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什么是國際貿易公約(請問《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的關系何在?多謝!)

时间:2024-05-19 13:07:03 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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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是在某一特定地點,或將在某一特定地點制造或生產,賣方應在該地點把貨物交

給買方處置;

(c)在其它情況下,賣方應在他于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第三十二條

(1)如果賣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約的規定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但貨物沒有以貨

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賣方必須向買方發出列

明貨物的發貨通知。

(2)如果賣方有義務安排貨物的運輸,他必須訂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運輸條件,用適合情況的運輸工具,把貨物運到指定地點。

(3)如果賣方沒有義務對貨物的運輸辦理保險,他必須在買方提出要求時,向

買方提供一切現有的必要資料,使他能夠辦理這種保險。

第三十三條

賣方必須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交付貨物:

(a)如果合同規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

(b)如果合同規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除非情況表明應

由買方選定一個日期外,應在該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貨;或者

(c)在其它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第三十四條

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

方式移交這些單據。如果賣方在那個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他可以在那個時間到

達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

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

何權利。

國際貿易有哪些公約(至少也15個)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 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 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

· 海關稅則商品分類目錄公約

· 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

· 國際水道測量組織公約(附英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政府關于植物檢

· 中國政府和朝鮮政府關于植物檢疫和防治農作物病蟲害的協定

· 關于貨物實行國際轉運或過境運輸的海關公約(I·T·I公約)

· 海關商品估價公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通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海運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海運協定

· 中國政府和摩洛哥王國政府經濟和貿易協定

· 中國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引渡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其頓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協定

· 北太平洋海洋科學組織公約

· 中國和象牙海岸共和國建立外交關系的聯合公報

· 中國農業部長和荷蘭王國農漁大臣會談諒解備忘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海運協定

· 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

· 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 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 油輪油污責任暫行補充協定 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芬蘭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

· 中國船舶檢驗局和挪威船級社船舶技術檢驗合作協議

· 中國船舶檢驗局和德意志勞埃德船級社船舶技術檢驗合作協議

· 中國船舶檢驗局和勞埃德船級社關于船舶技術檢驗合作的協議

· 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1975年修正案

· 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業務協定

· 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公約

· 海員帶薪年假公約(1976年修正本)(附英文)

· 商船最低標準公約(附英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漁業協定

· 附編:中國漁業協會和日本漁業協議會漁業安全作業議定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墨西哥合眾國政府貿易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典王國政府海運協定

· 中國和意大利關于成立經濟貿易混合委員會的換文

· 聯合國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

· 關于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

· 1974年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希臘王國政府海運協定

· 中國船舶檢驗局和羅馬尼亞船舶登記局簽訂合作協議

· 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

·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中國政府和朝鮮政府關于海難救助合作協定

· 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

· 船員在船上起居艙室公約(補充條款)

· 防止海員工傷事故公約

· 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會談公報

· 修訂關于統一海上救助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

1967年建造中船舶權利登記公約

· 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致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的備忘錄

· 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致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的備忘錄

· 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致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的信

· 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

· 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1974)

· 海員帶薪休假公約(1949年修正本)

· 船員在船上起居艙室公約(1949年修正本)

· 建立海關合作理事會的公約

· 說說《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 關于貨物憑A·T·A報關單證冊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A·T·A公約)

· 1991年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國際商會多式聯運單證規則

· 修改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維斯比規則)

· 國際公約:國際商事訴訟

· 國際公約:票據法

國際貿易慣例與國際公約的主要區別在哪里?

國際貿易慣例不具備強制法律效力,是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而適用。國際公約是國家之間簽訂的條約,對國家、企業和個人有強制約束力。

國際公約是指國際間有關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方面的多邊條約。公約通常為開放性的,非締約國可以在公約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時候加入。有的公約由專門如集的國際會議制定。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貿易雙方當事人有權在合同中達成不同于慣例規定的貿易條件。但許多國家在立法中明文規定了國際慣例的效力,特別是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慣例的約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況中,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表示選用某項國際慣例;

第二,當事人沒有排除對其已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某項慣例的適用,而該慣例在國際貿易中為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經常遵守,則應視為當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該項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特征

1、國際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其形成的過程不受政府機關的控制和制約,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業自治團體自發地編纂而成的,這使它有別于依靠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內法以及依靠各國之間的相互談判、妥協而達成的國際條約。

也正是這種非主權性大大增強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普遍適用性。

2、國際貿易慣例是為某一地區、某一行業的人們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實踐不能成為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客觀特征。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經理解和接受,而只要從事這一行業的大多數人都已經知道和接受即可。

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應知道這種慣例的存在。早期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較大的港口、碼頭,慢慢地他們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為同行業的其他人們所接受,例如美國西海岸的碼頭工會為保護自身利益向集裝箱貨主征收近乎落地費性質的雜費。

這種雜費就被各國的班輪公會列入班輪運價或者班輪條款,因而這種做法就成了同業者之間的國際貿易慣例。

3、國際貿易慣例必須能使人們產生必須遵照此慣例辦理的義務感和責任感,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觀特征。心理因素對于判斷慣例的存在與否是至關重要的,單純的經常性做法而沒有相應的心理確信是不能構成國際貿易慣例的。

在實踐中是否存在這種心理上的確信是由主張方加以舉證證明的,當然這可能會是非常困難的。

4、國際貿易慣例具有任意性,沒有強制適用力。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給當事人。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國際貿易慣例

請問《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的關系何在?多謝!

兩者沒有關系,一個是術語,可以理解為溝通的語言方式、術語。一種是規則。

一、國際貿易術語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了把某些和價格密切相關的貿易條件與價格直接聯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種報價的模式。

每一模式都規定了買賣雙方在某些貿易條件中所承擔的義務。用來說明這種義務的術語,稱之為貿易術語。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主要內容:

1、公約的基本原則。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原則、平等互利原則與兼顧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執行、解釋和修訂公約的依據,也是處理國際貨物買賣關系和發展國際貿易關系的準繩。

2、適用范圍。

第一,公約只適用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對某些貨物的國際買賣不能適用該公約作了明確規定。

第二,公約適用于當事人在締約國內有營業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據適用于“合同”的沖突規范,該“合同”應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也應適用“銷售合同公約”,而不管合同當事人在該締約國有無營業所。對此規定,締約國在批準或者加入時可以聲明保留。

第三,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不適用該公約。(適用范圍不允許締約國保留)

3、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發盤(要約)與接受(承諾)的法律效力。

4、買方和賣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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