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浙江省外貿公司總經理(吳家家風:用大愛書寫正能量)

时间:2024-05-09 09:08:30 编辑: 来源:

率 , 促進技術進步 , 增強企業競爭力 , 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3.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國家電網公司依照《公司法》對有關企業逐步進行改組和規范 , 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體制 , 逐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4. 穩步實施。國家電網公司的組建和結構調整 , 要統籌規劃 , 精心組織 , 逐步推進 , 穩步實施 , 保障企業安全生產和正常經營 , 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

( 二 ) 組建方式

國家電網公司在原國家電力公司部分企事業單位基礎上組建。組建國家電網公司所涉及成員單位的有關國有資產 ( 含國有股 權 , 下同 ) 均實行無償劃轉 , 不進行資產評估和審計驗資。遺留問題逐步清理 , 妥善處理。有關財務關系的劃轉 , 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 三 ) 成員單位

國家電網公司主要成員單位包括 36個 全資企業、 1 個控股企業、 1 個事業單位 , 以及暫予保留的 38 個發電企業 ( 名單附后 )。

三、公司的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和法定住所

( 一 ) 注冊資本

國家電網公司注冊資本暫定為人民幣2000 億元 , 具體由財政部另行核定。

( 二 ) 經營范圍

1. 依法經營國家電網公司及有關企業中由國家投資形成并由國家電網公司擁有的全部固有資產。

2. 從事電力購銷業務 , 負責所轄各區域電網之間的電力交易和調度。

3. 參與投資、建設和經營相關的跨區域輸變電和聯網工程。

4.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 經有關部門批準 , 從事國內外投融資業務。

5. 經國家批準 , 自主開展外貿流通經營、國際合作、對外工程承包和對外勞務合作等業務。

6. 從事與電力供應有關的科學研究、 技術開發、電力生產調度信息通信、買粉絲服務等業務。

7. 經營國家批準或允許的其他業務。

(三 ) 法定住所 國家電網公司法定住所 : 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 86 號。

四、公司的目標、主要職責和權限

( 一 ) 目標

近期目標 : 確保國家電網安全運行和企業職工隊伍穩定 , 完成電網企業業務、資產、 機構和人員的重組 加強企業管理 , 轉換經營機制 , 初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 加快結構調整 , 優化資源配置 : 組織各區域電網公司抓緊建設區域電力調度交易中心 , 完善競價上網技術支持系統和環保實時監控設施 , 為形成公平競爭、開放有序的電力市場提供基 礎條件逐步對所屬有關企業配電業務實行內部財務獨立核算 : 繼續搞好農村電力管理體制改革 , 加強農村電力管理 : 促進發電企業向大用戶直接供電的試點工作 : 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 提高經濟效益 , 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 把國家電網公司建設成為現代大型企業。

遠期目標 : 以改革為動力 , 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 推進全國聯網 , 逐步實行輸配電分開 , 在售電環節引入競爭機制 : 以電網業務為主要投資方向 , 以生產經營、資本運營等多種手段 , 充分利用各種資源 , 把國家電網公司建設成為具有現代化管理水平、良好社會形象和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

( 二 ) 主要職責

1. 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 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行業監管下 , 以市場需求為導向 , 依法自主經營。

2. 對有關企業的有關固有資產行使出資人權利 , 對有關企業中由國家投資形成并 由國家電網公司擁有的國有資產依法經營、 管理和監督 , 并相應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3. 根據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電力工業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 , 制定并組織實施國家電網公司的發展戰 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重大生產經營決策。受國家有關部門委托 , 協助制定全國電網發展規劃 , 提出全國電力工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4. 參與投資、建設和經營相關的跨區 域輸變電和聯網工程 , 近期負責三峽輸變電 網絡工程的建設管理。

5. 負責所轄各區域電網之間的電力交 易和調度 , 處理區域電網公司日常生產中的 網間協調問題 , 實現安全、優質、高效運行。

6.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 優化配置生產要素 , 組織實施重大投資活動 , 對投入產出效果負責。加快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 , 增強企業競爭力 , 促進電力工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7. 深化企業改革 , 加快結構調整 , 轉換企業經營機制 , 強化內部管理 , 妥善做好企業重組、精簡機構和富余人員分流與再就業工作 , 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

8. 指導和加強國家電網公司有關企業 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 統一管理國家電網公司的名稱、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 , 搞好國家電網公司企業文化建設。

9. 承擔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 三 ) 主要權限

1. 國家電網公司在保證有關企業合法 權益和自身發展需要的前提下 , 可依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 , 集中部分國有資產收益 , 用于國有資本的再投入和結構調整。

