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傭金屬于服務貿易嗎(電子商務與電子政務的異同)

时间:2024-05-14 02:59:07 编辑: 来源:

A級執照,而沒有A級執照,公司不能作為總承包商參與 *** 一千萬馬幣以上項目投標。因此外國公司要參與投標,必須與當地公司合作,而當地公司大多以其信譽或A級資質作為參股條件,并不直接出資,他們與外國公司合作的目的是利用外國公司的資金和技術。 (2)限制領域 馬來西亞 *** 財政撥款項目一般交由當地土著承包商負責,不允許外國工程公司單獨擔任總承包商,外國公司只能與當地公司合作或從其分包工程。馬來西亞 *** 撥款工程項目和私人領域項目一般都實行招標制度,但在融資支持或滿足業主其他特別要求的情況下,部分項目也可由承包商與業主議標

支付境外差旅費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嗎?

問:我公司支付給境外的設計費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那么和設計費一并支付的差旅費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嗎?依據是什么?謝謝! 答:不知您所述的差旅費是為誰支付的差旅費,如果是境內員工出差到境外所發生的差旅費支付,則可以根據下述規定進行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122號)第四條規定,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支付下列項目,無須辦理和提交《稅務證明》:(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墊付的工程款;(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五)境內運輸企業在境外從事運輸業務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六)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游、探親等因私用匯;(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貴企業所支付的是境外企業人員的差旅費,則對于該筆差旅費的支付實際上應為對外支付勞務費的組成部分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第一條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下列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資本項目外匯資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以下簡稱《稅務證明》,見附件):(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服務貿易收入;(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等收益和經常轉移項目收入;(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益

則應代扣代繳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因而,對于境內企業付給境外企業的服務費,因為該境外企業屬于為境內企業提供的勞務,所以應屬于上述應征營業稅范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筑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

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境內企業支付給境外企業的設計服務費不屬于上述情形,應代扣代繳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依據上述規定,如境外企業在境內無代理人(大多數情況下境外企業都在境內無代理人)則向境外支付服務費的境內企業即屬于條例規定的受讓方或者購買方應作為該營業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企業所得稅: 如果境外企業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則對于其非居民企業的勞務所得應按勞務發生地確定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電子商務與電子政務的異同

政府當然算是電子政務了,至于網絡廣告嚴格說只能算是電子商務的一部分內容,最起碼商務范疇內的

辦公

這一項就絕對不會屬于網絡廣告,有些專家對電子商務的定義是這樣的“電子商務系指交易當事人或參與人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絡(主要是因特網)所進行的各類商業活動,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不過現階段電子商務根本不是實際意義上的電子商務,由于網絡技術和現實商務的融合程度有限,有些情況下實現電子商務是不現實的,因此很多人都把網絡廣告和電子商務劃等號。

什么是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是以信息網絡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也可理解為在互聯網(Inter買粉絲)、企業內部網(Intra買粉絲)和增值網(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絡化、信息化。

電子商務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因特網開放的網絡環境下,基于瀏覽器/服務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各國政府、學者、企業界人士根據自己所處的地位和對電子商務參與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給出了許多不同的定義。電子商務分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 等。

同時網絡營銷也是電子商務的一種產物,而且對于網絡營銷來說,在做之前要先做好網絡營銷方案,那樣才有便于計劃的實施。

復習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的要點

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必知40點:

1、根據以往的歷次司法資格考試的經驗,國際經濟法的考試重點主要涉及的是國際貿易法部分,也就是指定用書第二、三、四章和第六章有關世界貿易組織的內容。

2、考試中考的最多的貿易術語是FOB,CIF和FCA.2000年解釋通則中的13種術語都不直接和鐵路運輸有關系,但各種運輸都可以適用的FCA、CIP和CPT目前使用越來越多,因此也比較重要。

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作為考試法規與去年的相比內容及考試重點有何變化?2000年的貿易術語較99年的相比,沒有太大修改,修改只有兩點:一個是FAS和DEQ術語中進出口手續的辦理,另一個是FCA術語下卸貨責任的承擔問題,其余的和99年的一樣,掌握的重點也一樣。

4、在CIF合同中,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則:A.賣方無權要求買方照付貨款;B.賣方有權要求買方照付貨款;C.賣方可向買方提供包括保險單在內的全 部裝運單據;D.賣方只能依保險單向保險人求償 答案應是B和C.

5、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若當事人行為已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則受害方有權(AC) A要求損害賠償 B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C有權宣告解除合同 D提請仲裁 選擇哪個比較合適,為什么?

6、涉及國際貿易法的部分復習可以細點,但涉及國經總論、對外貿易管制和國際經濟法其他領域法律問題時掌握要點即可。

7、營業地在我國的當事人對外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在什么情況下適用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首先看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明確選擇某一國家的法律作為準據法,或雖未選擇準據法但明確約定不適用公約,那么此時公約不適用;其次,在不存在上述情況時需看對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所在,如果對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在非中國的其他公約締約國,公約適用,否則公約不適用;最后應看買賣合同的客體是否屬于公約規定不應適 用的七種情形(參看指定用書第195頁公約適用范圍之(2)),如果是公約也不應適用。

8、我國加入1980年公約時對公約關于合同形式要件的保留與99年新《合同法》有沖突,這是否意味著我國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仍需采用書面形式方才有效?盡管我國1999年新《合同法》已允許涉外合同采用口頭形式,但在中國沒有撤銷對1980年公約所作出的有關保留前,該保留仍然有效。但這也并不意 味著我國目前所有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因為并非所有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都必須適用公約。換言之,如果某一具體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必須適用 80年公約,那么該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方為有效;但如果某一具體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無須適用80年公約,而是適用我國新《合同法》或其他對合同形式要件沒 有特殊要求的法律,那么沒有采用書面形式不會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9、2000年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的13種貿易術語很難記得非常清楚,在掌握這13種貿易術語時有什么訣竅嗎? 在短時間內搞清并記住這13種貿易術語的每一項規定既不現實也無必要,比較簡潔的方法是記住下列共性和個性的東西。(1)13種貿易術語中只有EXW由 買方辦理出口手續,DDP由賣方辦理進口手續,其余11種術語均由賣方辦理出口手續,買方辦理進口手續。(2)EFCD四組術語中賣方的義務逐漸增加。E 組中賣方只需在其所在地備妥貨物交買方即可;F組中賣方須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C組中賣方須安排運輸,CIF和CIP情況下賣方還須投保,但對風 險轉移后(風險轉移的時間均在出口國)發生的貨物滅損和額外費用概不負責;D組中賣方須將貨物運至邊境或進口國內的約定地點,并承擔在此之前的全部風險和 費用。(3)重點搞清楚FCA、FOB、CIF和CFR這四種常見的貿易術語之間的區別和聯系。

10、關于要約,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發出傳真稿:“急購巴一級白砂糖200噸,每噸250美元CIF廣州1994年4月20日至25日裝船。”巴 西B公司回電稱:“完全接受你方條件,1994年5月1日裝船。”依照國際貿易法律與慣例,巴西公司的回電屬于下列哪項( B)

A.反要約 B.一項新要約 C.無效承諾 D.有效承諾

11、根據80年公約,貨物的風險確定應考慮如下因素:(1)找出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通常情況下這個時間就是風險轉移的時間。具體而言,首先看合同是否有明確約定;其次,如果合同對交貨時間沒有明確約定,但要求賣方安排貨物的運輸,那么賣方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的時間即為交貨時間;最后,如果合同既沒有約定交貨時間又沒有要求賣方安排運輸,那么賣方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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