公司股權流程(中國企業海外并購流程是怎樣的)

时间:2024-06-01 08:00:51 编辑: 来源:

很難實現再融資目標。如我國西安的生物技術公司楊凌博迪森就是采用這種方式成功登陸納斯達克,并于2005年8月25日成功升板全美證券交易所(American Stock Exchange)。

這樣,一旦一家“中國概念”公司根據自身實力確定了納斯達克上市方式,它就可以按部就班實現上市計劃。一般而言,如果一家中國公司想要實現納斯達克上市,需要經歷如下步驟:提出申請、等待答復、取得法律認可、招股書的Redherring(紅鯡魚)階段、路演與定價,然后就是招股與上市階段。只要公司符合納斯達克上市要求,并且能夠吸引到國際投資者的關注,那么公司在納斯達克上市的難度不大。因為納斯達克是一個成熟的市場,只要投資者預期上市公司能夠給他們帶來回報,他們必然會熱烈地追捧這家公司的股票。只要獲得投資者熱烈認購,上市公司也就能夠在納斯達克以很高的市盈率融得資金。

如果一家公司希望通過反向收購的方式在納斯達克上市,那么,想要獲得融資資格將是“萬里長征”。首先,如何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保證公司能夠購買一個高質量的“殼”資源是對公司的一個挑戰。其次,如何注入新的業務?如何保證新的業務能夠獲得投資者的認同?實際上,經歷買入上司公司的“殼”資源,注入資產,然后提升公司業績,實現融資的效果將是買殼上市的中國公司需要面的的挑戰。

從納斯達克目前已有的“中國概念”公司而言,大部分選擇了IPO上市,這些上市公司上市方式選擇本身就說明了中國企業對于納斯達克上市的偏好:與投入的成本和獲得的資金的數量、風險相比,IPO是比反向回購更加理性的選擇。

中國企業在納斯達克的上市條件

(一)先決條件:經營生化、醫藥、寬頻、信息、光纖、通信、制造(含傳統行業)等公司經濟活躍期滿1年以上,且具有高成長性的發展潛力。

(二)消極條件:

有形資產凈值須達到1500萬美元以上。

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中,近兩年的稅前收入達100萬美元以上。

IPO股票發行須超過110萬股。

上市證券掛牌市值須在800萬美元至1800萬美元之間。

每股最低掛牌價5美元。

(三)積極條件:SEC及NASD審查通過后,需有400人以上的公眾持股人才能掛牌,所謂的公眾持股依美國證管會手冊(SEC Manual)指出,公眾持股人的持有股數需要在整股以上,而美國的整股即為基本的流通單位100股。

(四)誠信原則:納斯達克證券市場流行一句俚語:“Any Company Can Be Listed,But Time Will Tell The Tale.”(任何公司都能上市,但時間會證明一切)。意思是說,只要申請的公司秉承誠信的原則,上市是遲早的事。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并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 業務目標聲明:并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 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面包銷。

· 股東人數:于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于三名股東持有。

發行H股上市:

中國注冊的企業,可通過資產重組,經所屬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只適用于國有企業)及中國證監會審批,組建在中國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H股在香港上市。

·優點:A 企業對國內公司法和申報制度比較熟悉

B 中國證監會對H股上市,政策上較為支持,所需的時間較短,手續較直接。

·缺點: 未來公司股份轉讓或其他企業行為方面,受國內法規的牽制較多。

隨著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場對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為提高。

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向一家擬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后將資產注入,達到“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目的。

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都會對買殼上市有幾個主要限制:

· 全面收購: 收購者如購入上市公司超過30%的股份,須向其余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 重新上市申請: 買殼后的資產收購行為,有可能被聯交所視作新上市申請。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須維護足夠的公眾持股量,否則可能被停牌。

創業板上市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并解釋公司如何計劃于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余下時間及其后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于4,600萬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點:A 紅籌公司在海外注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后6個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后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繭自縛靈活性最高

·國務院在1996年6月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紅籌指引》)嚴格限制國有企業以紅籌方式上市。

·中國證監會亦在2000年6月發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上市項目,須在上市前取得中證監不持異議的書面確認。

合資公司的外方股東轉讓全部股權給中方股東,外方股東如何在中國繳納印花稅?有無流程可參考?

需要交稅,據美股研究社的流程如下~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規定,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騰訊眾創空間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

因此,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先將股權轉讓價換算美元減去原投資成本(美元),差額部分(美元)股權轉讓所得換算人民幣計算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因此,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股權轉讓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因此,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國有企業海外并購 需要資產評估么

國有企業并購不管是海外企業還是國內企業都是需要經過資產評估的。

企業并購是一項極其復雜的運作過程,涉及很多經濟、法律、政策等問題,并且不同性質企業的并購操作程序也不盡相同。為此,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并購程序作出了相關規定,以規范并購行為、降低并購風險、提高并購效率。

(一)企業并購的一般流程

1.制定并購戰略規劃。企業開展并購活動首先要明確并購動機與目的,并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并購戰略規劃。企業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并購戰略規劃,通過詳細的信息收集和調研,為決策層提供可并購對象。

2.選擇并購對象。企業應當對可并購對象進行全面、詳細的調查分析,根據并購動機與目的,篩選合適的并購對象。

3.制定并購方案。為充分了解并購對象各方面情況,盡量減少和避免并購風險,并購方應當開展前期盡職調查工作。盡職調查的內容包括并購對象的資質和本次并購批準或授權、股權結構和股東出資情況、各項財產權利、各種債務文件、涉及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的情況、目標企業現有人員狀況等。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企業應當著手制定并購方案,針對并購的模式、交易方式、融資手段和支付方式等事宜作出安排。

4.提交并購報告。確定并購對象后,并購雙方應當各自擬訂并購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國有企業的重大并購活動或被并購由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批準;集體企業被并購,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股份制企業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審核通過。并購報告獲批準后,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發布并購消息,并告知被并購企業的債權人、債務人、合同關系人等利益相關方。

5.開展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是企業并購實施過程中的核心環節,通過資產評估,可以分析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之間的差異,以及資產名義價值與實際效能之間的差異,準確反映資產價值量的變動情況。在資產評估的同時,還要全面清查被并購企業的債權、債務和各種合同關系,以確定債務合同的處理辦法。在對被并購企業資產評估的基礎上,最終形成并購交易的底價。

6.談判簽約。并購雙方根據資產評估確定的交易底價,協商確定最終成交價,并由雙方法人代表簽訂正式并購協議書(或并購合同),明確雙方在并購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7.辦理股(產)權轉讓。并購協議簽訂后,并購雙方應當履行各自的審批手續,并報有關機構備案。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當報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審批后應當及時申請法律公證,確保并購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并購協議生效后,并購雙方應當及時辦理股權轉讓和資產移交,并向工商等部門辦理過戶、注銷、變更等手續。

8.支付對價。并購協議生效后,并購方應將按照協議約定的支付方式,將現金或股票、債券等形式的出價文件交付給被并購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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