2.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自主決定全資子公司國有資產的重組、轉讓、 租賃及外部資產的收購、兼并等事宜。對控 股或參股企業的上述相同事宜 , 通過法定程序決定或參與決定。

3. 享有投資決策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 管理國家電網公司及有關企業的投資項目 , 并組織實施。

4.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 自主決定國家 電網公司內部管理體制和機構設置。依法決 定有關企業的經營方式、分配方式和重大生 產經營決策 , 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項。

5.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 經國務院主管 部門批準 , 國家電網公司享有一定的外事審 批權、外貿流通經營權、對外投融資權、對外擔保權、對外工程承包權和對外勞務合作 權。

6.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 , 任免和管理全資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領導成員以及 國家電網公司總部各部門負責人。按法定程 序和出資比例 , 向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委派或更換股東代表 , 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7. 統一管理國家電網公司及有關企業的涉外工作。國家電網公司領導人員出國審批權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 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授予的其他權限。 五、公司的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和黨的組織

( 一 ) 國家電網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關于成立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 員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中發 [1999]18號 ) 和《國務院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國發 [2002]5 號 ) 精神 , 國家電網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由中央管理 資產管理及有關的財務關系由財政部負責 其他關系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 E 關于 印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的有關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辦發 [1999]8 號 ) 精神辦理。

( 二 ) 按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 的有關規定 , 國務院向國家電網公司派出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 , 對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 三 ) 國家電網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 ,總經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四 ) 國家電網公司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和權責一致的原則 , 設置內部管理機構。

( 五 ) 國家電網公司黨的組織和紀檢、監 察機構的設置 , 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六、公司的內部關系

( 一 ) 國家電網公司與有關企業是以資

本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關系 , 按照《公司法》 和國家大型企業集團試點的有關規定 , 建立母子公司體制。國家電網公司應進一步規范與有關企業的關系 , 充分調動有關企業的積極性。

( 二 ) 國家電網公司在制定全公司發展戰略、調整結構、 , 推進全國聯網、跨區電力 交易和調度、協調公司內部利益等方面發揮主導作用 , 是所轄區域電網調度指揮中心和電力交易與結算中心 , 是戰略規劃 : 投融資、資本運營、科技開發、市場營銷、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等重大投資經營活動的決策與管理中心。

( 三 ) 國家電網公司有關企業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 , 對國家電網公司承擔固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遵守國家電網公司章程 , 執行國家電網公司有關發展戰略、結構調整等重大決策。國家 電網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檢查、考核有關企業 業務經營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 四 ) 國家電網公司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及審計監督制度 , 加強資金和成本管理 , 實行合并財務報表制度 , 統籌管理核心業務 ,發揮整體優勢 , 提高競爭力。

( 五 ) 暫予保留的 38 個發電企業資產 , 可暫由國家電網公司委托企業所在地區域電網公司管理。

七、公司與外部的關系

( 一 ) 國家電網公司接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行業管理。

( 二 ) 國家電網公司享受《國務院批轉國 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委關于深化

大型企業集團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 國發 [1997]15號 ) 和國家對國有大中型重點企業的有關政策。

( 三 ) 國家電網公司的資產與財務關系由財政部負責 , 在財政部單列。

( 四 ) 國家電網公司為完成國家任務所需資源和生產經營條件 , 凡屬國家統一配置范圍內的 , 均在國家相應計劃中單列 , 并由 國家電網公司統一組織實施。

( 五 ) 國家電網公司組建過程中 , 涉及上市公司股權重組時 , 有關各方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辦理。國家電網公司在決策和管理過程中 , 要依法保證有關上市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 防止控股股東損害小股東權益。

( 六 ) 國家電網公司及有關企業涉及有關社會、城市行政管理等方面事宜 , 以及與地方有關的經濟聯系 , 繼續接受當地政府的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 七 ) 國家電網公司及有關企業與國內同行業的其他電網公司是平等、競爭、協作、 互利的市場主體。國家電網公司與各發電企 業及其他電力企事業單位要加強協作 , 促進我國電力工業健康發展。

( 八 ) 為保證電力體制改革平穩過渡、工作有序進行 , 暫不注銷國家電力公司 , 保留至 2003 年 6 月 30 日。在此期間 , 授權國家電網公司使用和管理國家電力公司的印章 , 用于辦理國家電力公司與新組建 ( 改組 ) 的電力集團公司間資產、財務等的移交手續。注銷國家電力公司有關手續由國家電網公司負責辦理。

國家電網公司主要成員單位名單

一、全資企業 (36個 )

1、國家電力公司東北公司

2、國家電力公司華東公司

3、國家電力公司華中公司

4 、國家電力公司西北公司

5 、國家電力公司電網建設分公司 6、中國華北電力集團公司

7、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

8、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

9 、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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