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什么是國際貿易中的代理(進出口代理是什么)

时间:2024-06-03 05:49:59 编辑: 来源:

傭金的權利,同時代理協議一般規定有非競爭條款,即在協議有效期內,代理人不能購買、提供與委托人的商品相競爭的商品或為該商品組織廣告;代理人也無權代表協議地區內的其它相競爭的公司。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于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業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的。

代理方式按委托人對代理人授權的大小,可分為一般代理、獨家代理和總代理。

一般代理又稱傭金代理,是不享有代銷專營權的代理,委托人在同一地區和期限內,可選定一家或幾家客戶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代銷商品的實際數量按協議規定的辦法付給傭金,委托人可直接與該地區的買主成交,其直接成交部分,不向代理商支付傭金。

獨家代理是委托人給予代理商在規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享有代銷專營權的代理。

委托人在該指定地區和時間內,不得委托其他第二個代理人,獨家代理與包銷方式下的專營權不同(參見包銷)。

獨家代理下的專營權指的是專門代理權,商品出售前所有權仍歸委托人,由他負責盈虧。

另外,除另有規定外,委托人也可直接與指定地區的買主進行交易,但這一部分商品交易仍應向獨家代理商計付傭金。

總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區的全權代表,他有權代表委托人進行全面業務活動,除代表委托人簽訂買賣合同、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外,還可進行一些非商業性的活動。

關于國際貿易中的經銷與代理

經銷(Distribution)是指在國際貿易中經銷商按照約定條件為國外供貨商銷售產品。雙方訂立協議或相互約定,由供貨商向經銷商定期、定量供應貨物,經銷商在本國市場上銷售。在國際貿易中,商業上的代理是指貨主或生產廠商(委托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將指定商品交由國外客戶代銷的一種貿易方式。下面由我為你詳細介紹國際貿易中的經銷與代理的相關知識。

關于國際貿易中的經銷與代理

一、經銷

經銷是指進口商(即經銷商)與國外出口商(即供貨商)達成書面協議,承擔在規定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商品的義務。在我國,出口企業通過與國外經銷商訂立經銷協議,就可以憑借雙方的密切合作,達到推銷約定商品的目的。

經銷是一種售定的交易方式,供貨人和經銷人之間是買賣關系。但與逐筆售定的一般買賣不同,當事人雙方除簽有 買賣合同 外,還需簽訂經銷協議,確定對等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從法律上講,供貨人與經銷人是本人與本人的關系,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也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轉售并自己承擔貨價漲落的經營風險。

(一)經銷的分類

經銷有一般經銷和獨家經銷之分。

1、一般經銷

供貨商根據經銷協議向國外經銷商提供在一定地區、一定時期內經營某項(或幾項)商品的銷售權。經銷商有義務維護出口商的利益,并應在必要時對經銷商品組織技術服務,進行宣傳推廣。但經銷商沒有專營權利,供貨商可以在同一地區指定幾個經銷商。

2、獨家經銷

經銷商在指定的期限和地域內,對指定的商品享有獨家專營權。獨家經銷又稱為包銷方式。

(二)經銷協議

經銷協議是供貨人和經銷人訂立的確立雙 方法 律關系的契約,其內容的繁簡可根據商品的特點、經銷地區的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意圖加以確定。

二、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權,代表本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或實施 其它 法律行為,而由本人直接享有由此產生的權利與承擔相應的義務。

(一)代理的種類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代理按委托人授權的大小可分為:

1、總代理

總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區的全權代表,有權代表委托人從事一般商務活動和某些非商務性的事務。

2、獨家代理

獨家代理是在指定地區和期限內單獨代表委托人行事,從事代理協議中規定的有關業務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該地區內,不得再委托其它代理人。在出口業務中采用獨家代理的方式,委托人許給與代理人在特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代銷指定商品的獨家專營權。

3、一般代理

又稱傭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區和期限內委托人可同時委托幾個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為,代理人不享有獨家專營權。傭金代理完成授權范圍內的事務后按協議規定的辦法向委托人計收傭金。

(二)銷售代理協議

代理協議是明確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文件,由當事人根據雙方的合意加以規定。其主要內容有:

1、代理商品和地區

2、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3、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4、傭金的支付

除上述內容外,關于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條款的規定,與經銷協議和一般買賣合同的做法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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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的方式問題:

許多 經驗 說明,采用經銷方式出口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要慎重選擇經銷商

供貨商與經銷商之間存在著一種相對長期的合作關系。如果經銷商選擇得當,對方信譽好,能夠重合同、守信用,而且經營能力強,即使市場情況不好時,也能充分利用自己的經驗和手段,努力完成推銷定額。這樣,業務會越做越大,供銷雙方都會受益。然而,如果經銷商選擇失當,其經營能力不佳或資信不好,則會使供貨商作繭自縛。這一問題在獨家經銷方式下尤為明顯。有些包銷商在市場情況不利時,拒絕完成協議中規定的承購數額,結果使供貨商原定的出口計劃無法完成,又失掉其他客戶。也有的包銷商憑借自己獨家專營的特殊地位,反過來在價格及其他條件上要挾供貨商,為自己謀利,卻損害對方利益。為防止這類情況發生,作為出口商,在選擇經銷商時,應先做認真的資信調查,了解對方的信譽和經銷能力,在任命獨家經銷商之前,這項工作尤為重要。

(2)要注意當地的有關法律規定

在獨家經銷方式下,協議有關專營的規定有時會構成"限制性商業慣例"。對于“限制性商業慣例”的一般解釋是,企業通過濫用市場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企業進入市場,或以其他不正當的方式限制競爭,從而對貿易或商業的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其核心問題是限制競爭、操作市場,這在許多國家的立法中屬于管制之列。在有些包銷協議中,規定包銷商品的種類及經銷區域時,有時做出下列限制性規定:"包銷商不得經營其他廠家的同類產品","禁止將包銷的產品銷往包銷區域以外的地區"等。這類規定就有可能違反有些國家管制"限制性商業慣例"的條例和法令,如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因此,在簽訂獨家經銷協議時,應當了解當地的有關法規,并注意使用文句,盡可能避免與當地的法律發生抵觸。

(3)經銷商的選擇:選擇經銷要綜合考慮經銷商的能力。首先要考慮經銷商的信譽,經銷商在當地有好的口碑,對產品的銷售推廣有很大的幫助。其次要考慮經銷上的能力:一方面是經銷上對廠家產品的認知,另一方面是經銷的規模,人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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