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什么是外貿代理制(外貿中的代理業務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4-05-17 14:05:14 编辑: 来源:

定必須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但其代理行為的效果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歸屬于被代理人。

商事代理有以下特征:

(一)商事代理適用于商事主體(即商人);

(二)如果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但第三人知道其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人行為的效果可以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三)如果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沒有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第三人不知情的,在第三人違約從而導致代理人不能向被代理人履行義務時,代理人可以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可以取得直接向第三人的請求權;在被代理人違約從而導致代理人無法向第三人履行義務時,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此時,第三人可以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任意選擇一人提出請求。

商事代理是一種比較特殊的代理。我國實行民商合一,即制訂統一的民法典對經濟生活進行調整,不再另行制訂商法典。所以,我國民法上不存在所謂“商事代理”。但是,考慮到經濟生活的某些領域(如外貿代理等)的特殊性,為與國際慣例接軌,我國《合同法》第402條及第403條對商事代理作了特別的規定。

外貿代理是做什么的

外貿代理就是幫助那些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進出口貨物的,比如有些工廠自身沒有進出口經營權,就只能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代理進出口。主要是用外貿代理公司的名字來進出口報關。

外貿代理可以幫你跟國外客戶簽合同,安排發貨,聯系貨運代理或者物流公司,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出口退稅。

中國外貿代理制有什么規定

一、中國外貿代理制有什么規定

1、從事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_、其他組織或者個_、_政法規的規定。擅_進出_實_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_。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_、其他組織或者個_。

2、法律依據:《中華_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__條

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_實_國營貿易管理。實_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_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_業務由_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實_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_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

二、外貿合同條款的內容

1、商品交易中的數量是貿易合同中的主要內容之一。賣方必須按合同數量條款的規定如數交付貨物。交貨量不足時,買方有權拒收,并要求賠償損失=交貨量超過時,一般也不補給貨款。目前,進口商品到貨中“短斤缺兩”的情況時有發生,要減少此種現象,合同的數量條款首先應當完整準確。

2、有些貨物如糧食、水果、礦砂等,受本身的特性或包裝和運輸以及計量工具的限制,交貨量往往難以完全符合合同所規定的數量,為了避免發生爭議,可在數量條款中訂明交貨數量的機動幅度,或者規定一個“溢短裝條款”。

3、由于各國采用計量制度的不同,在計量方法上,即使所用計量單位的名稱相同或相似表示的商品實際數量也會有很大差別。同樣是加侖,英制加侖就不等于美制加侖,噸,又分長噸、公噸、短噸,彼此各不相同。所以,在實際使用時要注意做好換算。

4、因此,簽訂外貿合同中的數量條款必須注意掌握以下各點:

(1)確規定具體數量和計量單位,最好采用國際計量單位;

(2)必須訂明計量方法,如散裝礦產品大多采用水尺計重,散裝液體用容量計重,以及糧、糖等用衡器計重等;

(3)應在數量條款中規定溢短裝條款。且以訂明溢短百分數為妥;

(4)溢短裝數量的計價辦法一般可按合同單價計算,也可在合同中規定其他辦法,例如,溢交或短交貨物按裝船時的價格計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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