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促進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的對策(我國會議產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外資并購對我國產業安全的影響及對策)

时间:2024-06-03 12:18:19 编辑: 来源:

購活動中國有企業代理人的逆向選擇、尋租、道德風險、內部人控制等行為和問題,這些不法行為和問題也正是并購中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

三是地方政府的因素

地方政府引資心切,視外資注入和市場保障更重于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我國企業的自主發展,在談判過程中一味地降低并購條件,結果讓外資立于不敗之地,使國有資產的流失從一開始就不可避免

5.投機套利,惡意并購

與投資于實體經濟的傳統FDI不同,QFII、私募基金和各種熱錢的興趣點在于短線投資和套利,對國內產業升級、技術進步、就業和稅收的貢獻很小,甚至會產生一些負面影響

從私募基金在我國投資的行業結構看,進入我國市場初期,私募基金主要投資于國內的互聯網等高技術行業,但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私募基金把收購的目標轉向了傳統行業

由于我國正處于工業化的中后期,鋼鐵、裝備制造、機械電子、化工等重化工業保持著較強的擴張動力,這些傳統行業仍將是私募基金最有興趣的投資領域,而傳統行業中有實力的國有企業成為私募基金收購的熱門目標,這對傳統領域的產業安全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造成了一定的沖擊

對被并購的企業而言,私募基金本身并不掌握先進的生產技術,其所有權優勢只是體現在提升企業的短期業績上

由于私募基金追求套利的本質注定其并不會關注被收購企業的長遠發展,私募基金并購后往往通過大規模削減非核心業務等手段,在短期內改善被并購企業的財務報表指標,提高企業的市值,再借機高價賣給其他企業或通過IPO公開上市套現,這種短期行為難以保障企業的長期發展

而私募基金在接手公司后的整合諸如裁員等行為,也有可能損害企業的社會效益

對于國內一些創新型的中小企業,私募基金注資雖然為其規模擴張提供了資金支持,但私募基金的套利傾向有可能誘使這些企業偏離創業方向

一旦企業創始人也參與套現,將損害企業創新資源的積累,甚至導致企業“夭折”

另外,由于被私募基金收購的企業在業績提升后往往會到國外IPO上市,致使并購對象上市后的最終受益者以國外投資者為主,國內投資者并沒有享受到企業發展的收益,進而給國內的金融市場造成一定損失

2011年以來,隨著歐債危機的不斷發酵,世界經濟復蘇進程放緩,國際資本市場的不確定性增多

受全球經濟形勢影響,加之國內房地產等宏觀調控政策趨緊,國內實體企業普遍利潤下滑,且諸多熱點城市房地產投資受限,房價出現下滑態勢

在這種情況下,私募基金并購投資活動追逐短期獲利的性質進一步顯現

最近一段時期,這類投資者撤出我國市場的動作頻現

商務部2012年5月15日發布的數據顯示,我國FDI已連續6月負增長;2012年1~4月,我國實際使用外資378

81億美元,同比下降2

38%

為此,應加強對國內熱錢流量和流向變化趨勢的分析預判,做好相關預案和應對措施,加強監管,防止資本流動劇烈變動對宏觀經濟穩定造成負面影響

三、構建國家產業安全防范體系的對策 發達國家外資并購發展比較早,對于產業安全防范有豐富的經驗,已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產業安全防范體系

美、德、日、韓等發達國家的產業安全防范體系,都是法律主導型產業安全防范體系

其核心內容是規范外資并購的法律體系,在完善法律體系的基礎上,設立了審查外資并購的專門機構,依賴法律基礎直接負責外資并購的審批,加強重點個案的處理能力

同時,發達國家在其法律體系中對于外資并購的產業限入、外資控股權程度、壟斷性并購的判定,以及外資并購的審批程序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這樣,使外資并購審查目標更明確,可操作性也更強

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應對外資并購、維護產業安全的成功經驗,在對外開放的前提下,構建產業安全防范體系,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維護我國的產業安全

1.制定《外資并購反壟斷法》,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第一,《反壟斷法》為我國在外資并購過程中的反壟斷和維護國家安全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整部法律對外資并購進行規制的法律條款只有一條,許多重要的內容并沒有予以體現

應出臺《反壟斷法》實施細則,完善配套措施,設立具有高度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外資并購反壟斷執法機構;建立反壟斷訴訟機制,如可借鑒美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建立公益訴訟機制

第二,鑒于外資并購的特殊性,并根據我國市場的實際和外資并購國內企業的現狀,可在《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反壟斷法》的基礎上,制定一部統一的、涵蓋外資并購反壟斷各方面內容、效力維權較高的《外資并購反壟斷法》

該法在內容上,應全面規制并購活動導致的壟斷問題及其所有環節

第三,進一步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并購法》、《證券法》、《公司法》,加強《商標法》、《專利法》、《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執法力度,維護外商投資的合法權益,有效遏制跨國公司在我國的違規違法行為和不正當競爭活動,督促跨國公司實踐其應盡的社會責任

2.事前審查與事后監督相結合

2011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提出將建立外資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外資并購安全審查的法規制度

2011年3月4日商務部頒布了《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有關事項的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安全審查的申請程序、審查處理等方面的規定,標志著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制度的正式建立

