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數字貿易的概念是什么(數字貿易和電子商務有什么不同)

时间:2024-06-01 17:36:23 编辑: 来源:

的四大類別——內容服務、社交網站服務、搜索引擎服務和其他數字服務等領域的優勢量身定做的。以內容服務為例,美國音樂產業的數字內容已占內容產業的57%,遠遠高出其他經濟體;在搜索引擎服務方面,Google作為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占世界市場份額的62%;在社交網絡服務方面,2014年全球超過20億人使用社交網絡,其中美國著名的社交網站Facebook每月擁有15.5億活躍用戶。

數字貿易騙人嗎?詐騙吧?

所謂的數字貿易,是利用網站做偽裝和包裝,都是虛假的,是個騙錢游戲

利用人們的想賺錢又貪心的心理弱點圈錢

不要有僥幸心理,不貪心就不會上當

電子商務概念范疇及國際規則

一、電子商務

因此,從以往國際組織對“電子商務”定義的研究來講,我們不是把“電子商務”的范疇定義為網購,而是把它放在一個更廣泛的范疇來討論,具體可分為三類:適用貨物貿易規則的貨物貿易、免征關稅的電子傳輸、適用服務貿易規則的服務貿易,其中電子傳輸到底是貨物貿易還是服務貿易,現在還沒有定論,也是我們研究的重點。第三類“服務”通過電子傳輸方式進行的服務,這個“服務”包含了電信運營商提供的服務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還有更廣泛的內容。

電子傳輸的數字產品屬于貨物貿易或是服務貿易一直是爭議的問題。在多個協定中都聲明,在電子商務章節的這些條款,不代表締約方對于電子交付或通過電子傳輸進行的數字產品貿易是貨物貿易還是服務貿易的立場。有可能它兼顧了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的規則,同時也有自己的新的規則。它現在最主要的成型的規制就是1998年WTO《電子商務宣言》中提到的“免征關稅”,之后過幾年WTO會延續一次對電子傳輸免征關稅的實踐,如2015年的內羅畢部長會議決定,維持對電子傳輸免征關稅的做法直到2017年下一屆部長會議。

電子商務涉及的服務貿易規則包括電信服務(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搜索、社交網站等互聯網服務、網絡基礎設施等)、計算機相關服務(在線軟件、SaaS等);廣告服務(互聯網廣告)、分銷服務、金融服務、新聞出版等通過互聯網提供的服務。

2016年9月29日,二十國集團數字經濟發展與合作倡議中定義了“數字經濟”:是指以使用數字化的知識和信息作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作為重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的有效使用作為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重要推動力的一系列經濟活動。“互聯網+”涉及的領域可能都不可以涵蓋“數字經濟”所說的范疇,數字經濟可能是未來我們經濟的大發展方向,或者是大的時代背景。2013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2013年《美國和全球經濟中的數字貿易》報告中將其定義為“通過互聯網傳輸的產品和服務”。如果我們把電子商務的范圍看成之前所說的三類,我們可以把數字貿易與廣義的電子商務做一定程度上的等同。

二、電子商務的國際規則

電子商務的國際規則有一個發展的歷程。最初,WTO將電子商務視為利用“電子化的傳輸手段”所進行的商務活動,仍適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等規則,主要的國際規則包括:電子傳輸免征關稅;數據電文、電子簽名和認證、無紙貿易等;如今,隨著技術和國際貿易的發展,新的國際規則相繼產生,包括數據流動、本地設施、數據保護、開放網絡等。

電子傳輸免征關稅。1998年WTO電子商務宣言中提到“電子傳輸免征關稅”,但2015年WTO各成員方對“電子傳輸免征關稅”的時效性產生了分歧。發達國家如美國建議永久性地免除關稅,而一些國家同意繼續延期免關稅,還有一些國家認為這個問題還不成熟。此外,關于“什么是電子傳輸”的界定也并明確,例如TPP的電子商務章節中將“電子傳輸”定義為以電磁或光電方式的'傳輸,這里專門指出“包括電子化傳輸的內容”。因此什么是electronic transmissions、電子傳輸的內容是什么,以及隨著3D打印技術成熟制造業轉化為數字產品傳輸我們如何應對……這些問題在電子商務涉及關稅問題的國際規則中有待明確。

本地設施/本地存在/本地內容。本地設施要求使用東道國領土內的計算設施或要求將設置于其領土之內作為從事經營的前提條件,本地存在要求服務提供者在東道國領土內設立或任何形式的企業、或成為居民,本地內容要求將數據存儲在數據來源國本國的數據中心。2013年以后,全球對于監控和安全的焦慮促進數據本地化立法數量大大增加,各國采取的限制措施包括:阻止信息被發送到國外,在數據跨境傳送時要求數據主體的事先同意,要求將信息復制在本地儲存,對于數據的出口征稅等。

開放網絡。TPP第14.10條 “電子商務網絡的接入和使用原則”和網絡中立是有一定關聯的。美國的“網絡中立”政策規定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網絡內容提供商不能歧視性收費,歐盟的“網絡中立”政策有些不同,允許網絡服務提供商在一定情況下可以針對不同網絡內容提供商收取不同費用

源代碼。TPP14.17規定任何締約方不得將要求轉移或獲得另一締約方的人所擁有的軟件源代碼作為在其領土內進口、分銷、銷售或使用大眾市場軟件或含有該軟件的產品的條件。其所規定的軟件限于大眾市場軟件或含有該軟件的產品,不包括關鍵基礎設施所使用的軟件。需要區分大眾市場與關鍵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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