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保稅出口和一般貿易出口的稅負(退運件報關單上的的貿易方式應該是什么)

时间:2024-05-14 12:45:49 编辑: 来源: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列明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的國內生產企業。

5、享受退(免)稅的出口貨物一般應具備那些條件?

答:享受退(免)稅的出口貨物一般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貨物;

(4)必須是出口收匯并已核銷的貨物。

6、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算方法有哪些?

答:現行出口貨物增值稅的退(免)稅辦法主要有四種:

(1)“免、退”稅,即對本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項稅額退稅。目前,外(工)貿企業、部分特定退稅企業實行此辦法。

應退稅額 = 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

或 = 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單價×退稅率

其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計算:

應退稅額 = [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售金額]/(1+征收率)×6%或5%

(2)“免、抵、退”稅,即對本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項稅額準予抵扣的部分在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實行退稅。目前,生產企業實行此辦法。

(3)“免、抵”稅,即對本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項稅額準予抵扣的部分在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中抵扣。銷售“以產頂進”鋼材的列名鋼鐵企業實行此辦法。

(4)免稅,即對出口貨物直接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對出口卷煙企業、小規模出口企業等實行此辦法。

出口貨物消費稅,除規定不退稅的應稅消費品外,分別采取免稅和退稅兩種辦法:

(1)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對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的應稅消費品,一律免征消費稅。

(2)對外貿企業收購后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退稅。

從價定率征收的,應退消費稅=出口銷售收入×消費稅稅率

從量定額征收的,應退消費稅=出口銷售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

7、特準退(免)稅的業務包括哪些?

答:(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

(6)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8)對外補償貿易及易貨貿易、小額貿易出口的貨物;

(9)對港澳臺貿易的貨物;

(10)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用于生產出口貨物的鋼材;

(11)從1995年1月1日起,對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在指定的加油站購買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稅實行退稅;

(12)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進貨物,保稅區內企業將這部分貨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貨物;

(13)對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委托保稅區內倉儲企業倉儲并代理報關離境地的貨物;

(14)從1995年7月1日起,對外經貿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為其所投資的企業代理出口該企業自產的貨物,如其所投資的企業屬于外商投資新企業及老企業的新上項目,被代理出口的貨物可給予退(免)稅;如其所投資的企業屬于2000年前其出口貨物要求繼續實行免稅的老企業被代理出口的貨物在2001年前實行免稅;

(15)從1996年9月1日起,對國家旅游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的卷煙、酒、工藝品、絲綢、服裝和保健品(包括藥品)等六大類國產品;

從2003年11月1日起,對國家旅游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的貨物(除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

(16)從1997年12月23日起,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購買的列名中國產物品;

(17)從1999年9月1日起,對國家經貿委下達的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

(18)從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

(19)從2000年7月1日起,對出口企業出口的甲胺磷、羅菌靈、氰戊菊脂、甲基硫菌靈、克百威、異丙咸、對硫磷中的乙基對硫磷等貨物;

從2004年1月1日起,48種農藥出口準予按現行出口貨物退稅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并適用11%的出口退稅率;上述出口農藥海關商品碼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

(20)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魚網魚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等12類貨物。

(21)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并銷售給國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22)從2002年5月1日起,國內生產企業與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簽署的購銷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

8、享受出口退稅的稅種包括哪些?

答: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僅限于間接稅中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9、現行出口退稅稅率有多少種?

答:退稅率是出口貨物的實際退稅額與計稅依據之間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稅的中心環節,體現國家在一定時期的經濟政策,反映出口貨物實際征稅水平,退稅率是根據出口貨物的實際整體稅負確定的,同時,也是零稅率原則和宏觀調控原則相結合的產物。從2004年1月1日起,我國對不同出口貨物主要有17%、13%、11%、8%、5%等五檔退稅率。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出口準予退稅的,規定出口退稅率為5%的貨物,按5%的退稅率執行;規定出口退稅率高于5%的貨物一律按6%的退稅率執行。

10、什么是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

答: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是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口企業必須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辦理出口企業退(免)稅登記是退稅機關了解出口企業組織結構、經營范圍、法人地位、資產規模等情況,確定出口企業是否具備退(免)稅資格的有效途徑。凡未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的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11、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出口企業應持有權部門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和工商營業執照于批準之日起30日內或者發生出口業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證。

12、辦理出口企業退(免)稅登記需提供哪些資料?

答:根據國稅發〔1994〕031號及有關政策規定,出口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領取填報《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并根據具體情況,持以下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登記證: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企業需提供外經貿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并授予其進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外商投資企業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實行進出口經營權登記制的國有、集體生產企業,需提供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的《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登記證書》;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主管征稅的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4)主管海關核發的《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

(5)出口企業開設的基本賬號、退稅賬戶和銀行開戶證明;

(6)外經貿部批準使用中國政府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業用);

(7)委托出口協議(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用);

(8)中標單位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中標企業用);

(9)分部門申報退稅的部門代碼書面申請;

(10)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上述1-5項資料為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出口企業提供,6-8項資料為特許辦理退(免)稅登記的企業提供,第9項為分部門申報退稅的企業提供,第10項為所有辦理退(免)稅登記的企業均需提供。

13、出口企業在什么情況下需要辦理變更退(免)稅登記?怎樣辦理?

答:根據國稅發〔1994〕031號及有關政策規定,出口企業改變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地點、進出口經營范圍、經營方式、開戶銀行及賬號等退(免)稅登記事項的,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有關批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退稅機關領取《變更登記申請表》,辦理退稅變更登記手續。

需提供的資料如下:

(1)列明變更內容的《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

(2)批準文件、證明資料;

(3)主管國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4)工商營業執照;

(5)原核發的《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正、副本;

(6)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證件、資料。

14、什么情況下需辦理注銷退(免)稅登記?怎樣辦理?

答:出口企業發生破產、解散、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終止退稅事項的情況,須在批準撤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出口企業退(免)稅注銷登記申請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批文和原《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申報辦理出口退稅注銷登記。退稅機關按規定對其清算退稅款后,注銷并收回原簽發的《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

15、退(免)稅登記證的驗證、換證是如何規定的?

答:主管稅務機關每年組織一次對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的查驗工作,每三年組織一次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的換證工作。

16、出口企業遺失《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怎么辦?

答:出口企業遺失《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應當書面報告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并登報公告聲明作廢,同時申請補發。

17、未按規定辦理退稅登記的會受到何種處罰?

答:未按規定辦理退稅登記的,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8]20號文件規定,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1000元處罰。

18、什么是“免、抵、退”稅?

答: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19、“免、抵、退”稅管理辦法適用于哪些企業?

答:“免、抵、退”稅管理辦法適用于獨立核算,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且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的生產企業。包括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和無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及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

20、哪些貨物出口可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答:可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出口貨物包括:

(1)生產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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