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明代朝貢貿易的影響(怎樣評價朝貢貿易)

时间:2024-05-18 17:10:49 编辑: 来源:

明州、廣東廣州三市舶司,中國對外貿易遂告斷絕。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斂足跡,又下令禁瀕海民私通海外諸國”(《明太祖實錄》卷139)。自此,連與明朝素好的東南亞各國也不能來華進行貿易和文化交流了。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再次發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為徹底取締海外貿易,又一律禁止民間使用及買賣舶來的番香、番貨等。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發布命令,禁止中國人下海通番。

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規定了嚴酷的處罰辦法:“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向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將應禁軍器下海者,因而走泄軍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充軍”(《大明律》)。明政府對參與買賣外國商品的居民也不放過,“敢有私下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貨皆不許販鬻,其現有者限以三月銷盡。”

在這一錯誤政策的指引下,明政府于洪武十九年(1386)廢昌國縣,二十年將舟山島城區和鎮外鼓吹兩里以外的居民和其他46山(島)的居民徙遷內陸。本來,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對海防的鞏固能起到決定性作用。然而,由于海禁政策所實施的直接對象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勢力,他不僅不能成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區激化了一些矛盾。沿海地區人民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從事漁業生產,或從事海上貿易。明太祖“嚴交通外藩之禁”,堵絕了沿海地區人民的正常謀生之路。如“信國公湯和巡視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魚”(《明太祖實錄》卷159)。他們除起來進行斗爭之外,已經沒有其他選擇。誠如顧炎武所指出:“海濱民眾,生理無路,兼以饑饉薦臻,窮民往往入海從盜,嘯集亡命”。“海禁一嚴,無所得食,則轉掠海濱”(《天下郡國利病書》,冊26)。此外,濱海地區的居民還采取了另外一種斗爭的手段,逃亡、潛往海外。“國初。。兩廣、漳州等郡不逞之徒,逃海為生者萬計”(張煊:《西園見聞錄》卷56.《防倭》)。所以,海禁一開始就得不到切實的貫徹,反復發布的海禁令,也說明了這一點。還有一些人干脆參加了民間的對外貿易活動。“緣(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諸番貿易香貨,因誘蠻夷為盜”(《明大祖實錄》卷231)。“東南諸島夷多我逃人佐寇”(談遷:《國榷》卷12)。昌國縣“民常從倭為寇”(《明太祖實錄》卷183)。

嘉靖二年五月,日本藩侯的兩個朝貢使團在寧波為入貢資格問題爆發了“爭貢之役”,使很多無辜的中國軍民被殺或被擄,“浙中大震倭自是有輕中國心矣”(《明史紀事本末,卷55.沿海倭亂》)。

此后,明朝統治者認為“倭患起于市舶,遂罷之”,并對日本“閉絕貢路”,實行更加嚴厲的海禁政策。

怎樣評價朝貢貿易

朝貢與回賜以及隨使團行動的商隊大規模的貿易活動合稱為“朝貢貿易”

“朝貢貿易”有嚴格的程式,雙方不可能通過這種方式來形成統一的大市場,其對宗主國經濟的影響力十分微弱,但對藩屬國則是非常重要的對外經貿渠道

朝貢貿易作為中國古代一種重要的貿易形式,在當時的政治、經濟領域具有重大意義

有學者對朝貢、朝貢體制、朝貢貿易體制等概念進行了辨析,探討了明清時期朝貢體制的差異,認為朝貢體制不等于朝貢貿易體制,強調貿易在朝貢關系中的核心地位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論;明朝是朝貢貿易的極盛時期,清朝則是衰落時期;清代朝貢關系的實質是政治,而非貿易,即清代雖然延續了明代的朝貢制度,但實質已經轉化為一種處理與周邊國家關系的政治方式,剔除了明代中原王朝與邊疆民族之間、中國與外國之間形成的藩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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