今后應進一步完善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制度,健全外資并購的法律規范,細化其中的具體內容,加強執行能力,要掌握適時適度的原則,既不能濫用,又不能不用,力爭在實踐中日臻完善

建立與完善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制度只是做到了事前工作,而對于外資并購之后的企業行為,也應保持足夠的警惕性,對其利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舉動應進行實時監控

從國外立法和實踐看,大多規定了并購完成后對企業限制競爭效果的持續審查制度

為了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外資并購對我國市場帶來的限制市場競爭的后果,參照國外的立法,我國也應設立外資并購的事后監控制度

并購企業在并購完成時和完成后的一定年限內,應定期向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并購后企業的控股情況

一旦外資所持股權比例超過國家規定的份額,反壟斷執法機關有權認定其違法,可解除收購或強制外商向國內相關企業出售其股份,以弱化其控制地位

3.加強對外資并購的引導和規范

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必須符合我國國民經濟發展戰略和國家產業政策法規的要求

對我國來說,并不是所有的產業都鼓勵海外企業進入,否則就會形成對國家產業政策的沖擊

第一,我國應根據產業形勢的變化,適時調整外資產業政策

第5次修訂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已于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這有利于積極引導外商投資方向

第二,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外資并購的監管,引導和規范外資并購活動,建議出臺《產業政策法》

在產業政策的方案中,對外資企業特別是外國金融資本對我國國有企業的控股,應根據行業和產品的特點,進行分類管理,明確所要禁止、限制和勉勵的領域

同時對那些斷定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領域應嚴禁將行業特許權出讓給外商,對既已出讓的部分行業應限制外籍所有權的擴大

在條件容許的情況下,國家可采用逆向的“股轉債”,使其變為債務,逐步加以清償

第三,深入了解私募基金并購或注資國內企業以及利用外資主體多元化的新動向,對這類并購案例進行梳理,掌握其并購動機和并購運作方式,積極引導與有效監管相結合,以趨利避害

4.建立產業安全監測體系,加強產業安全預警

外資并購引發的產業風險測度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可根據其形成機理及導致的后果,同時考慮相關數據的可獲得性與準確性,設立產業安全監測指標體系

主要應包括以下幾個動態性指標:外資市場占有率、外資品牌擁有率、外資控股率、外資技術控制率、技術源外生率等

根據這一指標體系,定期預報國家產業安全形勢,及時反映國家經濟安全的異常征兆,并提出防范損害我國經濟安全行為的具體措施等

5.加強創新環境建設,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自主創新能力是企業競爭力甚至是國家實力的核心體現

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需大力推進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營造自主創新的政策環境和文化氛圍,有效激發全社會的創新熱情,徹底改變“做創新不如搞模仿”的基本環境,讓企業形成加強專利建設和保護的明確預期

我國要真正走上自主創新的道路,培育和增強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必須使企業具有內在的創新動力和自主創新的使命感,對技術創新產生內在的需求,使技術創新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徹底擺脫對發達國家的技術依賴

6.健全體制機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一是完善資產評估法規,規范資產評估程序和制度,嚴格執法,加強對資產評估的監管,做到資產評估的公正科學化,保證國有資產評估價值合理準確

二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嚴格審查評估機構資格,核查評估結果,保證評估質量,避免“暗箱操作”

對并購中發生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要協同有關部門進行嚴肅查處,堅決杜絕人為因素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

三是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建立長效激勵機制,把國有企業代理人的經濟利益長期化

完善內外部約束機制,嚴格規定各級代理人的職責和義務,強化代理人的責任意識;完善市場機制,發揮市場對國有企業代理人的外部約束

7.提高民族品牌保護意識

民族品牌是經過多年苦心經營、精心打造,在國內市場取得成功甚至在國際市場也有了名氣的優秀品牌,是寶貴的財富,我們決不能輕易地將民族品牌拱手相讓,對一些惡意收購有損知名民族品牌的申請堅決不予批準

此外,要給予各行業處于領導地位的民族企業在稅收上、資金上、并購上同等的待遇與地位,扶持本國有實力的民族企業發展壯大,成為百年老店、中華老字號

還要鼓勵同行業之間加快重組和聯合的步伐,加快發展和組建我國的大公司和企業集團,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通過大企業之間的合作,形成戰略聯盟共同抵御外資吞并或惡意收購,推動我國從貿易大國走向貿易強國,從制造大國走向品牌強國

(作者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資產管理部總經理)

有沒有高人分析一下對于中資企業海外并購的失敗原因???有什么對策???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企業海外并購的失敗原因

近年來,中國企業進行海外并購的案例每年都在遞增,并購規模也在逐步擴大。據統計,2000年中國企業對外投資額不到10億美元,2008年上半年已經飆升到了256億美元。

次貸危機深化之后,一些中國企業發現,原來很多遙不可及的并購目標忽然觸手可及,收購價格變得越來越有誘惑力。這些中國企業海外“抄底”的沖動再次被激活。今年2月,甚至有企業家建議,應該將海外“抄底”上升為國家戰略。

然而,研究發現,近年中國企業海外并購成功的案例并不多,原因一是部分企業的投機心態;二是后期整合困難,并購方和被并購方無法克服文化、法律等方面的障礙,以至于無法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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