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的作用?)

时间:2024-05-25 06:36:11 编辑: 来源:

,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困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

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如在市場變化和外匯、進口管制嚴格的情形下);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如單方面提高保險險別、金額、變換目的港、更改包裝等),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作出許多限制性的規定等。

2、故設障礙

進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證"嚴格一致"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置一些陷阱。如規定不確定,有字誤以及條款內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證。

信用證上存在字誤,如受益人名稱、地址、裝運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錯字,不要以為是小瑕疵,它們將直接影響要求提示的單據,有可能成為開證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證中規定禁止分批裝運卻又限定每批交貨的期限,或既允許提示聯運提單卻又禁止轉船,或者要求的保險的種類相互重疊等,這些無疑是相互矛盾的。

3、偽造證

偽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4、不易獲得

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或注明貨物配船部位或裝在船艙內的貨柜提單、或明確要求FOB可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些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說根本無法履行或非賣方所能控制。

5、要求不一

實踐中,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面規定有利于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門的規定,不允許信用證上的規定得以實現,因此,應預防在先,了解在先,適當時應據理力爭,刪除有關條款,不應受別國法律的約束。

6、詐騙

進口商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涂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并直接郵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開立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

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318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后,發覺該證金額、裝船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涂改痕跡,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后查明此證是經客商涂改后,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

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制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7、偽造保兌

所謂"偽造信用證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后,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

8、另行指示

如果信用證規定須進一步才能裝船、裝船日期另行通知、進口許可證須核準、貨物樣品經檢驗認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賣方備貨后,由于貨價的上漲或下跌而受損失。

9、非證交易

規定必須在貨物運至目的地后,貨物經檢驗合格后或經外匯管理當局核準后才付款;或規定以進口商承兌匯票為付款條件,如買方不承兌,開證行就不負責任,這些已非信用證交易,對出口商也沒有保障可言。

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常用縮寫:L/C),是國際結算的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1]因其為銀行風險而非商業風險,較為安全可靠,故廣泛被采用為交易方法,但相對地,信用證的相關費用較高,形成交易成本的增加。

信用證的開具必須由付款人向銀行申請。開證行在付款人繳納開證費用和保證金之后,開證行會開具信用證,保證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向受益人付款。根據開具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信開信用證和電開信用證兩種。信開信用證是指開證行開具紙質信用證,并且上面蓋章和加編密押,通過郵寄的形式送達通知行。電開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在信用證上面加編密押之后通過電傳的形式送達通知行。

雖然開具信用證的時候是以購銷合同為依據,但是信用證開具以后不會受到購銷合同的約束,如果合同發生變更,只要受益人符合信用證上面記載的條件,銀行仍然會向受益人付款。

根據分類依據的不同,信用證可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保兌信用證和非保兌信用證、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等

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相比起T/T跟D/P,信用證相對來說更為安全,對買賣雙方都有保障。是銀行信用。只要買方開出信用證,賣方做到單單一致,買方就必須付款。作用:(1)銀行的保證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①對進口方。信用證可以保證進口方在支付貨款時即可取得代表貨權的單據,可以通過信用證條款來制約出口方發貨的時間、貨物的質量和數量,如果單據不合格還可以拒絕付款贖單。②對出口方。信用證可以保證出口方在向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就可以取得貨款的權利,即使在進I-1國遇有外匯管制或市場等風險,也可保證收取到貨款。

(2)融通資金的作用。信用證可以作為一種融資工具,為進出Vl雙方提供資金融通的便利。

信用證的性質及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的作用。(論述題)

信用證的性質

采用信用證方式,只要出口人按信用證規定提交單據和匯票,銀行保證付款,所以信用證的性質屬于銀行信用的結算方式。由于銀行信用優于商業信用,容易被出口人接受,有利于交易達成;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

進口人辦理了開立信用證手續,并不是對外付款,如果開證行倒閉失去支付能力或信用證的單據出現不符點造成拒付,進口人還須采取其他方式付款,所以,使用信用證方式結算是出口人得到的商業信用保證之外的銀行信用保證。采用信用證方式結算,對出口人、進口人、銀行等當事人都有好處。

1.對出口人來說,只要按信用證規定交貨,向指定銀行提交清結、齊全、完整的單據,收取貨款就有保障,而且在裝運之前和裝運之后,通過一定方式可以向銀行融通資金。

2.對進口人來說,申請開證時只需繳納少量保證金或不交保證金,大部分或全部貨款,待單據到達后再行支付,減少資金占用。如果是遠期信用證,還可出具信托收據憑以向開證行借單先行提貨出售或使用,匯票到期再向銀行付款。進口人可以通過信用證上所列條款,控制出口人交貨時間、貨物的質量和數量。

3.對銀行來說,開證行只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它保證的只是信用而不是資金。當受益人或議付行交來匯票和單據之時,銀行控制了代表貨物所有權的裝運單據,又加上開證申請人交付一定保證金,對銀行來說沒有太大風險。銀行可以獲得開證申請人的保證金利息和押匯利息以及各種手續費等。

簡言之,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賣方)的一種保證,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各種單據,開證行就保證付款。因此,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成為首先付款人,故屬于銀行信用。

信用證的特點

一 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

二 信用證是獨立自主文件

三 信用證是一種單據交易

信用證的作用

信用證是國際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信用證業務集結算和融資為一體,為國際貿易提供綜合服務,對進出口商及銀行都有積極作用。

(一)對出口商的作用

1、憑單取款。信用證支付的原則是單證嚴格相符,出口商交貨后提交的單據,只要做到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單證一致、單單一致”,銀行就保證支付貨款。信用證支付為出口商收取貨款提供了較為安全的保障。

2、外匯保證。在進口管制和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進口商要向本國申請外匯得到批準后,方能向銀行申請開證,出口商如能按時收到信用證,說明進口商已得到本國外匯管理當局使用外匯的批準,因而可以保證出口商履約交貨后,按時收取外匯。

3、資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貨前,可憑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作抵押,向出口地銀行借取打包貸款,用以收購、加工、生產出口貨物和打包裝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后,按規定辦理貨物出運,并提交匯票和信用證規定的各種單據,敘作押匯取得貨款。這是出口地銀行對出口商提供的資金融通,從而有利于資金周轉,擴大出口。

(二)對進口商的作用

1、保證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在信用證方式下,開證行、付款行、保兌行的付款及議付行的議付貨款都要求做到單證相符。都要對單據表面的真偽進行審核。因此,可以保證進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貨物的單據,特別是提單,它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2、保證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可以通過控制信用證條款來約束出口交貨的時間、交貨的品質和數量,如在信用證中規定最遲的裝運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譽良好的公證機構出具的品質、數量或重量證書等,以保證進口商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

3、提供資金融通。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通常要交納一定的押金,如開證行認為進口商資信較好,進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況下履行開證義務。如采用遠期信用證,進口商還可以憑信托收據向銀行借單,先行提貨、轉售,到期再付款,這就為進口商提供了資金融通的便利。

(三)對銀行的作用

開證行接受進口商的開證申請,即承擔開立信用證和付款的責任,這是銀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證。所以,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要向銀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擔保品,為銀行利用資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做一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因此,承辦信用證業務是各銀行的業務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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