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海關租賃貿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2018修正))

时间:2024-05-18 19:21:15 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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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料加工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減免稅

815

低值輔料

低值輔料

844

進料邊角料內銷

進料加工項下邊角料轉內銷

845

來料邊角料內銷

來料加工項下邊角料內銷

864

進料邊角料復出

進料加工項下邊角料復出口

865

來料邊角料復出

來料加工項下邊角料復出口

1139

國輪油物料

中國籍運輸工具境內添加的保稅油料、物料

1200

保稅間貨物

海關保稅場所及保稅區域之間往來的貨物

1215

保稅工廠

保稅工廠

1233

保稅倉庫貨物

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

1234

保稅區倉儲轉口

保稅區進出境倉儲轉口貨物

1300

修理物品

進出境修理物品

1427

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

1500

租賃不滿一年

租期不滿一年的租賃貿易貨物

1523

租賃貿易

租期在一年及以上的租賃貿易貨物

1616

寄售代銷

寄售、代銷貿易

1741

免稅品

免稅品

1831

外匯商品

免稅外匯商品

2025

合資合作設備

合資合作企業作為投資進口設備物品

2225

外資設備物品

外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

2439

常駐機構公用

外國常駐機構進口辦公用品

2600

暫時進出貨物

暫時進出口貨物

2700

展覽品

進出境展覽品

2939

陳列樣品

駐華商業機構不復運出口的進口陳列樣品

3010

貨樣廣告品A

有經營權單位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

3039

貨樣廣告品B

無經營權單位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

3100

無代價抵償

無代價抵償進出口貨物

3339

其他進出口免費

其他進出口免費提供貨物

3410

承包工程進口

對外承包工程進口物資

3422

對外承包出口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資

3511

援助物資

國家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物資

3611

無償軍援

無償軍援

3612

捐贈物資

進出口捐贈物資

3910

軍事裝備

軍事裝備

4019

邊境小額

邊境小額貿易(邊民互市貿易除外)

4039

對臺小額

對臺小額貿易

4139

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

進入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專用市場的貨物

4200

駐外機構運回

我駐外機構運回舊公用物品

4239

駐外機構購進

我駐外機構境外購買運回國的公務用品

4400

來料成品退換

來料加工成品退換

4500

直接退運

直接退運

4539

進口溢誤卸

進口溢卸、誤卸貨物

4561

退運貨物

因質量不符、延誤交貨等原因退運進出境貨物

4600

進料成品退換

進料成品退換

5000

料件進出區

用于區內外非實際進出境貨物

5010

出口加工區研發貨物

出口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研發貨物

5015

區內加工貨物

加工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

5033

區內倉儲貨物

加工區內倉儲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貨物

5100

成品進出區

用于區內外非實際進出境貨物

5200

區內邊角調出

用于區內外非實際進出境貨物

5300

設備進出區

用于區內外非實際進出境貨物

5335

境外設備進區

加工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設備物資

5361

區內設備退運

加工區內設備退運境外

6033

物流中心進出境貨物

保稅物流中心與境外之間進出倉儲貨物

9600

內貿貨物跨境運輸

內貿貨物跨境運輸

9639

海關處理貨物

海關變賣處理的超期未報貨物

,走私違規貨物

9700

后續補稅

無原始報關單的后續補稅

9739

其他貿易

其他貿易

9800

租賃征稅

租賃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賃貿易貨物的租金

9839

留贈轉賣物品

外交機構轉售境內或國際活動留贈放棄特批貨

9900

其他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海關對綜合保稅區的管理,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海關依照本辦法對進出綜合保稅區的交通運輸工具、貨物及其外包裝、集裝箱、物品以及綜合保稅區內(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第三條綜合保稅區實行封閉式管理。

除安全保衛人員外,區內不得居住人員。第四條綜合保稅區的基礎和監管設施應當符合綜合保稅區基礎和監管設施設置規范,并經海關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第五條區內企業可以依法開展以下業務:

(一)研發、加工、制造、再制造;

(二)檢測、維修;

(三)貨物存儲;

(四)物流分撥;

(五)融資租賃;

(六)跨境電商;

(七)商品展示;

(八)國際轉口貿易;

(九)國際中轉;

(十)港口作業;

(十一)期貨保稅交割;

(十二)國家規定可以在區內開展的其他業務。第六條海關對區內企業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提升綜合保稅區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第二章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管理第七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國家禁止進口、出口的貨物、物品不得在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第八條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關稅配額、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法規、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其收發貨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按照海關規定填寫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并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貨物及其外包裝、集裝箱,應當由海關依法在進境口岸實施檢疫。因口岸條件限制等原因,海關可以在區內符合條件的場所(場地)實施檢疫。

綜合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及其外包裝、集裝箱,應當由海關依法實施檢疫。

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交通運輸工具,由海關按照進出境交通運輸工具有關規定實施檢疫。第十一條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貨物予以保稅,但本辦法第十二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下列貨物從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海關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一)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

(二)區內企業開展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業務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

(三)綜合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和區內企業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

自國務院批準設立綜合保稅區之日起,從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區內企業自用機器、設備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貨物的監管年限,參照進口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管理,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監管年限未滿企業申請提前解除監管的,參照進口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的有關規定辦理,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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