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人民幣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人民幣跨境貿易的意義?)

时间:2024-05-15 05:19:33 编辑: 来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凈資產:企業按凈資產計,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準。

跨境融資杠桿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采取逆周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周期調控措施可以采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子。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風險準備金等其他逆周期調控措施,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子、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布細則明確。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后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后,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并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凈資產等)。如經審計的凈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采用一般本外幣賬戶辦理,也可采用自由貿易賬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于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并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后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并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處于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于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賬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后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后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應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于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并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后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并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征收定向風險準備金。

對于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于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后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后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

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

1

國家開發銀行

2

進出口銀行

3

農業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5

中國農業銀行

6

中國銀行

7

中國建設銀行

8

交通銀行

9

中信銀行

10

中國光大銀行

11

華夏銀行

12

中國民生銀行

13

招商銀行

14

興業銀行

15

廣發銀行

16

平安銀行

17

浦發銀行

18

恒豐銀行

19

浙商銀行

20

渤海銀行

2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2

北京銀行

23

上海銀行

24

江蘇銀行

25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6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7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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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積分交易所拿到牌照的企業

海南積分交易所拿到牌照的企業是雄安鏈點科技有限公司。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授予三亞國際資產交易中心開展境內信貸資產對外轉讓的試點資格,審批流程方便快捷,可為客戶提供全流程一體化跨境資產轉讓業務。具體模式是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將境內不良信貸資產和貿易融資資產在交易中心掛牌轉讓給境外投資機構,同時交易中心協助進行外債登記、開立外債專戶,待境外資金進入中心開立的外債專用戶后換成人民幣,并將資金轉給出讓方完成交易。待資產完成處置后,中心協助境外投資人繳納稅款,并將稅后收益兌付出境。

交易中心將以積分交易為契機,繼續探索數字經濟、數字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創新之路。目前具備積分交易業務的五家運營中心是海南有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積分業務運營中心);南京信誠云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華東積分業務運營中心);中一天鑫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華南積分業務運營中心);三亞中佳泰富科技有限公司(華北積分業務運營中心);贛州新鏈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西南積分業務運營中心)。在該中心交易要遵循以下原則:

1、 嚴禁線下交易。積分商戶不得隨意創造和發行積分,并以法定貨幣交易,不得在本平臺進行公開融資、非法集資。

2、 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積分須為實體經濟消費所產生的贈送積分。

3、 本交易中心各積分業務運營中心不對任何形式對積分交易進行收益承諾。

4、 交易中心嚴禁各種數字貨幣交易。

5、 交易中心嚴禁各種數字貨幣交易。

6、 各積分業務運營中心須對屬地范圍內發生的違規、違法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如造成嚴重后果則取締相關授權,禁止開展積分業務。

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一、《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統一列出國民待遇、市場準入、當地存在、金融服務跨境貿易等方面對于境外服務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務(通過跨境交付、境外消費、自然人移動模式)的特別管理措施,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地域范圍為海南島全島。未作特別說明的,僅適用于境外服務提供者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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